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家標準《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
(Elect ricbicycles - Generaltechnicalrequirements)
(國家標準GB17761-1999)。
本標準技術要求中的5.1.1最高車速、5.2.1制動性能、5.2.2車架/前叉組合件強度為強制性條款;其余各技術要求均為推薦性條款。
本標準自實施之日起,中國輕工總會發(fā)布的原輕工行業(yè)標準《電動自行車安全通用技術條件》作廢。
本標準的附錄A是標準的附錄。
本標準由國家輕工業(yè)局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自行車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上海自行車集團研究所。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阮志誠、姜曉云。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 17761一 1999
本標準規(guī)定了電動自行車的定義、產(chǎn)品分類、技術要求、試驗方法和檢驗規(guī)則等。
本標準適用于電動自行車。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自行車安全要求
自行車裝配要求
自行車檢測設備和器具技術條件
自行車電鍍技術條件
自行車油漆技術條件
自行車命名和型號編制方法
自行車車架
自行車鋁合金件陽極氧化技術條件
自行車反射器
本標準采用下列定義。
電動自行車electricbicycle以蓄電池作為輔助能源,具有兩個車輪,能實現(xiàn)人力騎行、電動或電助動功能的特種自行車。
4.1 分類原則及代號
電動自行車按電動機與驅動輪之間的傳動方式分為:
軸傳動,代號為z;
鏈傳動 , 代號為L.
皮帶傳動 ,代號為P;
摩擦傳動 ,代號為M;
其他傳動 ,代號為Qo
4.2 型號編制方法
電動自行車的型號編制方法應按第5章的規(guī)定,并冠以TD,
電動自行車的型式、車輪直徑和代號見表1,
國家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1999一05一28批準1999-10一01實施
GB 1 77 6 1- 1 99 9
表 1
$%'AalAMAt'7AB10華 半二}升4OP5 4QR05 電動 自 行 車的型號表示示例:
車 輪 直 徑為560m m、女式車架、軸傳動、工廠設計順序號為15的電動自行車,其型號應為:
TDL15Z型
T D L 1 5 Z
丁叮工— 一一軸傳動 } } 1一 - - 一- -一 --- 工廠設計順序號} ‘ 女式車架、車輪直徑為560mm電動 自 行 車
4.3 主要技術參數(shù)及性能
電動 自 行 車的主要技術參數(shù)及性能指標的設置見附錄A(標準的附錄)。
除本標準中已有規(guī)定的項目以外,其余的項目,由生產(chǎn)廠自行選定。
5.1 整車主要技術性能要求
5.1.1 最高車速
電動自行車最高車速應不大于20k m/h.
5.1.2 整車質量(重量)
電動自行車的整車質量(重量)應不大于40k g,
5.1.3 腳踏行駛能力
電動自行車必須具有良好的腳踏騎行功能,30m in的腳踏行駛距離應不小于7k m,
5.1.4 續(xù)行里程
電動自行車一次充電后的續(xù)行里程應不小于25k m,
5.1.5 最大騎行噪聲
電動自行車以最高車速作電動勻速騎行時(電助動的以15k m/h-18k m/h速度電助動騎行)的噪聲應不大于62 dB(A)。
5.1.6 百公里電耗
電動自行車以電動騎行(電助動的以電助動騎行),100k m的電能消耗應不大于1.2 k W "h ,
5.1.7 電動機功率
電動自行車的電動機額定連續(xù)輸出功率應不大于240W ,
5.2 整車安全要求
5.2.1 制動性能
電動自 以最高車速電動騎行時(電助動的以20k m/h的車速電助動騎行),其干態(tài)制動距離應不大于4 m,濕態(tài)制動距離應不大于15 m,
5.2.2 車架/前叉組合件強度
5.2.2.1 車架/前叉組合件沖擊強度
GB 1 7 76 1一 1 99 9
a) 重物落下 :按 G B 3 5 65 - 19 93 中7.1的規(guī)定,
b) 組合件落下 :按 G B 35 65 - 19 93中7.2的規(guī)定.
5.2 .2 .2 車 架 /前 叉 組 合件振動強度按 中 5. 4. 2的 男、女車架的規(guī)定.
5.2 .3 車 把
5.2 .3 .1 把 立 管 安 全 線按 GB 3 56 5- 19 93 中 6. 2的 規(guī) 定。
5.2 -3 .2 把 立 管 力 矩按 G B3 56 5- 1 99 3中 6. 5的 規(guī) 定 。
5.2 .3 .3 把 立 管 靜 負 荷按 GB 3 56 5- 19 93 中 6. 5的 規(guī) 定 。
5.2 -3 .4 把 橫 管 和 把 立管的力矩按 G B3 56 5- 1 99 3 中 6. 5的 規(guī) 定 。
5.2 .3 .5 把 立 管 和 前 叉立管的力矩按 GB 3 565 - 19 93 中 6. 5的 規(guī) 定 。
5.2 .4 車 輪
5.2 .4 .1 車 輪 靜 負 荷按 GB 3 565 - 19 93 中 9. 3的 規(guī) 定 .
5.2 .4 .2 車 輪 夾 緊 力按 GB 3 565 - 19 93 中 9. 4的 規(guī) 定 。
5.2 .4 .3 輪 胎 寬 度電動自行車車輪的輪胎寬度應不大于54m m.
5.2 .5 腳 蹬 間 隙
a)地面距離 :按 G B 3 5 65 - 19 93 中11-2.1的規(guī)定,
b)足趾間隙 :按 G B 3 5 65 - 19 93 中11-2.2的規(guī)定。
5.2 .6 鞍 座
5.2 .6 .1 鞍 管 安 全 線按 GB 3 565 - 19 93 中 12 .2 的 規(guī)定。
5.2 .6 .2 鞍 座 調 節(jié) 夾 緊強度按 GB 3 565 - 19 93 中 12 .3 的 規(guī)定 。
5.2 .7 反射器和鳴號裝置
電動自行車應 裝 有 前 燈 或 前 反 射 器、后反射器、側反射器和腳蹬反射器,還應裝有鳴號裝置.反射器的光 學 要 求 按 Q B 2中5.3的規(guī)定.
