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號:(2019)湘10民終1176號
案件類型:民事
案由:借款合同糾紛
裁判日期:2019-05-08
審理經(jīng)過
上訴人福建省土木建設實業(yè)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以下簡稱土木公司郴州分公司)、上訴人福建省土木建設實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土木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湘南學院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區(qū)人民法院(2018)湘1002民初24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上訴人訴稱
土木公司、土木公司郴州分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駁回湘南學院的全部訴訟請求;2.案件受理費由湘南學院負擔。事實和理由:1.本案案由應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而非借款合同糾紛;2.一審法院對本案《申請書》審核不全面,申請書的主要內(nèi)容是申請工程進度款用于施工,而非借款。付款申請書上戶名為手寫,款項付給了郴州市富宏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不排除湘南學院與他人惡意串通損害土木公司、土木公司郴州分公司合法權(quán)益;三、本案應與一審法院另案(2017)湘1002發(fā)初2253號案件合并審理。綜上所述,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程序違法,應予糾正。
被上訴人辯稱
湘南學院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本案定性應以庭審查明的事實為準,案涉款項系借款是客觀事實且有充分證據(jù)予以證明,本案借款關系與另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法律關系不同,且另案已結(jié)案。
湘南學院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土木公司、土木公司郴州分公司償還湘南學院借款800萬元;2.判令土木公司、土木公司郴州分公司支付湘南學院占用資金期間的利息96,000元(按年利率6%從2017年3月18日計算至2017年5月31日止,之后至借款本金實際清償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6%另算);3.本案訴訟費用由土木公司、土木公司郴州分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1.湘南學院北湖校區(qū)生物醫(yī)學實驗大樓項目工程系省財政撥款的重點建設項目,該工程已于2015年2月竣工,9月投入使用。已支付的工程款6800萬元均由湖南省財政國庫管理局轉(zhuǎn)賬支付給土木公司郴州分公司。2.2013年11月25日,土木公司郴州分公司向湘南學院出具《申請書》,“尊敬的湘南學院相關領導,我公司承建的湘南學院生物醫(yī)學實驗大樓即將于2013年12月13日封頂。按合同約定,貴校應于封頂時支付我公司五千萬人民幣工程款?,F(xiàn)因我公司須籌備資金用于蘇仙校區(qū)土地摘牌之事宜,為不影響湘南學院生物醫(yī)學實驗大樓的施工進度,特向貴校申請暫借現(xiàn)金八百萬元人民幣用于湘南學院生物醫(yī)學實驗大樓的施工,懇請貴校相關領導予以批準為盼。戶名:郴州市富宏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賬號:437680000018010100174,開戶行:交行郴州分行營業(yè)部。”湘南學院原計劃財務處負責人史美潔將《申請書》第五行“暫借”字樣改寫為“預付”,并在《申請書》尾部批示:“同意預付捌佰萬元,請李院長先借支,等付工程后再歸還。批示。史美潔2013、11、26”。同日,湘南學院向土木公司郴州分公司指定的收款人銀行賬戶轉(zhuǎn)賬支付8,000,000元。該院《記賬回執(zhí)》“摘要”標明:借支。3.2017年6月12日,湘南學院以借款糾紛為由向郴州市蘇仙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土木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該院提出管轄權(quán)異議,該院于2017年8月14日作出(2017)湘1003民初787號民事裁定,“本案移送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區(qū)人民法院處理”。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立案案由是合同糾紛。經(jīng)審查,土木公司郴州分公司于2013年11月25日向湘南學院出具《申請書》的原文是“暫借現(xiàn)金8,000,000元,籌備資金用于蘇仙校區(qū)土地摘牌事宜”,湘南學院原計劃財務處負責人史美潔在《申請書》尾部批示的內(nèi)容約定“等付工程款后再歸還”,湘南學院2013年11月26日的《記賬回執(zhí)》中“摘要”記載的是借支,符合借款合同的構(gòu)成要件,故應以借款合同糾紛確定本案案由。債務應當及時償還。土木公司郴州分公司向湘南學院暫借8,000,000元用于蘇仙校區(qū)土地摘牌,約定等付工程款后再歸還,湘南學院以銀行轉(zhuǎn)賬方式向土木公司郴州分公司指定的收款人賬戶支付8,000,000元,屬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內(nèi)容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禁止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土木公司郴州分公司在向湘南學院申請撥付工程款湖南省財政國庫管理局轉(zhuǎn)帳支付后,并未及時償還,明顯違約,應承擔本案的全部責任。因土木公司郴州分公司系土木公司設立的分公司,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關于“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的規(guī)定,土木公司應對土木公司郴州分公司的上述債務承擔償還責任。故湘南學院要求土木公司、土木公司郴州分公司償還借款8,000,000元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一審法院予以支持。