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號:(2018)魯05民終1059號
案件類型:民事
案由:合同糾紛
裁判日期:2018-09-27
審理經(jīng)過
2017年9月27日,本院受理上訴人山東省第一地質(zhì)礦產(chǎn)勘查院(以下簡稱第一地礦院)因與被上訴人新汶礦業(yè)集團地質(zhì)勘探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新汶公司)、原審被告山東省魯南地質(zhì)工程勘查院(以下簡稱魯南院)建設工程勘查合同糾紛,不服山東省廣饒縣人民法院(2017)魯0523民初1932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一案。同年12月11日,本院以一審判決認定本案案件性質(zhì)不當,導致適用法律有誤和基本事實不清為由,裁定撤銷一審判決,發(fā)回重審。2018年3月28日,山東省廣饒縣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2018)魯0523民初273號民事判決。新汶公司不服該判決,以第一地礦院、魯南院為被上訴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8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新汶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化安、孟祥義,被上訴人第一地礦院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喬恒,被上訴人魯南院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路舜惟、徐秀秀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訴稱
新汶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支持新汶公司的訴訟請求;2.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一、涉案糾紛是建設工程勘察合同糾紛,原二審和一審認定為承攬合同糾紛,適用法律錯誤。本案屬于因履行建設工程勘察合同而引發(fā)的糾紛,案由應該定性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由規(guī)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下面包含九個四級案由,其中包括:(1)建設工程勘察合同糾紛(2)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4)建設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糾紛(5)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6)建設工程監(jiān)理合同糾紛(7)裝飾裝修合同糾紛(8)鐵路修建合同糾紛(9)農(nóng)村建房施工合同糾紛。本案屬于建設工程勘察合同糾紛,其理由如下:第一,根據(jù)上訴人和被上訴人的業(yè)務范圍,其主營業(yè)務均是地質(zhì)勘察、勘探,其名稱當中帶有地質(zhì)、勘察、勘查、勘探字樣,與一般意義上的承攬業(yè)務不同?!稜I業(yè)稅改增值稅實施辦法》對“工程勘察勘探服務”給出了準確定義:工程勘察勘探服務是指在采礦、工程施工前后,對地形、地質(zhì)構造、地下蘊藏資源情況進行實地調(diào)查的業(yè)務活動。本案中,合同第一條3.“工程內(nèi)容:煤炭資源普查”,涉案糾紛完全符合建設工程勘察合同糾紛的全部特征。第二,從原發(fā)包人東營市國土資源局(以下簡稱東營國土局)的招投標文件和各項批復來看,本案合同也屬于建設工程勘察合同。一般的承攬合同不需要招投標,本案是一項重大建設勘察工程合同,所以東營國土局嚴格按照招投標法履行了手續(xù)。被上訴人在答辯時也認可本案的案由應該是“建設工程勘察合同糾紛”,從一審判決書第6頁最后7行的答辯內(nèi)容也可以看到:“涉案工程由最初的招標,到勘察設計文件的批復,均嚴格遵守了《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并由東營國土局組織專家及有關人員對該項工程設計文件進行復核審查,……”。