5.2 .8 電器部件
5.2 .8 .1 電器裝置
電動自行車的電器系統(tǒng)應安裝到位,極性正確,系統(tǒng)的電線裝置應符合GB3 565-1993中15-1.2的要求 , 電器配線應與電流量相適應,以確保電動騎行時的安全、可靠.
5.2 -8 .2 絕 緣 性 能
電動自行車應對其電器系統(tǒng)采取防雨措施。系統(tǒng)的所有接線均不應裸露。電動自行車的車體和電器部件的外殼均不應帶電,其絕緣電阻值應不小于2M fg,
5.2 -8 .3 蓄電池密封性
電動自行車的蓄電池應有良好的密封性.在正常安裝位置條件下,充放電時不應有滲漏現(xiàn)象。
5.2-8 . 4 蓄電池的標稱電壓
GB 1776 1- 1999
一一 一一一-----------
蓄電池的標稱電壓應不大于48V ,
5.2.8.5 制動斷電裝置
電動 自行 車 應 裝有制動斷電裝置,在制動時應能自動切斷電源。
5.2-8.6 欠壓、過流保護功能
電動自行車的控制器應具有欠壓、過流保護功能和短路保險裝置.在電動騎行時調速應穩(wěn)定、可靠.
5.3 整車裝配要求
5.3.1 總體要求
a)電動自行車應按其型號要求組裝,不得錯裝和漏裝;
b) 電動自行車各緊固件應緊固到位,各轉動部件應運轉靈活;
c)各對稱部件應與車架中心面左、右對稱,不得有明顯的偏斜;
d) 變速裝置和制動系統(tǒng)應裝配正確,操縱靈活,
e) 電動自行車的不動件不允許與運動部件相碰擦.
5.3.2 輪輛徑向、端面圓跳動量按 GB /T 3566-1993中13.1的規(guī)定.
5.3.3 前、后輪惘與前叉、車架平、立叉兩邊間隙的相對偏差按 GB /T 3566-1993中15.1的規(guī)定.
5.3.4 前、后輪中心面相對偏差按 G B/ T 3566-1993中15.2的規(guī)定。
5.4 整車外觀要求
a) 電動自行車各外露零、部件的表面應清潔,無污漬、銹蝕,商標、貼花應完整、清晰,位置應正確;
b)各電鍍外露件按QB/T 1217-1991中5.1.1鍍鉻一類件和鍍鋅一類件的規(guī)定;
c)各油漆外露件按QB/T1218-1991中3.1.1油漆一類件的規(guī)定,
d)各鋁合金外露件按QB/T 2184-1995中4.1外觀一類件的規(guī)定;
e) 電動自行車各塑料件的表面應色澤均勻,無明顯的飛邊、劃傷、裂紋和凹陷。
5.5 整車道路行駛要求
電動自行車須經(jīng)100k m道路騎行試驗,試驗過程中不應發(fā)生整車各零部件的斷裂和電器控制系統(tǒng)各部件的損壞或失效,試驗后不應喪失其電動騎行功能。
5.6 說明書的要求
每輛電動自行車必須附有說明書,并應有下列內容:
a) 在仔細閱讀說明書、了解電動自行車的性能之前,不要使用電動自行車;不要借給不會操縱電動自行車的人騎行;
b) 對把橫管、把立管、鞍座、鞍管和車輪的緊固件應推薦旋緊力矩,應注意把立管和鞍管的安全線;
c)潤滑— 潤滑部位、潤滑周期及推薦潤滑用油;
d) 正確的鏈條張緊度和調整方法。
e) 車閘的調整和對閘皮調換的建議,注意雨、雪天騎行應增加制動的距離,
f) 電動機、控制器、蓄電池的正確使用和保養(yǎng)方法;
9)充電器 的正確、安全使用方法;
h)本標準附錄A(標準的附錄)的技術參數(shù)和性能指標.
其他事項是否需要包括在內,由生產(chǎn)廠自行決定。[1]
8試驗方法
編輯
本章所用的檢測設備和器具應符合GB/T 12742的有關規(guī)定。電器裝置的檢測用儀表,其精度等級應不低于0.5級;測功計的精度應不低于10a;直流電源的波紋系數(shù)應不大于5 0a;聲級計精度GB 1 77 61 - 19 99為士1 dB,
6.1 整車主要技術性能試驗
6.1.1 最高車速試驗(電助動的不進行本試驗)
6.1.1.1 試驗條件
a)騎行者質量(重量):75k g,不足75k g者應加配重至75k g。
b) 試 驗環(huán) 境:溫度為一5℃一30'C;風速不大于3m /s,試驗時應避免雨、雪天氣;
c)試驗路面:平坦的瀝青或混凝土路面.
6.1.1.2 試驗步驟
a) 在 試驗 跑道上設置100m 的測試區(qū)間,兩端應有足夠長的輔助騎行區(qū).
b)電動自行車在電動騎行到測試區(qū)間之前,應完成全部加速過程,達到其最高車速,并以此速度通過測試區(qū)間,
c)用秒表測定電動自行車往返通過測試區(qū)間的時間;
d) 按式(1)計算最高車速:
v = 72 0 /t “ ·· ·· ”“ ·” ·· ·” ·” · ··· ·“ ”· ·· “· ( 1)
式中:v— 最高車速,km/h i
t— 往 返 通 過測試區(qū)間的時間,。。
e)該項試驗應連續(xù)往返電動騎行兩次,取其試驗結果的平均值。
6.1.2 整車質量(重量)測定將整車(含蓄電池)放在磅秤上稱其質量(重量)。
6.1.3 腳踏行駛能力試驗
6.1.3。1 試驗條件腳踏行駛能力的試驗條件見6.1.1.1條.
6.1.3.2 試驗步驟
在試驗道路上,設置一測試區(qū)間,以人力作往返騎行共7k m,用秒表記錄其時間。
6.1.4 續(xù)行里程試驗
6.1.4.1 試驗條件續(xù)行里程的試驗條件見6.1.1.1條。當試驗結果發(fā)生爭議時,可在環(huán)境溫度為((25士5)℃條件下,進行仲裁試驗.