當事人在《申請書》中約定“等付工程款后再歸還”,而土木公司郴州分公司在湘南學院起訴前已領取工程款68,000,000元,而一直未償還該借款,故湘南學院要求土木公司、土木公司郴州分公司支付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96,000元(按年利率6%從2017年3月18日起計算至2017年5月31日止,之后至借款本金實際清償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6%另計)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jù),一審法院予以支持。土木公司郴州分公司提出湘南學院無證據(jù)證明借款8,000,000元的答辯主張,土木公司提出債權(quán)債務不成立的答辯主張,與事實不符,一審法院不予采納。據(jù)此,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限被告福建省土木建設實業(yè)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福建省土木建設實業(yè)有限公司自本判決生效之日十日內(nèi)起共同償還原告湘南學院借款本金8,000,000元;二、限被告福建省土木建設實業(yè)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福建省土木建設實業(yè)有限公司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共同支付原告湘南學院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96,000元(按年利率6%從2017年3月18日計算至2017年5月31日止,之后至借款本金實際清償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6%另算)。如果被告福建省土木建設實業(yè)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福建省土木建設實業(yè)有限公司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68,472元,由被告福建省土木建設實業(yè)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福建省土木建設實業(yè)有限公司負擔?!?/p>
本院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均沒有提交新證據(jù)。
本院查明
本院對一審認定的事實予以確認。
另查明:一審法院就湘南學院訴土木公司、土木公司郴州分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作出(2017)湘1002民初2253號民事判決,判決:“駁回原告湘南學院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31,096元,由原告湘南學院負擔?!毕婺蠈W院不服該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作出(2019)湘10民終259號民事判決,判決:“一、撤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區(qū)人民法院(2018)湘1002民初2253號民事判決;二、限福建省土木建設實業(yè)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和福建省土木建設實業(yè)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之內(nèi)返還湘南學院超額支付的工程回購款300萬元;三、限福建省土木建設實業(yè)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和福建省土木建設實業(yè)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之內(nèi)支付湘南學院占用資金期間的利息37,000元(按照年利率6%支付占用資金期間利息,自2017年3月17日起暫算至2017年5月31日,此后利息另行計算,直至償還全部款項止)?!?/p>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本案二審爭議的焦點為:一、本案訴爭法律關系的性質(zhì)問題,即案涉800萬元是借款還是工程預付款;2.本案是否應與當事人雙方另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合并審理。
本案中,土木公司、土木公司郴州分公司上訴提出本案案由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湘南學院認為本案案由為借款合同糾紛,故本案首先應解決案由問題。案由是人民法院對訴訟案件所涉及的法律關系的性質(zhì)進行概括后形成的案件名稱。案由應依據(jù)審理中查明的案件事實作出認定。本案中,湘南學院依據(jù)土木公司郴州分公司的申請書及相關記賬憑證主張本案為借款法律關系,從申請書的內(nèi)容來看,土木公司郴州分公司是向湘南學院暫借現(xiàn)金800萬元用于蘇仙校區(qū)摘牌事宜,而湘南學院相關財務人員及領導均是按借支方式審批并記賬,故湘南學院對該800萬元款項并非支付工程的意思表示,且土木公司郴州分公司收取的工程款均系由湖南省財政國庫管理局直接轉(zhuǎn)賬支付,湘南學院并無直接撥付工程款。故一審法院認定本案為借款糾紛與事實相符,應予維持,土木公司、土木公司郴州分公司提出本案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據(jù)本院二審查明的事實,湘南學院訴土木公司、土木公司郴州分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已由本院于2019年4月2日作出終審判決,且本案法律關系性質(zhì)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的性質(zhì)并不相同,并非必需合并審理的案件。故土木公司、土木公司郴州分公司上訴提出兩案應合并審理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土木公司、土木公司郴州分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二審裁判結(jié)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68,472元,由上訴人福建省土木建設實業(yè)有限公司、福建省土木建設實業(yè)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人員
審判長戴陳峰
審判員林海波
審判員張友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五月八日
書記員
書記員梁俊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