招投標及各項文件都是依據(jù)地質(zhì)工程勘察方面的法律或法規(guī)進行的,雙方當事人認可本案是建設工程勘察合同糾紛,本案原二審裁定和一審判決認定本案的案由是承攬合同糾紛,令人難以信服。第三,關于承攬合同與建設工程合同的區(qū)別和聯(lián)系,最高人民法院早已給出了答案。由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景漢朝主編的《民事案件案由新釋新解與適用指南》載明:在適用本案由時,要注意其與承攬合同糾紛的區(qū)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屬于一種特殊的承攬合同,由于其特殊性,《民事案件案由規(guī)定》將其列為一個單獨的案由,并在其下列了九個四級案由,屬于那九個四級案由的,不適用承攬合同糾紛這一案由?!币虼耍绻麑⒊袛埡贤m紛這個案由當作“口袋案由”,那么,很多具有獨特性質(zhì)的合同糾紛都可囊括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又何必再多此一舉規(guī)定其他案由呢!另外,從雙方所簽訂的合同來看,除符合約定條件外,不允許單方解除合同?!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八條規(guī)定:“定做人可以隨時解除承攬合同,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這也是承攬合同與建設工程合同的巨大區(qū)別。二、退一步講,即使原二審和發(fā)回重審一審將本案案由定性為承攬合同糾紛,作為負有完全過錯的“定做人”,難道不應該因“定做人”的過錯,賠償“承攬人”的損失嗎?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七條規(guī)定:“承攬人發(fā)現(xiàn)定做人提供的圖紙或者技術要求不合理的,應當及時通知定做人。因定做人怠于答復等原因造成承攬合同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北景甘┕ぴO計和變更設計、技術均由被上訴人提供,鉆探地點也是被上訴人指定的。當工程鉆探到882米時,出現(xiàn)涌水、涌油、涌氣等現(xiàn)象,在被上訴人指揮下一直搶修,直到被上訴人于2017年3月3日下達《清場通知書》后很長時間才通過被上訴人項目負責人王志鵬、趙海斌口中得知,鉆探地域曾開采過原油,普通煤炭鉆探設備不能繼續(xù)鉆探。本工程未能完成目標,完全是被上訴人故意隱瞞重大事實,設計錯誤,選址錯誤造成,其負有完全過錯。原始地層結構完整,而被開采過石油的地層受到擾動破壞,高壓油氣水與鉆孔連通,普通煤炭勘察設備無法繼續(xù)施工,只能使用油田專門設備。王志鵬與趙海濱均在電話中認可事先就知道施工地點曾被開采過石油的事實,并均認可未告知上訴人,致使上訴人誤以為能夠接受和完成該項目的鉆探施工任務,并簽訂該合同。事實上,被上訴人也深知開采過原油的地質(zhì)不能進行本次煤炭普查鉆探,所以魯南院中標后,又對原施工設計進行修改,出具了變更設計,并得到招標人東營國土局的批準。在該變更設計中,被上訴人指出了在采油區(qū)鉆探的危害性。本案工程未能完成,是被上訴人抱著僥幸心理造成的。王志鵬在錄音電話中說:“八、九十年代采完了,我看資料他們原來都采過了,因為采過了,悶空了,誰知道會是這樣的”。按照合同法的規(guī)定,因被上訴人設計施工地點錯誤及隱瞞重大事實造成的損失,不管按照何種性質(zhì)的合同,兩被上訴人都應該承擔全部過錯責任。三、涉案合同系無效合同,兩被上訴人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1.涉案合同為無效合同。本案中,魯南院中標后,違反與東營國土局合同中不得將工程轉包、分包的約定,將全部工程轉包給了第一地礦院,第一地礦院將全部工程轉包給了上訴人,因此,本案合同為無效合同。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guī)定:“合同無效后,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因涉案合同為無效合同,被上訴人存在全部共同的過錯,應賠償上訴人全部損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建設施工合同解釋)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一審法院依據(jù)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二條規(guī)定判決上訴人自行承擔責任明顯違反法律規(guī)定。