6.1.4.2 試驗步驟按制造廠的說明書對蓄電池充足電,以最高車速電動騎行(電助動的以電助動騎行)到欠壓保護裝置作出反應為止,記錄其騎行里程。
6.1.5 最大騎行噪聲試驗
6.1.5.1 試驗條件最大騎行噪聲的試驗條件見6.1.1.1條,此外還應滿足下列要求:
試驗場地應空曠,離側試中心約50m 半徑的范圍內不應有大的反射物.測試區(qū)的本底噪聲應不大于55 dB(A)。
6.15.2 試驗步驟
a) 試 驗 場地的布置(如圖1所示);
GB 1 77 61 - 19 99跑側三一 道圖 1 噪 聲 試 驗 場 地 的 布 置
b) 聲 級 計采用“A”計權網(wǎng)絡、快擋進行測量,聲級計放置的離地高度為1.2 m ;
c)電動自行車應以最高車速勻速電動騎行(電助動的以15k m/h-18k m/h的速度電助動騎行)通過測試區(qū),讀取聲級計的最大讀數(shù),并算出左、右兩側聲級計的讀數(shù)平均值;
d)以同樣的方法測算返回的兩側聲級計的讀數(shù)平均值。
以往返騎行的兩個平均值的較大者,作為電動自行車的最大騎行噪聲。
6.1.6 百公里電耗試驗
a) 在完成6.1.4續(xù)行里程的試驗之后,按制造廠的說明書,對蓄電池充足電,并記錄下電網(wǎng)上功率表的耗電度數(shù);
b) 按式(2)換算百公里電耗:
百公里電 耗 一 100 X T't 察 蟬 ... ..... ..... ..... .... ..? ?( :) AL l} " dT L一 續(xù)行里程數(shù)
6.1.7 電動機功率試驗
a) 電 動 機的功率應在測功儀上進行測試;
b)將電動機接上額定直流電壓,加載到其額定轉矩,在測功儀上讀得其額定連續(xù)功率。
6.2 整車安全要求試驗
6.2.1 制動性能試驗按GB 3 565-1993第22章規(guī)定的方法進行試驗.
6.2.2 車架/前叉組合件強度試驗
6.2.2.1 車架/前叉組合件沖擊強度試驗按GB 3 565-1993中25.1和25.2的規(guī)定進行試驗.
6.2-2.2 車架/前叉組合件振動強度試驗
a) 按 Q B1 880-1993中6.4.2的規(guī)定進行試驗;
b) 電 動 機和蓄電池安裝在車架上的電動自行車,應包含這兩個部件進行試驗。如影響試驗的正常進行,可在相應部位加配重.
6.2.3 車把試驗
6.2.3.1 把立管安全線試驗目測 檢 查 和用直尺測量。
6.2-3.2 把立管力矩試驗按 GB 3 565-1993中24-1.1的規(guī)定進行試驗.
GB 1 7 76 1一 1 99 9
-~~ ~~~ ~~~ ~~~ ~~~ ~
6.2-3.3 把立管靜負荷試驗按 GB 3 565-1993中24-1.2的規(guī)定進行試驗.
6.2-3.4 把橫管和把立管的力矩試驗按 GB 3 565-1993中24.2的規(guī)定進行試驗.
6.2.3.5 把立管和前叉立管的力矩試驗按 GB 3 565-1993中24.3的規(guī)定進行試驗。
6.2.4 車輪試驗
6.2.4.1 車輪靜負荷試驗按 GB 3 565-1993第26章的規(guī)定進行試驗。
6.2.4.2 車輪夾緊力試驗
按 GB 3 565-1993中9.4的規(guī)定進行試驗。
6.2.4.3 輪胎寬度測量用專用卡尺進行測量。
6.2.5 腳蹬間隙測量按 GB 3 565-1993中11.2的規(guī)定進行測量。
6.2.6 鞍座試驗
6.2.6.1 鞍管安全線測量目測 檢 查 和用直尺測量。
6.2-6.2 鞍座調節(jié)夾緊強度試驗按 GB 3 565-1993第28章的規(guī)定進行試驗。
6.2.了反射器和鳴號裝置的檢測目測檢查。反射器按QB 2191-1995中6.1的規(guī)定進行光學試驗。
6.2.8 電器部件試驗
6.2.8.1 電器系統(tǒng)檢測目測檢查電器系統(tǒng)是否安裝到位,接線的極性是否正確,電線安裝是否與運動部件或銳邊相碰擦;并用手拉力計測試線路連接的牢固性.
6.2-8.2 絕緣性能測量絕緣 性 能 用250V 兆歐表進行檢測,檢測部件為車架、車把和蓄電池、電動機外殼。
6.2.8.3 蓄電池密封性檢查目測檢查.
6.2-8.4 蓄電池標稱電壓測量蓄電池充足電后,靜放2h,用直流電壓表測量其標稱電壓,測量值允許比5.2.8.4的規(guī)定值標升1500。
6.2-8.5 制動斷電裝置試驗(電助動的不進行本試驗)
在 蓄 電池 和電動機回路上串接一直流電流表,將動力電路接通,讓電動機驅動,然后握閘,觀察電流表是否斷流。
6.2.8.6 欠壓、過流保護功能試驗
a) 按 制 造廠的說明書,將電動機接上其額定電壓,然后逐漸降低電壓,到說明書標明的欠壓狀態(tài),觀察其欠壓保護裝置是否動作,
b) 在蓄電池和電動機回路上串接一直流電流表,接通電路,當電流增大到說明書標明的過流狀態(tài),觀察電流表是否斷流或限流。
6.3 整車裝配要求檢驗
6.3.1 總體要求檢驗
GB 1 77 6 1一 1 99 9采 用 手 感和目測法檢驗。
6.3.2 輪惘徑向、端面圓跳動量測量按 GB /T 3566-1993第23章的規(guī)定進行測量。
6.3.3 前、后輪輛和前叉、車架平、立叉兩邊間隙的相對偏差測量按 GB /T 3566-1993第26章的規(guī)定進行測量。
6.3.4 前、后輪中心面相對偏差測量按 GB /T 3566-1993第27章的規(guī)定進行測量。
6.4 整車外觀要求檢驗采用手感和目測法檢驗。
6.5 整車道路行駛試驗
6.5.1 試驗條件
a)試驗道路:平整的瀝青路、混凝土路、砂石路。
b)騎行者質量(重量):75k g,不足75k g者加配重至75k g,
6.5.2 試驗步驟
a)試驗前應對被試電動自行車進行檢查和調整,使各部件保持良好的工作狀態(tài).調整過程中,允許進行不大于3 km的檢查行駛,以確保調整妥善;
b) 試驗時在保證行駛安全的情況下,盡可能以較高車速行駛,最低車速應不低于15k m/h,電動騎行過程中不允許滑行;
c)在100k m道路行駛里程中,應進行10k m的腳踏騎行。
6.6 說明書的要求檢查查閱生產(chǎn)廠的說明書。
7.1 電動自行車的檢驗分為出廠檢驗、型式檢驗(包括周期檢驗、鑒定檢驗).
