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4-1-177-010
胡某某故意殺人案
——借他人缺陷辱罵他人構成刑法意義上的被害人過錯
關鍵詞:刑事 故意殺人罪 被害人過錯 辱罵 期待可能性
基本案情
被告人胡某某與被害人陳某在重慶市合川區(qū)某小區(qū)西門外并排經(jīng)營鹵菜攤點,雙方曾經(jīng)因為攬客等原因多次發(fā)生口角。因胡某某自幼身體發(fā)育異常,無生育能力,被害人陳某在多次爭吵中針對胡某某生理缺陷進行辱罵嘲諷,胡某某對自身生理缺陷極度自卑敏感,因多次被罵飽受精神刺激,曾請托熟人居中調(diào)解,希望陳某不要再用“不能生育”“性無能”等言詞辱罵他。
2019年8月2日18時30分許,被告人胡某某與被害人陳某在小區(qū)門口賣鹵菜,二人因地面清潔問題再次發(fā)生口角。陳某再次辱罵胡某某“性無能”,胡某某一時激憤,持切鹵菜的菜刀向陳某左側(cè)頸部砍擊一刀致其當場死亡。胡某某作案后撥打110報警電話,攜帶作案工具搭乘他人摩托車前往派出所投案,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胡某某的家屬積極賠償被害人近親屬經(jīng)濟損失,取得了被害人近親屬的諒解。
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1日作出(2020)渝01刑初18號刑事判決:一、被告人胡某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二、對被告人胡某某犯罪使用的菜刀一把予以沒收。一審宣判后,被告人胡某某提起上訴。在二審審理過程中申請撤回上訴。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于 2020年9月4日作出(2020)渝刑終109號刑事裁定,準許上訴人胡某某撤回上訴。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被告人胡某某與他人發(fā)生口角糾紛時,不能正確冷靜處理,持菜刀砍擊他人頸部,致被害人當場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依法應予處罰。公訴機關起訴指控的事實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某明知頸部為人體致命部位而仍持菜刀砍擊,其砍擊力度大、動作迅速、一刀造成被害人頸部血管斷裂大失血死亡的后果,屬故意殺人。胡某某提出只想砍被害人肩膀泄憤,因失手誤砍被害人頸部以及辯護人提出胡某某不構成故意殺人罪應構成故意傷害罪的意見不能成立,不予采納。胡某某在殺害被害人后,立即撥打電話報警,攜帶作案工具前往派出所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故公訴人及辯護人提出胡某某系自首的意見成立,予以采納,依法對其從輕處罰。本案因鹵菜攤位的地面清潔問題引發(fā)糾紛,被害人多次辱罵胡某某無生育能力,被害人對矛盾激化具有責任。胡某某積極賠償被害人近親屬經(jīng)濟損失,給予了被害人近親屬一定程度的精神撫慰,且被害人近親屬出具了諒解書,可對胡某某酌情予以從輕處罰。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通常只有在被害人對行為人實施了程度較高的暴力行為或嚴重違反社會道德風尚的行為引發(fā)犯罪時,才構成被害人過錯,一般的辱罵行為尚無法達到被害人過錯的程度。但是,在行為人存在特殊生理缺陷時,被害人針對該特定缺陷進行侮辱從而引發(fā)行為人犯罪的情形,因針對性的侮辱言詞嚴重違背社會公德,且行為人因特殊身體缺陷導致對特定的辱罵言詞相較于普通人更為敏感,其在受辱后行為控制能力顯著降低,應將此類辱罵行為與一般的辱罵行為區(qū)別對待,將其認定為被害人過錯。
關聯(lián)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2條
一審: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20)渝01刑初18號刑事判決(2020年 7月21日)
二審: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2020)渝刑終109號刑事裁定(2020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