該條規(guī)定“承攬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質(zhì)量要求的,定做人可以要求承攬人承擔修理、重作、減少報酬、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其適用承擔違約責任的前提必須是有效合同。但本案中,涉案合同無效,根本不存在違約責任一說。一審法院根據(jù)該規(guī)定判決駁回上訴人的訴訟請求屬于適用法律錯誤,應根據(jù)該法第五十八條規(guī)定處理。四、上訴人的損失如下:1.正常情況下上訴人完成這882米工程量,可以按每米860元的價格取得工程款或報酬。但因被上訴人的過錯,未能實際取得,對該部分損失被上訴人應當予以賠償。2.因按照兩被上訴人要求搶修,后續(xù)投入包括人工費在內(nèi)的臺班費和材料等1022961.72元。3.利息、訴訟費等損失。綜上,本案的關鍵問題是被上訴人設計出現(xiàn)錯誤、隱瞞施工地點開采過原油的事實,抱有僥幸心理,導致本次鉆探未能繼續(xù)進行,完全是被上訴人的原因造成。被上訴人是項目施工的設計者和技術提供者,明知該鉆探地點采過原油而故意隱瞞,應承擔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被上訴人辯稱
第一地礦院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法應當駁回新汶公司的上訴請求。一、本案案由為承攬合同糾紛,并非建設工程勘查設計合同糾紛?!睹禾科詹榉职贤芳s定:第一條1.項目名稱:山東省廣饒縣石村地區(qū)煤炭普查;2.工程內(nèi)容:煤炭資源普查;4.設計工作量:約2470米(揭示奧灰20米);6.工程價款:綜合單價為860元/米(包工包料保工期,主要包含:與項目施工相關的人材機、水電、臨時設施、安全措施、鉆探施工、錄井、水文觀測、廢漿排放、原始資料記錄整理、封孔及完工保護等費用)。最終按實際終孔工程量結算。第二條施工質(zhì)量技術要求:鉆孔質(zhì)量嚴格按《地質(zhì)巖心鉆探規(guī)程》(DZ/T0227-2010)和《煤炭地質(zhì)勘查鉆孔質(zhì)量標準》(MT/T1042-2007)執(zhí)行等內(nèi)容。根據(jù)約定,該合同是為地質(zhì)鉆探,用鉆機機器配套設備向地下鉆進采取巖芯,來達到地質(zhì)設計的目的,是對前期編制的煤炭普查設計內(nèi)容進行實際檢驗,符合承攬合同的檢驗內(nèi)容。依據(jù)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條、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六十一條,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承攬人完成工作的,應當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術資料和有關質(zhì)量證明,定作人應當驗收該工作成果。且《建設工程質(zhì)量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二款及《建設工程安全生產(chǎn)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二款對“建設工程”的定義予以明確,《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二款對“工程勘察”也給出了準確定義。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條的“工程勘察”與涉案工程的“地質(zhì)勘查”看似相似,實則所屬領域、工作方式、工作目的有著本質(zhì)區(qū)別,不能將“地質(zhì)勘查”混同于“工程勘察”造成概念錯誤。因此,根據(jù)合同約定和合同法關于承攬的規(guī)定,涉案合同糾紛為承攬合同糾紛。一審判決定性準確,新汶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二、新汶公司未完成合同約定的工作,未交付任何工作成果,承攬工作沒有完成,第一地礦院不應當支付任何費用。1、新汶公司沒有鉆探至孔深約2470米(揭示奧灰20米),承攬工作沒有完成。涉案合同約定:第一條3.工程內(nèi)容:煤炭資源普查;4.設計工作量:約2470米(揭示奧灰20米)。第二條施工質(zhì)量技術要求:鉆孔質(zhì)量嚴格按《地質(zhì)巖心鉆探規(guī)程》(DZ/T0227-2010)和《煤炭地質(zhì)勘查鉆孔質(zhì)量標準》(MT/T1042-2007)執(zhí)行。