7.2 電動自行車須經(jīng)生產(chǎn)廠質量檢驗部門檢驗合格,并附有檢驗合格證,方能出廠。
7.3 檢驗周期和樣本
7.3.1 出廠檢驗按批進行逐輛檢驗。
7.3.2 周期檢驗
a) 年產(chǎn)萬輛以上者,每季度抽檢一次,
b)年產(chǎn)萬輛以下者,每半年抽檢一次;
c)樣本數(shù)量:四輛整車。
7.3.3 鑒定檢驗
鑒定檢驗只有在新產(chǎn)品鑒定時進行。樣本數(shù)量:四輛整車。
7.4 檢驗項目和數(shù)量
7.4.1 出廠檢驗、周期檢驗和鑒定檢驗項目見表2,GB 1 77 61 - 19 99
表2 〖BHDFG4,F(xiàn)K4,K14,K9,K4。2,KF〗
項目
分類檢驗
項目
本標準條款
技術要求試驗方法
出廠
檢驗周期
檢驗鑒定
檢驗
否決項目
〖BHDG1*2,K14ZQ,K4*2。2,K4。2,KF〗
最高車速 5.1.16.1.1×√√
制動性能 5.2.16.2.1×√√
車架/前叉組合件強度 5.2.26.2.2×√√
重要項目
〖BHDG1*2,K14ZQ,K4*2。2,K4。2,KF〗
整車重量 5.1.26.1.2×√√
腳踏行駛能力 5.1.36.1.3×√√
續(xù)行里程 5.1.46.1.4×√√
最大騎行噪聲 5.1.56.1.5×√√
電動機功率 5.1.76.1.7×√√
把立管力矩 5.2.3.26.2.3.2×√√
把立管靜負荷 5.2.3.36.2.3.3×√√
把橫管和把立管的力矩 5.2.3.46.2.3.4×√√
把立管和前叉立管的力矩 5.2.3.56.2.3.5×√√
車輪靜負荷 5.2.4.16.2.4.1×√√
車輪夾緊力 5.2.4.26.2.4.2×√√
腳蹬間隙 5.2.56.2.5×√√
鞍座調節(jié)夾緊強度5.2.6.26.2.6.2×√√
絕緣性能 5.2.8.26.2.8.2×√√
蓄電池的標稱電壓 5.2.8.46.2.8.4×√√
制動斷電裝置 5.2.8.56.2.8.5×√√
欠壓、過流保護功能5.2.8.66.2.8.6×√√
整車道路行駛要求 5.56.5×△√
一般項目
〖BHDG1*2,K14ZQ,K4*2。2,K4。2,KF〗
百公里電耗 5.1.66.1.6×√√
把立管安全線 5.2.3.16.2.3.1×√√
輪胎寬度 5.2.4.36.2.4.3×√√
鞍管安全線 5.2.6.16.2.6.1×√√
反射器和鳴號裝置 5.2.76.2.7×√√
電器裝置 5.2.8.16.2.8.1×√√
蓄電池密封性 5.2.8.36.2.8.3×√√
總體要求 5.3.16.3.1×√√
輪輞徑向、端面圓跳動量 5.3.26.3.2×√√
前、后輪輞與前叉、車架平、立叉兩邊間隙的相對偏差 5.3.36.3.3×√√
前、后輪中心面相對偏差 5.3.46.3.4×√√
整車外觀要求 5.46.4×√√
說明書的要求 5.66.6×√√
注:√為必須檢查的項目;△為按需要進行檢查的項目;×為不需要進行檢查的項目。
7.5.1 項目分類
本檢驗規(guī)則將所有的項目分為:否決項目、重要項目和一般項目三類,具體劃分見表2,
7.5.2 出廠檢驗
根據(jù)表2的出廠檢驗項目,出廠產(chǎn)品均須達到檢驗項目的技術要求或按供需雙方合同規(guī)定。
7.5.3 型式檢驗
7.5.3.1 項目合格判定條件:須以受檢的樣本數(shù)全部合格方判定為項目合格。
7.5.3.2 型式檢驗的結果符合下列各條,則判為合格.
a) 否 決 項目應全部達到本標準要求;
b) 重 要項 目應有十五項以上(包括十五項)達到本標準要求;
c) 一 般 項目應有九項以上(包括九項)達到本標準要求.
7.5-3.3 復驗條件
若按7. 5-3.2條被判為不合格的產(chǎn)品,如符合下列條件者,允許加倍抽檢一次。
a) 否決項目應全部達到本標準要求;
b) 重要項目出現(xiàn)五項以下(包括五項)未達到本標準要求,
c)重要項目和一般項目累計出現(xiàn)八項以下(包括八項)未達到本標準要求.
