2024-02-1-177-001
趙某朝故意殺人案
——認定自首“如實供述”的時間限制
關鍵詞:刑事 故意殺人罪 自動投案 如實供述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16日9時許,被告人趙某朝在河北省柏鄉(xiāng)縣某村,因生意糾紛等持鐵鍬打傷同村村民王某甲頭部,王某甲的姐夫王某乙(被害人,歿年52歲)、姐姐王某丙夫婦駕乘起亞轎車送王某甲去醫(yī)院。趙某朝駕駛現代轎車尾隨至柏鄉(xiāng)縣京港澳高速公路路口東側附近,故意連續(xù)撞擊王某乙駕駛的起亞轎車,致該車撞上路邊圍墻停下。王某乙與王某丙、王某甲下車分頭離開,趙某朝駕車將王某乙撞倒在地,用渣石砸王某乙頭部數下,致王某乙顱腦損傷死亡。王某丙、王某甲躲進路邊門店,趙某朝推門未果后離開,在路邊攔下一輛警車后向公安人員投案。
被告人趙某朝投案時及當日訊問中均稱不是故意撞人,未供述用渣石砸王某乙頭部,次日才承認故意撞擊王某乙并用渣石砸其頭部。在趙某朝如實供述前,多名目擊證人已明確證實趙某朝駕車追撞王某乙并用渣石砸其頭部的過程。
河北省邢臺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9日以(2020)冀05刑初36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趙某朝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宣判后,被告人趙某朝提出上訴。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7日以(2021)冀刑終48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經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趙某朝已被依法執(zhí)行死刑。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本案爭議焦點在于,被告人趙某朝是否構成自首。趙某朝自動投案,但投案時及當日訊問中均稱誤將油門當剎車,不是故意撞人,且未供述用渣石砸王某乙頭部,次日才承認故意撞擊王某乙并用渣石砸其頭部。在趙某朝如實供述前,多名目擊證人已明確證實趙某朝駕車追撞王某乙并用渣石砸其頭部的過程?!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規(guī)定:“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時雖然沒有主動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但在司法機關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實之前主動交代的,應認定為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從自首制度的立法精神看,如實供述必須是在司法機關掌握主要犯罪事實之前,才能體現悔罪態(tài)度,節(jié)約司法資源。趙某朝雖自動投案,但在司法機關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實之后才主動交代,且供述反復,后部分翻供,避重就輕,不構成自首。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被告人雖自動投案,但未主動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在司法機關經調查取證,根據其他證據已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實后才交代的,不能認定為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不構成自首。
關聯(lián)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2條、第67條
一審:河北省邢臺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冀05刑初36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2020年9月29日)
二審: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21)冀刑終48號刑事裁定(2021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