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6-1-055-046
孫某某危險駕駛案
——隔夜醉酒駕駛載客營運機動車的,依法從重處罰
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21日23時許,被告人孫某某在家中飲酒,次日睡醒后出門接單。8時許,孫某某駕駛載有乘客的吉利牌小型普通客車,行駛至北京市東城區(qū)廣渠門內大街某路口處,被民警查獲。經(jīng)鑒定,孫某某血液酒精含量為193.9毫克/100毫升,屬醉酒。另查明,孫某某在被查獲前已在某打車平臺完成2個訂單。
北京市東城區(qū)人民法院于2024年1月2日作出(2023)京0101刑初709號刑事判決:被告人孫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上訴、抗訴,判決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被告人孫某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孫某某雖系隔夜醉駕,但被查獲時血液酒精含量高達193.9毫克/100毫升,案發(fā)時駕駛機動車從事客運活動并載有乘客,且在被查獲前已完成2個載客訂單,綜合考慮全案情節(jié),總體上應作從嚴把握。故依法作出上述裁判。
裁判要旨
國家強制標準《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根據(jù)我國駕駛人員生理特點、駕駛能力受酒精影響程度,將80毫克/100毫升作為醉酒標準。每個人因體質差異,酒精代謝能力不同,有的人即便飲酒后休息數(shù)小時,體內血液酒精含量仍然較高,其駕駛機動車能力仍會受到酒精影響,故對行為人隔夜、隔時醉駕的,也應依法處理。考慮到行為人飲酒后畢竟休息了數(shù)小時才駕駛機動車,與飲酒后不久即駕駛機動車的行為人主觀惡性上有所區(qū)別,原則上應體現(xiàn)從寬處理。但對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辦理醉酒危險駕駛刑事案件的意見》第十條規(guī)定的從重處理情形的,不能因為是隔夜、隔時醉駕,就不從重處理,應當結合具體案情,確定寬嚴尺度。
關聯(lián)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33條之一第1款第2項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辦理醉酒危險駕駛刑事案件的意見》(高檢發(fā)辦字〔2023〕187號)第10條
一審:北京市東城區(qū)人民法院(2023)京0101刑初709號刑事判決(2024年 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