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一起行政處罰典型案例:全國首例“闖黃燈”行政訴訟案終審判決,闖黃燈系違法典型案例
蘇義飛:本案例與最新的參考案例沖突,請查看新案例《(2024年)劉某軍訴宜賓市公安局南溪區(qū)分局交通管理大隊行政處罰案-行政機關對駕駛人闖黃燈行為進行處罰屬于超越職權》
浙江省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2)浙嘉行終字第15號
2012年04月06日
行政二審
審理程序
二審
相關案號
一審:(2011)嘉鹽行初字第13號
二審:(2012)浙嘉行終字第15號
基本案情
黃燈該不該“闖”引發(fā)爭議
2010年7月20日上午,海鹽某司法所工作的舒江榮駕駛小型轎車,在海鹽縣武原街道勤儉路與秦山路交叉口,被交通技術監(jiān)控記錄,黃燈時未越過停車線的車輛,越線繼續(xù)行駛。次日,海鹽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因其闖黃燈,對其作出罰款150元的處罰決定。
2011年7月11日,舒江榮到交警大隊接受處罰,簽字并交納罰款。但舒江榮認為,法律并無明文規(guī)定,“黃燈亮時,未越過停車線的車輛禁止繼續(xù)通行”,因此交警部門的處罰決定并無法律依據(jù)。
舒江榮因此不服處罰,自此走上了漫漫維權路。首先于2011年7月14日向海鹽縣公安局申請行政復議,被駁回后,于同年9月26日向海鹽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敗訴后,又于2012年1月19日向嘉興市中級法院提起上訴。2月29日,雙方在二審法庭展開激烈論戰(zhàn),引起各界人士高度關注。
法院認為
終審判決闖黃燈系違法
二審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中上訴人闖黃燈的行為是否合法,涉及到重大公共利益。一方面,作為個體的駕駛人在黃燈亮時有什么樣的通行權,事關每個駕駛人的通行效率和利益。另一方面,作為公共的道路交通安全體系,接受怎樣的黃燈通行方式才能確保安全優(yōu)先,是必須要面對的問題。
闖黃燈行為是否違法,涉及到對《道交法條例》的條文“黃燈亮時,已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可以繼續(xù)通行”的理解,是一個法律解釋問題。法律解釋應當符合立法的目的與宗旨,同時要以法律體系與語義的內在邏輯為基礎。
黃燈作為綠燈充分放行之后向紅燈的過渡,其設置目的應當是緩沖綠燈轉換為紅燈的時間,使得在綠燈放行過程中正常駛入交叉口但還沒有通過的車輛迅速安全通過,清空交叉口的滯留車輛,為沖突方向的綠燈放行作好準備。此時的通行重心已轉移到沖突方向。
出于安全駕駛目的,對該條文的理解應當基于“謹慎規(guī)范”之理念。即黃燈亮時,只有已經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可以繼續(xù)通行,除此之外,車輛不得繼續(xù)通行。該項規(guī)定實際上意味著,黃燈亮時駕駛人的通行權受到限制,限制的目的在于維護道路交通的安全。立法的價值取向在此非常明顯,即為了保障公共安全,必須在合理范圍內限制個人的通行權利。因此,現(xiàn)有道路交通安全法體系下,闖黃燈系違法行為。
裁判結果
上訴人敗訴仍堅持已見
昨天下午,嘉興市中級法院作出終審行政判決,認定上訴人闖黃燈屬違法行為,依法應當受到行政處罰。被上訴人對上訴人的行政處罰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處罰結果適當。原判認定的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guī)正確,判決維持被上訴人的具體行政行為正確。上訴人就處罰決定認定違法事實和處罰依據(jù)所提異議均不能成立。據(jù)此,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上訴人舒江榮敗訴。
典型意義
經過多次激烈庭審辯論和法院判決說明,舒江榮庭后表示尊重法院終審判決結果,但對于黃燈到底該不該“闖”的問題,卻依然堅持自己的想法。“黃燈禁止通行以后,不是跟紅燈完全一樣了?那它的緩沖作用怎么來發(fā)揮。當車輛非常接近停止線的時候,黃燈突然亮起,怎么停下來,運動的物體是有慣性的?!?/p>
因為舒江榮本身是司法工作者,他表示就這個問題,將以調研報告的形式向有關部門反映。“第一,禁止黃燈通行,帶來的到底是安全,還是危險。第二,行政處罰是不是可以憑借推理和理解進行處罰,這涉及到法制的原則,是個很大的題目?!?/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