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6-1-084-001
陳某走私淫穢物品案
——以郵寄方式走私淫穢物品的認定
關鍵詞:刑事 走私淫穢物品罪 郵寄進境 走私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至2021年7月,被告人陳某從境外網站購買淫穢漫畫書,通過其在境外的朋友將購買的淫穢漫畫書郵寄到國內,后通過QQ、微信等渠道對外銷售。偵查機關在陳某家中查扣淫穢漫畫書274本,在陳某下游買家處查扣淫穢漫畫書219本,以上共計493本,其中200本系陳某從前述境外網站購買。
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29日作出(2021)冀刑初45號刑事判決:被告人陳某犯走私淫穢物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上訴、抗訴,判決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被告人陳某以牟利為目的,從境外網站購買淫穢漫畫書,以郵寄方式走私進境后售予他人,構成走私淫穢物品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陳某的主要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但指控陳某走私2395本淫穢漫畫書缺乏足夠的證據支持,偵查機關在陳某家中及陳某的下游買家處實際查扣的淫穢漫畫書共493本,經與陳某在境外網站上的購買記錄和出貨單進行比對,能夠證實其中200本系購買自境外網站,查扣的其余淫穢漫畫書不能證實系走私進境。對于陳某提出的其通過合法的快遞途徑郵寄漫畫書,并沒有走私行為的辯解意見,經查,陳某明知境外網站購買的淫穢漫畫書無法直接向國內郵寄,遂在下單之后通過在境外的朋友或中介幫其接收后,再向國內郵寄,且為牟取非法利潤向外售賣,其行為構成走私淫穢物品罪,該辯解意見理據不足,不予采納。陳某到案后向偵查機關提供他人走私淫穢物品的線索,偵查機關根據其提供的線索抓獲了犯罪嫌疑人并立案偵查,其具有立功表現(xiàn),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裁判要旨
行為人明知境外網站購買的淫穢漫畫書無法直接向國內郵寄,屬國家禁止進出口物品,仍從境外網站下單并借助境外朋友或中介幫其接收后,再向國內郵寄,并對外售賣牟取非法利益,其行為系走私行為,應以走私淫穢物品罪定罪處罰。
關聯(lián)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52條第1款
一審: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冀刑初45號刑事判決(2022年 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