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審判參考》(2005年第3輯,總第44輯)
【第343號】王某故意殺人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三)項中的“證據不足”應當如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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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問題
如何理解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三)項中的“證據不足”?
三、裁判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三)項規(guī)定,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這一規(guī)定,從法律上確立了“疑罪從無”這一彰顯司法文明與進步的訴訟原則,既利于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又利于維護司法公正,推動司法進步。但在司法實踐中應當如何理解這里所說的“證據不足”呢?
(一)只有證明犯罪構成要件的證據缺失,才屬于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證據不足”。
依據證據裁判主義,案件事實的認定須依賴于證據,其實也就是俗語所云的“依證據說話”。但就具體案件而言,證據形式不拘一格,證明對象不完全相同,每一“證據”的意義也就不能一概而論。依所證明的對象劃分,證據可分為三類:
1.證明犯罪構成要件的證據。從刑法理論上講,犯罪構成要件包括犯罪客體、犯罪主體、犯罪客觀方面和犯罪主觀方面這四個方面的內容。司法實踐中,犯罪構成要件被概括成“七何要素”即何人、何時、何地、何目的、何方法、何種犯罪行為、何后果。對任何一個刑事案件而言,上述事實都是首要的證明對象。對上述事實有證明作用的證據,即為證明犯罪構成要件的證據。顯然,犯罪構成要件事實是刑事案件的主要證明對象,證明犯罪構成要件的證據也就成為刑事案件的關鍵證據。
2.證明量刑情節(jié)的證據。某些刑事案件具有特定的量刑情節(jié),如從重、加重或者從輕、減輕、免除刑事處罰的情節(jié)等等。這些量刑情節(jié)都是需要證據支持的。
3.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個人情況的證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個人情況,主要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文化程度、民族、職業(yè)等情況。那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三)項所稱“證據”不足指的是哪些“證據”不足呢?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三)項所指的證據不足,實際是證明犯罪構成要件的證據不足。實踐中,當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時,我們稱其為“疑罪”。顧名思義,“疑罪”,就是在定罪的問題上存在模糊之處,難以形成定論。實際上,一個完整判決的形成可分為兩步:第一步,法官依法認定被指控犯罪行為是否構成刑法分則所規(guī)定的某一特定的犯罪。例如,對本案而言,法官首先須通過綜合分析,確定王某的行為是否符合故意殺人罪的犯罪構成,是否構成故意殺人罪;第二步,在認定王某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的前提下,法官須根據犯罪事實及情節(jié)確定刑罰。顯然,第一步是第二步的前提。通常情況下,法官會非常順利地從第一步走到第二步,但也不排除通過第一步未得出確定性結論的情況。在后一種情況下,被指控的犯罪就成了“疑罪”。對于疑罪,根據刑事訴訟的基本理念及國際慣例,是不能定罪處罰的。也就是說,在通過第一步得不出有罪結論的情況下,法官是不能再“走”第二步的。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三)項,指的其實就是通過第一步不能得出有罪結論的這種情況。那么,該條所說“證據”,其實就是認定犯罪構成要件即基本犯罪構成的證據。也就是說,當認定基本犯罪構成的證據缺失時,即屬于證據不足。如果認定基本犯罪構成的證據充足,僅僅是某些影響量刑的證據缺失,不屬于我們這里所說的證據不足。