復驗 產(chǎn) 品 的評判方法見7.5.3.2條。
GB 1 77 61 - 19 99
附錄A(標 準 的 附 錄 )電動自行車主要技術 . 橄 和 性 能 指 標 的 設 皿
Al 整車主要技術參數(shù)
A1. 1 外形尺寸:長x寬x高mm
Al.2 前后輪中心距mm
Al.3 整車質量(重量) kg
Al.4 載質量(重量) kg
Al.5 最高車速km/h
Al. 6 續(xù)行里程km
A2 蓄電池主要技術參數(shù)
A2.1 蓄電池類型
A2.2 容量Ah
A2.3 標稱電壓v
A3 電動機主要技術參擻
Al 1 電動機型式
A3.2 額定連續(xù)輸出功率w
A3.3 額定轉速r/min
A3.4 額定電壓v
A3.5 額定輸出轉矩N"m
A4 控制器和充電器的主要技術參數(shù)
A4.1 欠壓保護值v
A4.2 過流保護值A

(Elect ricbicycles - Generaltechnicalrequirements)
(國家標準GB17761-1999)。
本標準技術要求中的5.1.1最高車速、5.2.1制動性能、5.2.2車架/前叉組合件強度為強制性條款;其余各技術要求均為推薦性條款。
本標準自實施之日起,中國輕工總會發(fā)布的原輕工行業(yè)標準《電動自行車安全通用技術條件》作廢。
本標準的附錄A是標準的附錄。
本標準由國家輕工業(yè)局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自行車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上海自行車集團研究所。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阮志誠、姜曉云。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 17761一 1999
本標準規(guī)定了電動自行車的定義、產(chǎn)品分類、技術要求、試驗方法和檢驗規(guī)則等。
本標準適用于電動自行車。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自行車安全要求
自行車裝配要求
自行車檢測設備和器具技術條件
自行車電鍍技術條件
自行車油漆技術條件
自行車命名和型號編制方法
自行車車架
自行車鋁合金件陽極氧化技術條件
自行車反射器
本標準采用下列定義。
電動自行車electricbicycle以蓄電池作為輔助能源,具有兩個車輪,能實現(xiàn)人力騎行、電動或電助動功能的特種自行車。
4.1 分類原則及代號
電動自行車按電動機與驅動輪之間的傳動方式分為:
軸傳動,代號為z;
鏈傳動 , 代號為L.
皮帶傳動 ,代號為P;
摩擦傳動 ,代號為M;
其他傳動 ,代號為Qo
4.2 型號編制方法
電動自行車的型號編制方法應按第5章的規(guī)定,并冠以TD,
電動自行車的型式、車輪直徑和代號見表1,
國家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1999一05一28批準1999-10一01實施
GB 1 77 6 1- 1 99 9
表 1
$%'AalAMAt'7AB10華 半二}升4OP5 4QR05 電動 自 行 車的型號表示示例:
車 輪 直 徑為560m m、女式車架、軸傳動、工廠設計順序號為15的電動自行車,其型號應為:
TDL15Z型
T D L 1 5 Z
丁叮工— 一一軸傳動 } } 1一 - - 一- -一 --- 工廠設計順序號} ‘ 女式車架、車輪直徑為560mm電動 自 行 車
4.3 主要技術參數(shù)及性能
電動 自 行 車的主要技術參數(shù)及性能指標的設置見附錄A(標準的附錄)。
除本標準中已有規(guī)定的項目以外,其余的項目,由生產(chǎn)廠自行選定。
5.1 整車主要技術性能要求
5.1.1 最高車速
電動自行車最高車速應不大于20k m/h.
5.1.2 整車質量(重量)
電動自行車的整車質量(重量)應不大于40k g,
5.1.3 腳踏行駛能力
電動自行車必須具有良好的腳踏騎行功能,30m in的腳踏行駛距離應不小于7k m,
5.1.4 續(xù)行里程
電動自行車一次充電后的續(xù)行里程應不小于25k m,
5.1.5 最大騎行噪聲
電動自行車以最高車速作電動勻速騎行時(電助動的以15k m/h-18k m/h速度電助動騎行)的噪聲應不大于62 dB(A)。
5.1.6 百公里電耗
電動自行車以電動騎行(電助動的以電助動騎行),100k m的電能消耗應不大于1.2 k W "h ,
5.1.7 電動機功率
電動自行車的電動機額定連續(xù)輸出功率應不大于240W ,
5.2 整車安全要求
5.2.1 制動性能
電動自 以最高車速電動騎行時(電助動的以20k m/h的車速電助動騎行),其干態(tài)制動距離應不大于4 m,濕態(tài)制動距離應不大于15 m,
5.2.2 車架/前叉組合件強度
5.2.2.1 車架/前叉組合件沖擊強度
GB 1 7 76 1一 1 99 9
a) 重物落下 :按 G B 3 5 65 - 19 93 中7.1的規(guī)定,
b) 組合件落下 :按 G B 35 65 - 19 93中7.2的規(guī)定.
5.2 .2 .2 車 架 /前 叉 組 合件振動強度按 中 5. 4. 2的 男、女車架的規(guī)定.
5.2 .3 車 把
5.2 .3 .1 把 立 管 安 全 線按 GB 3 56 5- 19 93 中 6. 2的 規(guī) 定。
5.2 -3 .2 把 立 管 力 矩按 G B3 56 5- 1 99 3中 6. 5的 規(guī) 定 。
5.2 .3 .3 把 立 管 靜 負 荷按 GB 3 56 5- 19 93 中 6. 5的 規(guī) 定 。
5.2 -3 .4 把 橫 管 和 把 立管的力矩按 G B3 56 5- 1 99 3 中 6. 5的 規(guī) 定 。
5.2 .3 .5 把 立 管 和 前 叉立管的力矩按 GB 3 565 - 19 93 中 6. 5的 規(guī) 定 。
5.2 .4 車 輪
5.2 .4 .1 車 輪 靜 負 荷按 GB 3 565 - 19 93 中 9. 3的 規(guī) 定 .
5.2 .4 .2 車 輪 夾 緊 力按 GB 3 565 - 19 93 中 9. 4的 規(guī) 定 。
5.2 .4 .3 輪 胎 寬 度電動自行車車輪的輪胎寬度應不大于54m m.
5.2 .5 腳 蹬 間 隙
a)地面距離 :按 G B 3 5 65 - 19 93 中11-2.1的規(guī)定,
b)足趾間隙 :按 G B 3 5 65 - 19 93 中11-2.2的規(guī)定。
5.2 .6 鞍 座
5.2 .6 .1 鞍 管 安 全 線按 GB 3 565 - 19 93 中 12 .2 的 規(guī)定。
5.2 .6 .2 鞍 座 調 節(jié) 夾 緊強度按 GB 3 565 - 19 93 中 12 .3 的 規(guī)定 。
5.2 .7 反射器和鳴號裝置
電動自行車應 裝 有 前 燈 或 前 反 射 器、后反射器、側反射器和腳蹬反射器,還應裝有鳴號裝置.反射器的光 學 要 求 按 Q B 2中5.3的規(guī)定.
