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某1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2023)皖0211刑初258號
指控事實
2023年7月1日22時許,被告人俞某1酒后駕駛皖BY××**某某牌小型轎車沿蕪湖市繁昌區(qū)某路段由南向北行駛,途經某地時,被執(zhí)勤交警現(xiàn)場查獲。經鑒定,俞某1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32mg/100ml,超過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標準80mg/100ml。2023年7月7日,被告人俞某1經偵查機關傳喚后到案。
指控罪名
危險駕駛罪
量刑建議
拘役一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可適用緩刑。
被告人的辯解意見
被告人俞某1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判決理由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俞某1犯危險駕駛罪罪名成立。被告人俞某1曾因酒后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酌定從重處罰;具有犯罪前科,酌定從重處罰;具有坦白情節(jié),自愿認罪認罰,依法予以從輕處罰。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三款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
判決
結果
被告人俞某1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十五日,宣告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清)。
權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3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俞峰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崔月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