具體要求如下:1.巖礦心采取率①煤心采取率:按確定的煤層計算。鉆探判斷確定煤層厚度。②巖心采取率:Q+N地層不取芯,每5M撈一次沙樣,數(shù)量不低于500g;擬對沙三段和沙四段取芯,預計取芯層位850-1100m;古近系孔店組地層不取芯,每5m撈取一次砂巖,重量不低于500g;擬對古生界地層全部取芯,取芯段包括八畝地組、石盒子組、山西組、太原組、本溪組和馬家溝群等地層,并妥善保管。2.鉆孔彎曲度。3.孔深誤差。4.簡易水文監(jiān)測。5.原始記錄。6.封孔。7.錄井要求。新汶公司自2016年7月下旬進場勘查,8月1日開孔,9月12日孔深880米后再沒有任何進尺。2017年3月9日封孔。涉案合同約定終孔孔深約為2470米,新汶公司實際鉆探的孔深880米,并且連續(xù)近六個月沒有任何進尺,最終鉆井報廢封孔,合同約定的工程量沒有完成。同時,新汶公司也沒有交付涉案合同第二條施工質(zhì)量技術要求中約定的技術資料和原始記錄等資料于第一地礦院,更沒有通過東營國土局的驗收。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一條規(guī)定,承攬人完成工作的,應當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術資料和有關質(zhì)量證明。定作人應當驗收該工作成果。2、新汶公司鉆探至878米并最終封孔,造成廢孔,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工程量,沒有工作成果,第一地礦院理應不支付任何費用?!睹禾康刭|(zhì)勘查鉆孔質(zhì)量標準》(MT/T1042-2007)6.2.2廢孔屬于下列情況之一者,鉆孔綜合質(zhì)量即為廢孔:a)因鉆探施工原因沒有達到鉆孔的任何設計目的者。涉案合同設計鉆探孔深約2470米(揭示奧灰20米)。新汶公司鉆探至878米,沒有達到設計目的,造成廢孔,承攬工作沒有完成。所以,新汶公司要求第一地礦院支付工程款本金以及后續(xù)投入的材料費、臺班費等費用沒有依據(jù),第一地礦院不應當支付任何費用。三、涉案工作沒有完成是因新汶公司的過錯造成的,依據(jù)合同約定和法律規(guī)定,第一地礦院不承擔任何責任,責任由新汶公司自行承擔。1、新汶公司對鉆探施工的周圍環(huán)境了解并知曉,根據(jù)生活經(jīng)驗和施工經(jīng)驗也能判斷出施工鉆探可能遇到油層以及出現(xiàn)涌水等情況。合同簽訂前,第一地礦院現(xiàn)場聯(lián)系人靳海波與新汶公司趙蘭春和孫譚平(均為音寫)對現(xiàn)場進行踏勘,對進場施工需要的通水、通電、通行等提出要求,對鉆孔所處位置和周圍環(huán)境進行了了解。根據(jù)經(jīng)驗法則,應當知道鉆探遇到涉案糾紛所遇到的情形,并有預案和采取技術措施、手段。2、鉆探前新汶公司收到《山東省廣饒縣石村地區(qū)煤炭普查變更設計》等資料,設計資料和變更設計資料均對鉆探驗證過程中遇到油氣、油頁巖發(fā)育階段有明示,新汶公司對此是知曉的?!渡綎|省廣饒縣石村地區(qū)煤炭普查變更設計》中圖3-3《GM-ZK01設計井南北方向勘探線三維地震剖面圖》和圖3-4《GM-ZK01設計井東西方向勘探線三維地震剖面圖》以及雙方簽訂的合同第二條施工質(zhì)量技術要求:4.簡易水文監(jiān)測。在鉆進過程中,如遇有嚴重漏水等現(xiàn)象。提示:沙三段、沙四段有油氣、油頁巖發(fā)育階段,鉆探過程中可能遇到有油氣、油頁巖發(fā)育階段。所以新汶公司對于鉆探中遇到的涌水、油等狀況是明知的。3、新汶公司設備配備不齊全、施工技術能力不足,在施工過程中對孔內(nèi)情況的判斷和應對失策也是致使該鉆孔報廢的主要原因。⑴.儀器配置不全。根據(jù)施工經(jīng)驗,鉆孔涌水主要應對方法是重晶石泥漿壓井,而壓井的泥漿參數(shù)是通過泥漿比重稱測量獲得。但是孔內(nèi)涌水事故發(fā)生之后的六個月內(nèi),該泥漿比重稱新汶公司也未能配備到位。⑵.套管盲目下放。涌水后下入直徑140毫米厚度6毫米套管616米,下入深度828米。因新汶公司準備不充分,套管在780米處無法繼續(xù)下放,在未征得第一地礦院同意的情況下私自注水泥封固套管,造成無法改變的既成事實。對以后的鉆孔繼續(xù)處理埋下了無法挽回的隱患。⑶.設備配置不合理。施工現(xiàn)場孔內(nèi)水頭壓力達到12兆帕之多,但是現(xiàn)場施工配用的泥漿泵是NBB300泥漿泵,它在最大泵量時最大壓力才能達到12兆帕,但是在所需要的泵量情況下,泵壓卻只能達到7—10兆帕,不能滿足施工要求。⑷.涉案鉆探另行選擇其他鉆探公司完成工作,第一地礦院也沒有任何過錯,不應當承擔任何責任。根據(jù)合同第三條4.