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四會市人民法院
案號:(2018)粵1284民初2872號
案件類型:民事
案由: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裁判日期:2018-11-09
審理經過
原告熊小忠、何正東與被告廣東省肇慶市第二建筑工程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肇慶二建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8年10月1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熊小忠、何正東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曾炳燦、被告肇慶二建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俞偉洪、陳慧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
原告熊小忠、何正東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支付原告建設施工工程款44835148元;2、被告自2018年2月8日起至付清全部工程款時止,以尚欠款為本金按月利率1%計付利息給原告,其中暫計至2018年9月8日止的利息為3138460.36元;3、原告承攬建設的位于四會市××道中總建筑面積93605平方米的紫金尚都商業(yè)住宅(含二層地下車庫、負二層人防地下室、二層商業(yè)裙樓、1-6棟住宅樓房)在拍賣、變賣款中優(yōu)先受償;4、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訴訟中,兩原告將前三項訴訟請求變更為:1、被告支付原告建設施工工程款43452988.18元;2、被告以尚欠工程款為本金從2018年2月8日起按月利率1%計算利息至付清全部工程款之日止給原告;3、原告承攬建設的位于四會市××道中總建筑面積93605平方米的紫金尚都商業(yè)住宅未售出的部分物業(yè)在出售、拍賣、變賣款中優(yōu)先受償。事實和理由:2015年4月30日,原被告雙方簽訂《施工承包合同》,約定位于四會市××道中的紫金尚都(合同甲方為被告,即為發(fā)包人也是建設單位,乙方為兩原告)以包工包料大包干形式由原告承包施工,其中合同第三部分經濟條款第9條約定:乙方承包的項目完工后,應及時申報甲方驗收及報送總結算并附相關驗收及結算文件,從乙方報送結算開始結算,驗收及結算應在2個月內完成。合同簽訂后,兩原告即按合同約定組織施工。2017年12月18日,被告以《工程款支付計劃書》確認乙方工程進度在2017年11月5日已完成全部外墻腳手架拆卸、按合同約定扣取相關費用后尚欠原告施工班組工程進度款4300萬元,并定于2017年12月10日前付款700萬元、同年12月25日前付800萬元、2018年1月10日、25日及2月28日前分別支付700萬元、1300萬元、800萬元,若沒有按時支付,則尚欠款按月利率1%計付利息。2017年12月9日至2018年2月7日分多次共支付原告1250萬元。2018年2月8日,被告以《承諾書》確認補償原告80萬元于當月12日前付清,并再次保證于2018年4月15日、5月28日各支付進度款1000萬元,但被告沒有履行支付進度款的義務。2017年12月21日至2018年1月17日,原告承建的紫金尚都1至6棟已全部通過分戶驗收,此后,原告于2018年2月份提交資料交給被告結算,被告本應按合同約定在2018年4月完成結算,但被告拖至2018年6月4日核定結算總工程造價133262470.52元。2018年7月6日,被告與原告簽訂《以商鋪抵減工程款協(xié)議》以履行支付工程款義務,被告同意以物抵減尚欠原告工程款44835148元,由于被告未履行約定義務,該協(xié)議雙方于2018年8月23日書面確認解除。
被告辯稱
被告肇慶二建公司辯稱,一、原告已經完成涉案工程施工是屬實的,我方對原告請求支付工程款43452988.18元是沒有意見的,但我方不同意原告的利息訴求,該訴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整個工程尚未辦理全部的綜合竣工驗收手續(xù),僅辦理了分戶部分驗收。雙方在2018年10月18日才正式核對結算完畢,簽訂結算表。原告是沒有資質的,雙方簽訂的合同條款是無效的,合同約定是驗收并結算后30日內付款,我方沒有逾期付款,不應該計收利息。二、對原告的訴求的優(yōu)先受償權,我方沒有意見。三、訴訟費應該按實際欠款數(shù)額來分擔訴訟費用。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原告熊小忠、何正東提交如下證據:1、兩原告《身份證》,證明兩原告的訴訟主體資格。2、被告《企業(yè)信息公示資料》,證明被告的訴訟主體資格。3、《施工承包合同》,證明被告承攬原告四會市××道中紫金尚都商住樓工程施工的事實。4、《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資料》(6份),證明原告承攬的工程已于2018年1月17日前部分通過驗收的事實。5、《工程款支付計劃書》,證明被告確認工程進度并承諾分期支付、若逾期未付清則尚欠工程款按月利率1%計付的事實。6、《承諾書》,證明被告確認支付其他補償款并再次保證支付付進度款的事實。7、《建設工程結算評審定案表》2份,證明原告的工程結算價格為133262470.52元的事實。8、《以商鋪抵減工程款協(xié)議》、材料商欠款、(紫金尚都)各班組工程量結算表、《解除以商鋪抵減工程款協(xié)議證明》,證明被告為了履行優(yōu)先權的法定義務與原告協(xié)商以物抵債。9、《工程款核對情況表》,證明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43452988.18元未付的事實。10、《優(yōu)先支付工程款請求函》,證明原告向被告主張工程款優(yōu)先權的事實。11、《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報告》,證明被告對工程進行驗收。
被告肇慶二建公司沒有提交證據。
本院查明