當然,犯罪具體構成與犯罪性質相關,各不相同。就本案來講,由于王某被控犯有故意殺人罪,犯罪構成要件證據不足應指故意殺人犯罪構成要件證據不足。
(二)證明主要案件事實的直接證據未查證屬實,間接證據難以形成鎖鏈的,屬于證明犯罪構成要件的證據不足。
根據證據與主要案件事實的證明關系,證據可分為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直接證據指的是那些對案件主要事實有直接證明作用的證據,如本案中王某關于自己殺害被害人的供述。這里的“主要案件事實”,指的就是被告人是否實施犯罪行為這一事實。對案件主要事實有直接證明作用,指的是這一證據可直接說明被告人是否實施了犯罪行為。如證人所作關于親眼目睹被告人行兇的證言。這一證言,對被告人是否實施了犯罪行為有直接、明確的表述,對案件主要事實起到了直接的證明作用,應為直接證據。間接證據指那些必須與其他證據相結合才能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如本案中證人所作關于竹排和木艇被人移動的證言。
由于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與主要案件事實的證明關系不同,判斷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充足或不足的標準也不同。
1.直接證據查證屬實的,犯罪構成要件證據即屬充分,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
一般來講,案件中的直接證據能夠查證屬實的,證明犯罪構成要件的證據即已充分。由于直接證據對案件主要事實有直接的證明作用,因而,只要查證屬實,犯罪要件就可得到證明,有罪或無罪的結論就很明顯,證明犯罪構成的證據即屬充分。這就是實踐部門非常重視直接證據的原因所在。需要注意的是,直接證據必須得到查證,也就是說直接證據必須是真實的,才能確實地起到證明作用。所以,僅憑一個直接證據是不能定案的,即孤證不能定案。
換句話說,直接證據需要其他證據證明,而證明直接證據的“其他證據”可以是直接證據,也可以是間接證據。故在刑事案件中,在有直接證據的情況下,只要直接證據能夠得到佐證,犯罪構成要件就得到了證明,證據即屬于充分。
對直接證據進行查證,應當注意該直接證據是否與其他證據存在矛盾,如果有矛盾,這種矛盾能否得到合理解釋。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實踐中,直接證據多為被告人口供,而口供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尤其要得到保障。確實存在刑訊逼供、騙供、誘供的,其口供真實性和合法性難有保障,其對案件所具有的直接證明作用也就無法發(fā)揮。就本案而言,王某及其妻游某某曾作有關王某實施故意殺人行為的供述,屬于典型的直接證據。但是,王某及其妻均有翻供,而且,這些直接證據未得到證實。其一,有證人證明王某沒有作案時間,這與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存在矛盾;其二,被告人王某和游某某所作關于將被害人尸體裝入麻袋的過程,在某些重要環(huán)節(jié)上不一致;其三,被害人尸體和被告人作案工具沒有在案,被告人所供的作案手段得不到驗證。應當說,上述兩處矛盾不屬于合理矛盾。究竟誰真誰假,案中沒有更多的證據能夠排除這種矛盾。所以,王某等的口供就屬于沒有得到查證的直接證據,不能作為有罪判決的依據。
2.沒有直接證據,或雖有直接證據但未查證屬實,間接證據又難以形成鎖鏈的,屬于證明犯罪構成要件的證據不足。
當案件中沒有直接證據,或雖有直接證據但不能查證屬實的,就需要依靠間接證據定案。依靠間接證據定案,必須保障所有的間接證據能夠形成完整的證據鎖鏈。單個間接證據只能證明案件事實的某一環(huán)節(jié),不能直接證明主要案件事實,因而,運用間接證據定案,必須運用邏輯推理,這就存在一定的風險性。為減少錯案,運用間接證據定案,必須保障證據能夠形成完整的鎖鏈。
第一,犯罪構成要件事實均得到證明,犯罪行為每一環(huán)節(jié)均得到證明,且環(huán)環(huán)相扣。