約定:“乙方由于自身原因連續(xù)一個月沒有正常進尺,甲方有權視其為無能力承接此工程,有權另行選擇隊伍且不承擔任何責任”及第五條2.“由于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質(zhì)量低劣,不能滿足設計及規(guī)范要求時,責任自負,返工費用由乙方承擔。乙方不能按合同要求工期竣工,造成工期延誤,每延遲一日,按合同總價款的1‰支付違約金(甲方認可的延期除外)”。因此,涉案工程停工并報廢是由于新汶公司的過錯造成的。因其自身原因連續(xù)一個月以上沒有正常進尺,無能力繼續(xù)鉆探封井報廢,被上訴人有權另行選擇鉆探隊伍且不承擔任何責任。截止一審庭審時,山東煤田地質(zhì)局第四大隊作為承攬人已經(jīng)完成鉆探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并驗收。四、雖然本案并非建設工程勘查設計合同糾紛,退一步講,本案即使按建設工程勘查合同糾紛處理,參照建設施工合同解釋第二、三條規(guī)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jīng)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jīng)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jīng)竣工驗收合格,發(fā)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應予支持;(二)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jīng)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本案鉆孔鉆探未能達到設計孔深2470米,并且鉆探至880米后無任何進尺,造成鉆孔報廢,未竣工,也沒有經(jīng)修復竣工合格。即使合同無效,第一地礦院也不能支付任何費用。綜上,新汶公司的上訴請求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和合同約定,其訴請沒有事實基礎和法律依據(jù),應當依法予以駁回。
魯南院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當維持原判,駁回新汶公司的上訴請求。1、本案系新汶公司與第一地礦院之間的承攬合同糾紛,與魯南院無關。魯南院無任何過錯,不應承擔任何責任。2、涉案工程因新汶公司的原因?qū)е挛纯⒐?,無法驗收,被上訴人不應當支付新汶公司工程款及其他任何費用。
新汶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第一地礦院支付工程款本金638520元及后續(xù)投入的材料費、臺班費等費用1022961.72元;2、判令第一地礦院支付違約金(按合同金額212.42萬元為基數(shù),按照日千分之一計算,自2016年8月7日起計算,至判決生效之日止);3、判令第一地礦院支付利息(以判決金額為基數(shù),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自封孔之日2017年3月9日起至判決生效之日止);4、魯南院對第一地礦院應承擔的上述款項承擔連帶責任;5、訴訟費用由第一地礦院、魯南院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5年6月8日,東營國土局下發(fā)東國土資發(fā)(2015)82號文件,通過關于《山東省廣饒縣石村地區(qū)煤炭普查設計》(以下簡稱《煤炭普查設計》)的批復,對山東省地礦工程集團有限公司編制的《煤炭普查設計》由評審專家組進行了修改完善,決定成立“山東省廣饒縣石村地區(qū)煤炭普查項目”。該項目由魯南院中標。同年8月10日,東營國土局與魯南院簽訂《山東省廣饒縣石村地區(qū)煤炭普查項目施工合同書》,約定由魯南院負責《煤炭普查設計》項目,該項目的工作量為:1:5萬基巖地質(zhì)圖修編和1:5萬專項水文地質(zhì)測量修編面積約616.31K㎡;二維地震勘探測網(wǎng)2000*4000M計物理點3126個(含實驗點);綜合數(shù)字測井3280M/2孔;機械巖心鉆探3300M/2孔;樣品測試14件。2016年1月,魯南院修編了《山東省廣饒縣石村地區(qū)煤炭普查變更設計》,將上述合同約定的工作量變更為:1:5萬基巖地質(zhì)圖修編616.31K㎡;1:5萬專項水文地質(zhì)測量修編面積約616.31K㎡;機械巖心鉆探2470M/1孔;綜合數(shù)字測井2460M/1孔;樣品測試31件,煤質(zhì)分析樣4件,其他樣品3件,油頁巖樣品10件,巖鹽樣品8件,頁巖氣樣品6件;較原設計二維地震勘探工作取消,鉆探變?yōu)?個鉆孔,鉆探工作量減少830M,相應的測井工作減少820M。該變更設計于2016年3月15日經(jīng)東營國土局組織的評審專家組通過。