根據當事人的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5年4月30日,被告肇慶二建公司(發(fā)包方,甲方)與原告熊小忠、何正東(承包方,乙方)簽訂《施工承包合同》,約定肇慶二建公司將該公司開發(fā)的位于四會市××道中的紫金尚都工程發(fā)包給兩原告施工;工程概況為商業(yè)住宅綜合樓,二層地下車庫,負二層設人防地下室,二層商業(yè)裙樓,塔樓三幢16層,二幢26層、一幢27層,二層天面花園,具體以設施工圖紙為準;承包方式為以包工包料大包干形式,包施工管理、包質量、包安全、包工期等,該承包范圍不含基礎樁、土方工程、基坑支護、人防設施工程等;承包工期要求為,具體開工工期暫定為2015年5月25日(以甲方開工通知為準),竣工日期為2016年12月31日,總工期為600日歷天;工程款支付及相關,本工程為部分帶資施工方式,到全部工程主體結構封頂后開始支付工程款,工程全部封頂后,14天內支付所完成工作量進度款的75%;工程全部拆完外腳架后,14天內支付所完成工作量進度款的85%;本工程通過竣工驗收合格并雙方結算完畢30天內付至結算總價的97%,剩余3%作為質保金,待保修期滿后30天內無息支付;乙方承包的項目完工后,應及時申報甲方驗收及報送總結算并附相關驗收及結算文件,從乙方報送結算開始計算,驗收及結算應在2個月內完成,等合同內容。
合同簽訂后,兩原告于2015年5月開始按合同的約定進行了施工,并于2017年年底初步完工、于2018年1月全部完工。2017年12月21日至2018年1月17日,肇慶二建公司分別取得上述工程中的紫金尚都1-6棟的《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資料》。
2017年12月18日,被告向兩原告出具《工程款支付計劃書》,載明:“位于四會市××道中紫金尚都項目,工程進度于2017年11月5日已完成全部外墻腳手架拆卸,根據施工合同支付工程進度款的約定,被告扣除稅金、管理費、水費、電費及機械費租金后本期尚欠兩原告施工班組工程進度款4300萬元。經被告研究決定按以下計劃支付:1、2017年12月10日前支付700萬元;2、2017年12月25日前支付800萬元;3、2018年1月10日前支付700萬元;4、2018年1月25日前支付1300萬元;5、2018年2月28日前支付800萬元;6、以上進度款預算出時,可增減,并按實際結算為準?!痹谠撚媱潟谋趁?,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手寫備注:“月后進度款沒按時的,余下欠款應1%計息,即一分計算,或可不計,到時由債權方熊小忠考慮”。該備注有被告蓋章及法定代表人簽名。簽訂上述計劃書后,被告自2017年12月9日至2018年2月7日分多次共向兩原告支付1250萬元。2018年2月8日,被告以《承諾書》確認補償原告工人、班頭工資及材料款80萬元并定于2018年2月12日前支付,并再次保證于2018年4月15日、5月28日各支付進度款1000萬元給兩原告。2018年7月6日,被告與兩原告簽訂《以商鋪抵減工程款協(xié)議》,約定被告同意以四會市紫金尚都的部分商鋪抵減尚欠原告工程款44835148元,并約定由于雙方未就本工程達成最終結算,若上述抵減工程款數(shù)額與雙方最終結算后被告應付款項出現(xiàn)偏差,則雙方以現(xiàn)金多除少補。由于被告未履行《以商鋪抵減工程款協(xié)議》約定的義務,該協(xié)議雙方于2018年8月23日書面確認解除。2018年6月10日,兩原告向被告發(fā)出《優(yōu)先支付工程款請求函》,載明要求被告按協(xié)議迅速支付工程款并要求對紫金尚都工程行使優(yōu)先受償權。
2018年6月4日,兩原告向被告提交《建設工程結算評審定案表》,載明四會紫金尚都工程送審造價為139531358.91元、核減6268888.39元,評審造價為133262470.52元。2018年10月18日,被告肇慶二建公司在上述定案表中蓋章,并同意評審造價。當日,原告何正東與被告肇慶二建公司簽署《肇慶二建集團四會紫金尚都工程項目部熊小忠、何正東承包班組工程款核對情況表》,確認工程結算價為133262470.52元,已付款、抵工程費84991237.07元,扣除管理費、稅金,未付工程款為43452988.18元。
2018年10月11日,位于四××市××街道××道中的紫金尚都工程、建筑面積為94859.89㎡、工程造價14913.6萬元的工程,經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肇慶二建公司、監(jiān)理單位佛山市天信監(jiān)理咨詢有限公司、勘察單位核工業(yè)贛州工程勘驗院、設計單位廣東建筑藝術設計院有限公司驗收合格,并出具《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訴訟中,本院依原告的申請依法制作民事裁定書,裁定凍結被告肇慶二建公司銀行賬戶內存款4800萬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同價值的財產。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本案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guī)定,認定無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yè)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由于兩原告不具有相關施工資質,其與被告肇慶二建公司簽訂的《施工承包合同》系無效合同。根據查明的事實,原告已按約定進行施工,雙方已對兩原告完成的工程量進行了結算,且工程已竣工驗收合格。根據《建設工程結算評審定案表》、《肇慶二建集團四會紫金尚都工程項目部熊小忠、何正東承包班組工程款核對情況表》顯示,工程結算價為133262470.52元、扣除已支付的工程款及相關管理費、稅金,未付工程款為43452988.18元(含質保金)。庭審中,被告確認質保金及未付工程款一起結算支付給原告,系被告自由處分其權益,故被告尚欠兩原告的工程款為43452988.18元。對上述工程款的付款時間分析如下,雖然原告主張工程已于2018年2月交付使用并報送了相關結算、驗收材料給被告,但原告均沒有提供充分的證據予以證明;另外,被告出具的《工程款支付計劃書》、《承諾書》中所載明的款項不是最終結算,故上述協(xié)議約定的付款日期均不能作為尚欠工程款的付款日期;根據《建設工程結算評審定案表》兩原告最早報送相關結算材料是在2018年6月4日,但被告遲延至2018年10月18日才在上述結算表中蓋章,參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的解釋》第十八規(guī)定:“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付。