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庫編號
2023-02-1-188-019
周某某等拐賣婦女案
——拐賣婦女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認定
基本案情
2003年9月至2005年5月期間,同案被告人熊某等人(均已判刑)以“外出進貨”為由,將四十余名婦女從貴州省貴陽市、云南省昆明市拐騙至安徽省廣德縣及附近縣市,交給被告人周某某。周某某接到被拐騙來的婦女后,安排在同案被告人劉某某等(均已判刑)的住處藏匿,并伙同其他同案被告人以被拐騙婦女的老板欠其幾萬元錢或被拐騙婦女在中途遺失“貴重”物品為由,要求被拐騙婦女嫁人以換取 “撫養(yǎng)費”還錢。如被拐騙婦女不從,周某某等人就采用暴力毆打、威脅的手段直至被拐騙婦女同意嫁人為止。周某某共計接收熊某等人拐騙的婦女42名,并以6 000至15 800元不等的價格將被拐騙的婦女賣至安徽省廣德縣等地與他人為妻,周某某還對其中4名被拐賣的婦女實施奸淫。在42名被拐賣的婦女中,共有12名被解救,16名自愿留在被拐入地生活,14名下落不明。
安徽省宣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9日作出(2012)宣中刑初-1字第00007號刑事判決,以被告人周某某犯拐賣婦女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宣判后,周某某不服,提出上訴。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4日作出(2015)皖刑終字第00161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最高人民法院經(jīng)復核,依法核準對被告人周某某的死刑裁定。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被告人周某某伙同他人以出賣為目的,拐騙、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其行為構成拐賣婦女罪。周某某在與他人共同實施拐賣婦女的犯罪中,參與了全部27起、針對全部被害人的犯罪。在每起犯罪中,周某某均有積極接應被拐騙婦女、聯(lián)系買主實施販賣的行為,并對部分被拐騙婦女進行奸淫、毆打。周某某在拐賣婦女的整個犯罪中及每起犯罪中均起到主要作用,系主犯。周某某拐賣婦女40余人,且系共同犯罪的主犯,并奸淫、毆打多名被拐賣的婦女,其犯罪情節(jié)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性極大,應依法嚴懲。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行為人以謀利為目的,長期通過誘騙等手段將眾多婦女賣與他人,并在拐賣過程中對被拐賣婦女實施毆打、強奸等行為,造成多人下落不明等嚴重后果的,依法可以認定為拐賣婦女情節(jié)特別嚴重,依法從嚴懲處。
關聯(lián)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40條
一審:安徽省宣城市中級人民法院(2012)宣中刑初-1字第00007號刑事判決(2015年3月9日)
二審: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2015)皖刑終字第00161號刑事裁定(2015年9月14日)
(刑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