2016年7月1日,魯南院與第一地礦院簽訂《山東省廣饒縣石村地區(qū)煤炭普查施工合同》(以下簡稱《煤炭普查施工合同》),魯南院(甲方)將《山東省廣饒縣石村地區(qū)煤炭普查項目施工合同書》中的鉆探工作轉包給第一地礦院(乙方)施工。雙方約定由第一地礦院對山東省廣饒縣石村地區(qū)煤炭資源普查進行施工。設計工程量約2470米(揭示奧灰20米),綜合單價為1050元米,工期為六個月;付款辦法與結算方式為:最終按實際終孔工程量結算,鉆機及配套設備進入現(xiàn)場5日內(nèi),預付20萬元工程款;錄井工作開始5日內(nèi),再付20萬元;進度達到一半工作量時,支付到工程款的40%;鉆孔施工完畢后,經(jīng)驗收合格,乙方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工程款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后10日內(nèi)一次性結清所有工程款。甲方負責編制鉆孔施工設計、地質(zhì)編錄、測井、巖心保管、樣品化驗測試、組織驗收等工作。甲方不能及時支付工程款應承擔違約責任,每延遲一日,按合同總價款的千分之一支付違約金。
2016年7月20日,第一地礦院(甲方)與新汶公司(乙方)簽訂《山東省廣饒縣石村地區(qū)煤炭普查施工分包合同》(以下簡稱《煤炭普查分包合同》),將其從魯南院轉包而來的《煤炭普查施工合同》項下工程全部分包給新汶公司施工。合同約定,由新汶公司對山東省廣饒縣石村地區(qū)煤炭資源普查進行施工,施工地點為廣饒縣縣城西北角,設計工程量約2470米(揭示奧灰20米),綜合單價為860元米,工程款總計預計為212.42萬元,工期為六個月。付款辦法與結算方式為最終按實際終孔工程量結算,鉆機及配套設備進入現(xiàn)場5日內(nèi),預付20萬元工程款;錄井工作開始5日內(nèi),再付20萬元;進度達到一半工作量時,支付到工程款的40%;鉆孔施工完畢后,經(jīng)驗收合格,乙方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工程款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后10日內(nèi)一次性結清所有工程款。甲方負責編制鉆孔施工設計、地質(zhì)編錄、測井、巖心保管、樣品化驗測試、組織驗收等工作。甲方不能及時支付工程款應承擔違約責任,每延遲一日,按合同總價款的千分之一支付違約金。上述合同簽訂后,新汶公司按照約定時間進入現(xiàn)場,在第一地礦院指定的地點于2016年8月1日鉆探施工。同年9月10日,在鉆進至孔深878米時發(fā)生孔內(nèi)涌水涌氣涌油現(xiàn)象,新汶公司予以治理六個月后進尺至孔深882米。治理期間,新汶公司主張為進行治理使用了140鋼管614.50米,支出140鋼管費用42223.92元(實際主張42223.72元),因停鉆封孔使用混凝土支出5768元,用重晶石粉壓井支出重晶石粉費用57690元,共計支出材料費105681.72元。庭審中,第一地礦院認可新汶公司用140套管的目的應為保護孔壁,混凝土是為后期停鉆封孔使用,在出現(xiàn)涌水后采用重晶石粉是為了壓井。
另查明,魯南院于2016年7月28日向第一地礦院撥付部分工程款20萬元。第一地礦院在新汶公司施工期間共向其預付工程款12萬元,并于同年10月28日,為新汶公司墊付了此前的電費26457.92元。
再查明,2017年2月21日,魯南院向第一地礦院發(fā)出停工通知書,通知停止勘探鉆進,設備及人員撤離現(xiàn)場。同年2月27日,第一地礦院向新汶公司發(fā)出《清場通知書》,通知設備及人員撤離現(xiàn)場,按要求封孔。新汶公司于3月3日收到第一地礦院發(fā)出的《清場通知書》后,提出書面異議。2017年3月1日,魯南院作出對《廣饒石村煤礦普查礦區(qū)ZKGM-ZK01鉆孔停鉆通知書》。同年3月9日,新汶公司工作人員與第一地礦院工作人員共同在《廣饒石村煤礦普查礦區(qū)ZKGM-ZK01鉆孔封孔設計及封孔記錄》上簽字確認。3月12日,正式封孔,新汶公司人員及設備撤離施工現(xiàn)場?,F(xiàn)涉訴合同約定的鉆探任務,已由案外人山東省煤田地質(zhì)局第四勘探隊另行選址完成。
一審庭審中,第一地礦院撤回了反訴請求,一審法院當庭予以準許。