5.2 .8 電器部件
5.2 .8 .1 電器裝置
電動自行車的電器系統(tǒng)應安裝到位,極性正確,系統(tǒng)的電線裝置應符合GB3 565-1993中15-1.2的要求 , 電器配線應與電流量相適應,以確保電動騎行時的安全、可靠.
5.2 -8 .2 絕 緣 性 能
電動自行車應對其電器系統(tǒng)采取防雨措施。系統(tǒng)的所有接線均不應裸露。電動自行車的車體和電器部件的外殼均不應帶電,其絕緣電阻值應不小于2M fg,
5.2 -8 .3 蓄電池密封性
電動自行車的蓄電池應有良好的密封性.在正常安裝位置條件下,充放電時不應有滲漏現(xiàn)象。
5.2-8 . 4 蓄電池的標稱電壓
GB 1776 1- 1999
一一 一一一-----------
蓄電池的標稱電壓應不大于48V ,
5.2.8.5 制動斷電裝置
電動 自行 車 應 裝有制動斷電裝置,在制動時應能自動切斷電源。
5.2-8.6 欠壓、過流保護功能
電動自行車的控制器應具有欠壓、過流保護功能和短路保險裝置.在電動騎行時調速應穩(wěn)定、可靠.
5.3 整車裝配要求
5.3.1 總體要求
a)電動自行車應按其型號要求組裝,不得錯裝和漏裝;
b) 電動自行車各緊固件應緊固到位,各轉動部件應運轉靈活;
c)各對稱部件應與車架中心面左、右對稱,不得有明顯的偏斜;
d) 變速裝置和制動系統(tǒng)應裝配正確,操縱靈活,
e) 電動自行車的不動件不允許與運動部件相碰擦.
5.3.2 輪輛徑向、端面圓跳動量按 GB /T 3566-1993中13.1的規(guī)定.
5.3.3 前、后輪惘與前叉、車架平、立叉兩邊間隙的相對偏差按 GB /T 3566-1993中15.1的規(guī)定.
5.3.4 前、后輪中心面相對偏差按 G B/ T 3566-1993中15.2的規(guī)定。
5.4 整車外觀要求
a) 電動自行車各外露零、部件的表面應清潔,無污漬、銹蝕,商標、貼花應完整、清晰,位置應正確;
b)各電鍍外露件按QB/T 1217-1991中5.1.1鍍鉻一類件和鍍鋅一類件的規(guī)定;
c)各油漆外露件按QB/T1218-1991中3.1.1油漆一類件的規(guī)定,
d)各鋁合金外露件按QB/T 2184-1995中4.1外觀一類件的規(guī)定;
e) 電動自行車各塑料件的表面應色澤均勻,無明顯的飛邊、劃傷、裂紋和凹陷。
5.5 整車道路行駛要求
電動自行車須經(jīng)100k m道路騎行試驗,試驗過程中不應發(fā)生整車各零部件的斷裂和電器控制系統(tǒng)各部件的損壞或失效,試驗后不應喪失其電動騎行功能。
5.6 說明書的要求
每輛電動自行車必須附有說明書,并應有下列內容:
a) 在仔細閱讀說明書、了解電動自行車的性能之前,不要使用電動自行車;不要借給不會操縱電動自行車的人騎行;
b) 對把橫管、把立管、鞍座、鞍管和車輪的緊固件應推薦旋緊力矩,應注意把立管和鞍管的安全線;
c)潤滑— 潤滑部位、潤滑周期及推薦潤滑用油;
d) 正確的鏈條張緊度和調整方法。
e) 車閘的調整和對閘皮調換的建議,注意雨、雪天騎行應增加制動的距離,
f) 電動機、控制器、蓄電池的正確使用和保養(yǎng)方法;
9)充電器 的正確、安全使用方法;
h)本標準附錄A(標準的附錄)的技術參數(shù)和性能指標.
其他事項是否需要包括在內,由生產(chǎn)廠自行決定。[1]
8試驗方法
編輯
本章所用的檢測設備和器具應符合GB/T 12742的有關規(guī)定。電器裝置的檢測用儀表,其精度等級應不低于0.5級;測功計的精度應不低于10a;直流電源的波紋系數(shù)應不大于5 0a;聲級計精度GB 1 77 61 - 19 99為士1 dB,
6.1 整車主要技術性能試驗
6.1.1 最高車速試驗(電助動的不進行本試驗)
6.1.1.1 試驗條件
a)騎行者質量(重量):75k g,不足75k g者應加配重至75k g。
b) 試 驗環(huán) 境:溫度為一5℃一30'C;風速不大于3m /s,試驗時應避免雨、雪天氣;
c)試驗路面:平坦的瀝青或混凝土路面.
6.1.1.2 試驗步驟
a) 在 試驗 跑道上設置100m 的測試區(qū)間,兩端應有足夠長的輔助騎行區(qū).
b)電動自行車在電動騎行到測試區(qū)間之前,應完成全部加速過程,達到其最高車速,并以此速度通過測試區(qū)間,
c)用秒表測定電動自行車往返通過測試區(qū)間的時間;
d) 按式(1)計算最高車速:
v = 72 0 /t “ ·· ·· ”“ ·” ·· ·” ·” · ··· ·“ ”· ·· “· ( 1)
式中:v— 最高車速,km/h i
t— 往 返 通 過測試區(qū)間的時間,。。
e)該項試驗應連續(xù)往返電動騎行兩次,取其試驗結果的平均值。
6.1.2 整車質量(重量)測定將整車(含蓄電池)放在磅秤上稱其質量(重量)。
6.1.3 腳踏行駛能力試驗
6.1.3。1 試驗條件腳踏行駛能力的試驗條件見6.1.1.1條.
6.1.3.2 試驗步驟
在試驗道路上,設置一測試區(qū)間,以人力作往返騎行共7k m,用秒表記錄其時間。
6.1.4 續(xù)行里程試驗
6.1.4.1 試驗條件續(xù)行里程的試驗條件見6.1.1.1條。當試驗結果發(fā)生爭議時,可在環(huán)境溫度為((25士5)℃條件下,進行仲裁試驗.