前已述及,犯罪構成要件事實涉及七個方面即何人、何時、何地、何目的、何方法、何種犯罪行為、何后果。對任何一個刑事案件而言,犯罪構成要件事實都是正確定罪量刑的基礎,必須查明。無論是依靠直接證據定案,還是依靠間接證據定案,都無一例外。但是,當運用間接證據定案時,尤其要強調這一點。其主要原因在于,間接證據只能證明案件事實的某一環(huán)節(jié),證明力有限。當間接證據數(shù)量較多時,容易造成案件事實已查清的假象。如果麻痹大意,就可能犯以偏概全的錯誤,從而導致冤假錯案。而且,運用間接證據定案,對主要案件事實的證明依賴于推理。而只有在犯罪構成要件的方方面面均得到證明時,推理才能更合理:所以,運用間接證據定案:必須確保犯罪構成要件均得到證明。當犯罪構成的某些要件得到證明,但某一或某些要件未得到證明時,如不能再補充證據,就屬于證據不足。從本案看,至少有一個犯罪構成要件顯然缺失,那就是危害后果。在本案中,就是被害人王某某是否被害。從現(xiàn)有證據看,僅有村民證實水庫邊出現(xiàn)過人的尸體,但這一尸體究竟是誰的尸體卻無確鑿證據,既無證人證言,又無鑒定結論。而且,案發(fā)后,有人以被害人名義給證人黎某某打電話,但是,打電話的人究竟是被害人自己還是冒名頂替者沒有確鑿證據證實。
就犯罪行為而言,每一環(huán)節(jié)必須得到證明,且環(huán)環(huán)相扣,沒有缺失;所有環(huán)節(jié)相互銜接,且符合事物發(fā)展規(guī)律。一個犯罪行為往往包括許多環(huán)節(jié),如,實施故意殺人,一般具備準備工具環(huán)節(jié)、具體實施殺害行為的環(huán)節(jié)、尸體處理環(huán)節(jié)等等。如果本案指控屬實,王某故意殺人,就包括準備好作案工具藏匿在被害人家、用起子等殺死被害人、與妻子密謀并裝尸、用竹排等移尸沉尸等環(huán)節(jié)。犯罪行為的這些環(huán)節(jié)應該均得到證明,且各環(huán)節(jié)之間合理發(fā)展,一環(huán)緊扣一環(huán)。只有如此,才能從一定程度上保障間接證據定案的準確性。
但就本案而言,某些犯罪環(huán)節(jié)并未得到證明,犯罪環(huán)節(jié)之間并未像鏈條一樣達到環(huán)環(huán)相扣的程度。其一,在被告人王某家所提取的木柄鐵叉無任何檢驗記錄(既無指紋鑒定,又無血跡鑒定),不能證明是作案工具;其二,現(xiàn)場勘察筆錄、現(xiàn)場圖照、血跡鑒定書證實王某某床板上、枕頭上、被子上有血跡,并與被告人王某有親權關系,但不能證明系王某某所留,不能排除是王某所留;其三,證人的竹排和木艇雖被移動,但不能證明系被告人王某、游某某所動;其四,作案工具不明,不能證明犯罪行為如何實施;其五,尸體不明,不能證明被害人是否死亡。在這些犯罪環(huán)節(jié)未得到證明的情況下,本案的間接證據顯然沒有形成一條鎖鏈。
第二,證據之間沒有矛盾,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沒有矛盾,或稱矛盾能夠得到合理解釋或排除。運用間接證據定案時,尤其要注意排除證據之間、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的根本性矛盾。對于矛盾,不能做機械理解。由于人的記憶、感知能力的特點而產生的合理矛盾不影響間接證據定案,而存在根本差異的根本性矛盾則必須得到排除或合理解釋。從本案來看,從水庫淤泥中收集到據稱是游某某拋尸遺留的40碼解放鞋一雙,與游某某穿36碼鞋的事實有矛盾,而且,這一矛盾不屬于合理矛盾。當然,如果有證據證明被告人當時為了掩人耳目,作案時故意穿大碼鞋,則另當別論。
第三,依據所有證據只能得出唯一的排他性或確定性的結論。應當明確,有罪判決成立的前提必須是所有證據所指向的結論是唯一的,即確定的。僅憑可能性的結論絕對不能作出有罪認定。也就是說,當依賴現(xiàn)有證據僅能得出可能是某人作了案,也可能是他人作案的結論時,絕對不能視可能性為確定性,認定該人犯罪。運用間接證據定案時尤其要注意這一點,因為,在許多情況下,間接證明只能證明可能性,而不能證明確定性。所以,運用間接證據定案,必須保障綜合全案間接證據,能夠排除其他可能性,得出確定性的唯一結論。如果根據間接證據不能得出排他性結論,只能得出可能性結論,間接證據就沒有達到環(huán)環(huán)相扣的鎖鏈程度。
就本案而言,依靠現(xiàn)有間接證據,是不能得出唯一的排他性結論的。
綜上所述,本案雖有直接證據,但直接證據未能查證屬實,間接證據又沒有形成完整的證據鎖鏈,系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三)項所指的“證據不足”,人民法院應依法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故某高級人民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