一審法院認為,合同法規(guī)定,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承攬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質(zhì)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攬人承擔修理、重作、減少報酬、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本案當事人之間的《煤炭普查分包合同》內(nèi)容為煤炭資源普查,是通過鉆機及其配套設備向地下鉆進采取巖蕊,對前期編制的普查設計內(nèi)容進行檢驗,符合承攬的檢驗內(nèi)容。新汶公司沒有按照合同約定完成鉆探任務取得巖蕊,未能按照約定的時間交付工作成果,未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F(xiàn)涉訴合同約定的鉆探任務,已由案外人山東省煤田地質(zhì)局第四勘探隊另行選址完成,該隊的鉆探并非在新汶公司鉆探的882米的基礎進行,與新汶公司主張的工程量無關聯(lián)。其訴訟請求理由不當,不予支持。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條、第二百六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駁回新汶公司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22907元,由新汶公司負擔;反訴案件受理費4879元,減半收取2439.50元,由第一地礦院負擔。
二審中,各方當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證據(jù)。
本院查明
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認定的事實一致,本院予以確認。
本案二審各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為:一、涉案《煤炭普查分包合同》的性質(zhì)如何認定。二、涉案合同的效力及兩被上訴人應否對上訴人的訴訟請求承擔連帶責任。
本院認為
關于《煤炭普查分包合同》的性質(zhì)。本院認為,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fā)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涉案《煤炭普查分包合同》內(nèi)容為煤炭資源普查,不同于建設工程中的勘察、設計、施工事項,目的是通過鉆機及其配套設備向地下鉆進采取巖蕊,對前期編制的普查設計內(nèi)容進行檢驗,符合承攬的檢驗內(nèi)容,應當認定為承攬合同。
關于《煤炭普查分包合同》的效力及兩被上訴人應否對上訴人的訴訟請求承擔連帶責任問題。本院認為,《煤炭普查分包合同》基于東營國土局與魯南院之間的《山東省廣饒縣石村地區(qū)煤炭普查項目施工合同書》、魯南院與第一地礦院之間的《煤炭普查施工合同》經(jīng)分包、轉包而形成,分包人、轉包人和實際承包人均具有相應施工資質(zhì),合同內(nèi)容系各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對承攬合同的強制性要求,且發(fā)包人和分包人對于合同的效力也未予否認,合同約定的鉆探事項,已由案外人另行選址完成,涉案《煤炭普查分包合同》應當認定為有效合同。新汶公司沒有按照合同約定完成鉆探任務取得巖蕊,未能按照約定時間交付工作成果,以實現(xiàn)合同目的。其訴請第一地礦院支付工程款本金、后續(xù)投入的材料費、臺班費等費用、違約金和相應利息損失,以及由魯南院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責任無事實和法律依據(jù)。一審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
綜上所述,新汶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二審裁判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2907元,由新汶礦業(yè)集團地質(zhì)勘探有限責任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人員
審判長聶燕
審判員于秋華
審判員崔海霞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
書記員楊玉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