6.1.4.2 試驗步驟按制造廠的說明書對蓄電池充足電,以最高車速電動騎行(電助動的以電助動騎行)到欠壓保護裝置作出反應為止,記錄其騎行里程。
6.1.5 最大騎行噪聲試驗
6.1.5.1 試驗條件最大騎行噪聲的試驗條件見6.1.1.1條,此外還應滿足下列要求:
試驗場地應空曠,離側試中心約50m 半徑的范圍內不應有大的反射物.測試區(qū)的本底噪聲應不大于55 dB(A)。
6.15.2 試驗步驟
a) 試 驗 場地的布置(如圖1所示);
GB 1 77 61 - 19 99跑側三一 道圖 1 噪 聲 試 驗 場 地 的 布 置
b) 聲 級 計采用“A”計權網(wǎng)絡、快擋進行測量,聲級計放置的離地高度為1.2 m ;
c)電動自行車應以最高車速勻速電動騎行(電助動的以15k m/h-18k m/h的速度電助動騎行)通過測試區(qū),讀取聲級計的最大讀數(shù),并算出左、右兩側聲級計的讀數(shù)平均值;
d)以同樣的方法測算返回的兩側聲級計的讀數(shù)平均值。
以往返騎行的兩個平均值的較大者,作為電動自行車的最大騎行噪聲。
6.1.6 百公里電耗試驗
a) 在完成6.1.4續(xù)行里程的試驗之后,按制造廠的說明書,對蓄電池充足電,并記錄下電網(wǎng)上功率表的耗電度數(shù);
b) 按式(2)換算百公里電耗:
百公里電 耗 一 100 X T't 察 蟬 ... ..... ..... ..... .... ..? ?( :) AL l} " dT L一 續(xù)行里程數(shù)
6.1.7 電動機功率試驗
a) 電 動 機的功率應在測功儀上進行測試;
b)將電動機接上額定直流電壓,加載到其額定轉矩,在測功儀上讀得其額定連續(xù)功率。
6.2 整車安全要求試驗
6.2.1 制動性能試驗按GB 3 565-1993第22章規(guī)定的方法進行試驗.
6.2.2 車架/前叉組合件強度試驗
6.2.2.1 車架/前叉組合件沖擊強度試驗按GB 3 565-1993中25.1和25.2的規(guī)定進行試驗.
6.2-2.2 車架/前叉組合件振動強度試驗
a) 按 Q B1 880-1993中6.4.2的規(guī)定進行試驗;
b) 電 動 機和蓄電池安裝在車架上的電動自行車,應包含這兩個部件進行試驗。如影響試驗的正常進行,可在相應部位加配重.
6.2.3 車把試驗
6.2.3.1 把立管安全線試驗目測 檢 查 和用直尺測量。
6.2-3.2 把立管力矩試驗按 GB 3 565-1993中24-1.1的規(guī)定進行試驗.
GB 1 7 76 1一 1 99 9
-~~ ~~~ ~~~ ~~~ ~~~ ~
6.2-3.3 把立管靜負荷試驗按 GB 3 565-1993中24-1.2的規(guī)定進行試驗.
6.2-3.4 把橫管和把立管的力矩試驗按 GB 3 565-1993中24.2的規(guī)定進行試驗.
6.2.3.5 把立管和前叉立管的力矩試驗按 GB 3 565-1993中24.3的規(guī)定進行試驗。
6.2.4 車輪試驗
6.2.4.1 車輪靜負荷試驗按 GB 3 565-1993第26章的規(guī)定進行試驗。
6.2.4.2 車輪夾緊力試驗
按 GB 3 565-1993中9.4的規(guī)定進行試驗。
6.2.4.3 輪胎寬度測量用專用卡尺進行測量。
6.2.5 腳蹬間隙測量按 GB 3 565-1993中11.2的規(guī)定進行測量。
6.2.6 鞍座試驗
6.2.6.1 鞍管安全線測量目測 檢 查 和用直尺測量。
6.2-6.2 鞍座調節(jié)夾緊強度試驗按 GB 3 565-1993第28章的規(guī)定進行試驗。
6.2.了反射器和鳴號裝置的檢測目測檢查。反射器按QB 2191-1995中6.1的規(guī)定進行光學試驗。
6.2.8 電器部件試驗
6.2.8.1 電器系統(tǒng)檢測目測檢查電器系統(tǒng)是否安裝到位,接線的極性是否正確,電線安裝是否與運動部件或銳邊相碰擦;并用手拉力計測試線路連接的牢固性.
6.2-8.2 絕緣性能測量絕緣 性 能 用250V 兆歐表進行檢測,檢測部件為車架、車把和蓄電池、電動機外殼。
6.2.8.3 蓄電池密封性檢查目測檢查.
6.2-8.4 蓄電池標稱電壓測量蓄電池充足電后,靜放2h,用直流電壓表測量其標稱電壓,測量值允許比5.2.8.4的規(guī)定值標升1500。
6.2-8.5 制動斷電裝置試驗(電助動的不進行本試驗)
在 蓄 電池 和電動機回路上串接一直流電流表,將動力電路接通,讓電動機驅動,然后握閘,觀察電流表是否斷流。
6.2.8.6 欠壓、過流保護功能試驗
a) 按 制 造廠的說明書,將電動機接上其額定電壓,然后逐漸降低電壓,到說明書標明的欠壓狀態(tài),觀察其欠壓保護裝置是否動作,
b) 在蓄電池和電動機回路上串接一直流電流表,接通電路,當電流增大到說明書標明的過流狀態(tài),觀察電流表是否斷流或限流。
6.3 整車裝配要求檢驗
6.3.1 總體要求檢驗
GB 1 77 6 1一 1 99 9采 用 手 感和目測法檢驗。
6.3.2 輪惘徑向、端面圓跳動量測量按 GB /T 3566-1993第23章的規(guī)定進行測量。
6.3.3 前、后輪輛和前叉、車架平、立叉兩邊間隙的相對偏差測量按 GB /T 3566-1993第26章的規(guī)定進行測量。
6.3.4 前、后輪中心面相對偏差測量按 GB /T 3566-1993第27章的規(guī)定進行測量。
6.4 整車外觀要求檢驗采用手感和目測法檢驗。
6.5 整車道路行駛試驗
6.5.1 試驗條件
a)試驗道路:平整的瀝青路、混凝土路、砂石路。
b)騎行者質量(重量):75k g,不足75k g者加配重至75k g,
6.5.2 試驗步驟
a)試驗前應對被試電動自行車進行檢查和調整,使各部件保持良好的工作狀態(tài).調整過程中,允許進行不大于3 km的檢查行駛,以確保調整妥善;
b) 試驗時在保證行駛安全的情況下,盡可能以較高車速行駛,最低車速應不低于15k m/h,電動騎行過程中不允許滑行;
c)在100k m道路行駛里程中,應進行10k m的腳踏騎行。
6.6 說明書的要求檢查查閱生產(chǎn)廠的說明書。
7.1 電動自行車的檢驗分為出廠檢驗、型式檢驗(包括周期檢驗、鑒定檢驗).