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下列時間視為應付款時間:(一)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二)建設工程沒有交付的,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三)建設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的,為當事人起訴之日?!钡囊?guī)定,應付工程價款之日應為兩原告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即2018年6月4日,故對被告抗辯沒有逾期付款的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關于原告主張按月利率1%從2018年2月8日計算利息的訴訟請求,由于雙方在《工程款支付計劃書》中載明“進度款預算出時,可增減、并按實際結算為準”并約定“進度款沒按時的,余下欠款應1%計息,即一分計算,或可不計,到時由債權方熊小忠考慮”,根據上述條款得知,在工程款尚未最終結算的情況下,被告是否應支付利息的承諾是不明確的,而且雙方亦沒有約定利息的計算標準是按月還是按年,故上述利息的條款應屬于約定不明。現(xiàn)原告也沒有提供證據證明雙方已達成計算利息的新約定,根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的解釋》第十七條:“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钡囊?guī)定,利息的計算標準應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六個月以內)貸款利率計算。綜上,被告應支付兩原告工程款43452988.18元,并應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六個月以內)貸款利率從應付款之日即2018年6月4日開始支付利息至付清工程款之日止。
關于原告要求對位于四會市××道中總建筑面積93605㎡的紫金尚都商業(yè)住宅未售出的部分物業(yè)在上述工程價款范圍內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的訴訟請求,《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guī)定:“發(fā)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fā)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fā)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fā)包人協(xié)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庇捎诮ㄔO工程凝結了施工人大量的勞動成果,建設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系法律為保障施工人優(yōu)先獲得工程款而賦予的權利;在發(fā)包人未依約支付的情形下,施工人有權向發(fā)包人主張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關于優(yōu)先權行使的期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第四條規(guī)定:“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yōu)先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由于本案工程系可折價、拍賣的工程,且工程已于2018年10月11日竣工驗收合格,因此,原告主張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的期限應自2018年10月11日起的六個月以內,現(xiàn)原告在法律保護的期間內向本院提起訴訟要求行使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第二百八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第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廣東省肇慶市第二建筑工程集團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熊小忠、何正東支付工程款43452988.18元并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六個月以內貸款利率從2018年6月4日起支付利息至付清工程款之日止;
二、原告熊小忠、何正東在工程款43452988.18元范圍內對已完工的廣東省肇慶市第二建筑工程集團有限公司位于四會市東城街道四會大道中的紫金尚都商業(yè)住宅(未售出的物業(yè))在折價或拍賣的價款中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
三、駁回原告熊小忠、何正東其他的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計131569元(原告已預交140834元)、保全費5000元,合共136569元,由被告廣東省肇慶市第二建筑工程集團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肇慶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人員
審判員邵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九日
書記員
書記員陳鈺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