7.2 電動自行車須經(jīng)生產(chǎn)廠質量檢驗部門檢驗合格,并附有檢驗合格證,方能出廠。
7.3 檢驗周期和樣本
7.3.1 出廠檢驗按批進行逐輛檢驗。
7.3.2 周期檢驗
a) 年產(chǎn)萬輛以上者,每季度抽檢一次,
b)年產(chǎn)萬輛以下者,每半年抽檢一次;
c)樣本數(shù)量:四輛整車。
7.3.3 鑒定檢驗
鑒定檢驗只有在新產(chǎn)品鑒定時進行。樣本數(shù)量:四輛整車。
7.4 檢驗項目和數(shù)量
7.4.1 出廠檢驗、周期檢驗和鑒定檢驗項目見表2,GB 1 77 61 - 19 99
表2 〖BHDFG4,F(xiàn)K4,K14,K9,K4。2,KF〗
項目
分類檢驗
項目
本標準條款
技術要求試驗方法
出廠
檢驗周期
檢驗鑒定
檢驗
否決項目
〖BHDG1*2,K14ZQ,K4*2。2,K4。2,KF〗
最高車速 5.1.16.1.1×√√
制動性能 5.2.16.2.1×√√
車架/前叉組合件強度 5.2.26.2.2×√√
重要項目
〖BHDG1*2,K14ZQ,K4*2。2,K4。2,KF〗
整車重量 5.1.26.1.2×√√
腳踏行駛能力 5.1.36.1.3×√√
續(xù)行里程 5.1.46.1.4×√√
最大騎行噪聲 5.1.56.1.5×√√
電動機功率 5.1.76.1.7×√√
把立管力矩 5.2.3.26.2.3.2×√√
把立管靜負荷 5.2.3.36.2.3.3×√√
把橫管和把立管的力矩 5.2.3.46.2.3.4×√√
把立管和前叉立管的力矩 5.2.3.56.2.3.5×√√
車輪靜負荷 5.2.4.16.2.4.1×√√
車輪夾緊力 5.2.4.26.2.4.2×√√
腳蹬間隙 5.2.56.2.5×√√
鞍座調節(jié)夾緊強度5.2.6.26.2.6.2×√√
絕緣性能 5.2.8.26.2.8.2×√√
蓄電池的標稱電壓 5.2.8.46.2.8.4×√√
制動斷電裝置 5.2.8.56.2.8.5×√√
欠壓、過流保護功能5.2.8.66.2.8.6×√√
整車道路行駛要求 5.56.5×△√
一般項目
〖BHDG1*2,K14ZQ,K4*2。2,K4。2,KF〗
百公里電耗 5.1.66.1.6×√√
把立管安全線 5.2.3.16.2.3.1×√√
輪胎寬度 5.2.4.36.2.4.3×√√
鞍管安全線 5.2.6.16.2.6.1×√√
反射器和鳴號裝置 5.2.76.2.7×√√
電器裝置 5.2.8.16.2.8.1×√√
蓄電池密封性 5.2.8.36.2.8.3×√√
總體要求 5.3.16.3.1×√√
輪輞徑向、端面圓跳動量 5.3.26.3.2×√√
前、后輪輞與前叉、車架平、立叉兩邊間隙的相對偏差 5.3.36.3.3×√√
前、后輪中心面相對偏差 5.3.46.3.4×√√
整車外觀要求 5.46.4×√√
說明書的要求 5.66.6×√√
注:√為必須檢查的項目;△為按需要進行檢查的項目;×為不需要進行檢查的項目。
7.5.1 項目分類
本檢驗規(guī)則將所有的項目分為:否決項目、重要項目和一般項目三類,具體劃分見表2,
7.5.2 出廠檢驗
根據(jù)表2的出廠檢驗項目,出廠產(chǎn)品均須達到檢驗項目的技術要求或按供需雙方合同規(guī)定。
7.5.3 型式檢驗
7.5.3.1 項目合格判定條件:須以受檢的樣本數(shù)全部合格方判定為項目合格。
7.5.3.2 型式檢驗的結果符合下列各條,則判為合格.
a) 否 決 項目應全部達到本標準要求;
b) 重 要項 目應有十五項以上(包括十五項)達到本標準要求;
c) 一 般 項目應有九項以上(包括九項)達到本標準要求.
7.5-3.3 復驗條件
若按7. 5-3.2條被判為不合格的產(chǎn)品,如符合下列條件者,允許加倍抽檢一次。
a) 否決項目應全部達到本標準要求;
b) 重要項目出現(xiàn)五項以下(包括五項)未達到本標準要求,
c)重要項目和一般項目累計出現(xiàn)八項以下(包括八項)未達到本標準要求.
復驗 產(chǎn) 品 的評判方法見7.5.3.2條。
GB 1 77 61 - 19 99
附錄A(標 準 的 附 錄 )電動自行車主要技術 . 橄 和 性 能 指 標 的 設 皿
Al 整車主要技術參數(shù)
A1. 1 外形尺寸:長x寬x高mm
Al.2 前后輪中心距mm
Al.3 整車質量(重量) kg
Al.4 載質量(重量) kg
Al.5 最高車速km/h
Al. 6 續(xù)行里程km
A2 蓄電池主要技術參數(shù)
A2.1 蓄電池類型
A2.2 容量Ah
A2.3 標稱電壓v
A3 電動機主要技術參擻
Al 1 電動機型式
A3.2 額定連續(xù)輸出功率w
A3.3 額定轉速r/min
A3.4 額定電壓v
A3.5 額定輸出轉矩N"m
A4 控制器和充電器的主要技術參數(shù)
A4.1 欠壓保護值v
A4.2 過流保護值A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