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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余民一終字第107號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日期:2020-07-05   閱讀:

審理法院:新余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號:(2014)余民一終字第107號

案件類型:民事

案由: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裁判日期:2017-09-17

審理經過

上訴人銀江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銀江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新余市仙女湖龍華置業(yè)有限公司(下稱龍華公司)、一審被告銀江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下稱銀江公司上海分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區(qū)人民法院(2012)渝民初字第0127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4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因本案與銀江公司訴龍華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存在關聯(lián),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裁定本案中止審理。2017年5月25日,銀江公司訴龍華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經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并生效,本案恢復審理。上訴人銀江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詹文華,被上訴人龍華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謝正發(fā)、歐陽欽到庭參加訴訟,一審被告銀江公司上海分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訴稱

銀江的上訴請求是:1、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龍華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2、一、二審訴訟費全部由龍華公司承擔。其理由有:1、《江西仙女湖龍華國際酒店智能化弱電項目施工合同書》約定的是固定單價,不是固定總價,本案工程造價按實際發(fā)生的工程量進行調整計算,設備、材料、品牌的變動僅涉及工程造價結算問題,不存在所謂截留、調換設備所產生的賠償問題。2、工程施工過程中各方共同確認的聯(lián)系單、設備到貨清單匯總等證據(jù)充分證明工程施工中存在合法有效的工程量變動,一審法院否定部分聯(lián)系單及核心證據(jù)(設備到貨清單)的證據(jù)效力違法。3、銀江公司施工的工程依照合同約定和法律規(guī)定均應視為已通過竣工驗收,更充分說明施工中的所有工程量變動均符合龍華公司的驗收要求,一審法院認定工程未通過竣工驗收,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

被上訴人辯稱

龍華公司辯稱,1、工程無法通過竣工驗收并結算是因銀江公司不守誠信、偷工減料造成的。銀江公司在施工中擅自使用與合同中約定不一致的非品牌廉價設備,任意增減工程量,導致建成后的弱電系統(tǒng)故障百出,不能正常運行,最終工程無法進行竣工驗收。2、銀江公司已在上訴狀中自認工程未通過驗收,龍華公司對智能化弱電項目的使用不能成為銀江公司任意更換約定品牌、增減工程量卻能逃避責任的借口。3、本案工程實際上是采用固定總價款,雙方約定了施工的設備清單,根據(jù)清單計算出總價款為6600000元,施工中確需變更的經發(fā)包方同意可以進行調整。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法應維持一審判決。

龍華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銀江公司、銀江公司上海分公司負責修理、返工或改建承包施工的弱電項目系統(tǒng)直到按約定標準驗收合格,并承擔修理、返工或改建造成酒店停業(yè)期間的全部經濟損失,若拒不負責修理、返工或改建則退賠被調換設備材料及未安裝設備材料的差價款2000000元以及因所做弱電工程不符合約定應賠償損失1581454元。

一審法院查明,2010年7月14日,仙龍華公司(發(fā)包方)與銀江公司上海分公司(承包方)簽訂《江西仙女湖龍華國際酒店智能化弱電項目施工合同書》一份,約定:工程承包范圍為江西仙女湖龍華國際酒店智能弱電工程(21個子系統(tǒng));開工日期為2010年5月,竣工日期為2010年9月20日;承包方式為包安全、包質量、包設計、包安裝、包調試運營、包五星級驗收;質量標準為一次性驗收合格;合同價款為總承包合同價款為6600000元(其中設備部分含稅價為6150000元、管線部分含稅價450000元為暫定價);承包方向發(fā)包方承諾按照合同約定進行施工、竣工并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工程質量保修責任;發(fā)包人向承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價款及其他應當支付的款項;對于確認工期延長、增加工程價款或增加費用的工程聯(lián)系單或任何文件,確認中間工程、隱蔽工程、整體工程質量的工程聯(lián)系單或任何文件,同意豁免承包人任何經濟責任、違約責任的工程聯(lián)系單或任何文件,暫?;蚪K止施工的工程聯(lián)系單或任何文件,對合同條款的實質性變更文件,對項目整體竣工驗收通知的接收,對項目竣工結算報告的接收,均必須由發(fā)包人工程師簽字并加蓋發(fā)包人公章后方能生效,否則,無效,且不能作為竣工結算的有效依據(jù);承包方保證所實施的系統(tǒng)在正常使用和維護保養(yǎng)的情況下,具有使發(fā)包方滿意的使用性能和使用壽命;承包方應按照有關規(guī)定,及時如實整理施工記錄和技術資料,并由發(fā)包方進行檢驗和簽證。待各子系統(tǒng)完工后,承包方及時書面通知發(fā)包方組織驗收;發(fā)包方根據(jù)承包方提供的設備子系統(tǒng)中的設備目錄清單驗收、核對。清單中設備價格在1000元以下的調整不再另行通知,在1000元以上的變更調整需聯(lián)系單征得甲方(發(fā)包方)的同意,承包方如未通知甲方擅自調整,則賠付相應設備價格的款額;本智能化系統(tǒng)工程保修期為竣工交付使用后2年。期間如發(fā)生故障,發(fā)包方應通知承包方,承包方在收到通知后立即答復,并在2日內及時到達現(xiàn)場進行維修;質量保證期內,一旦發(fā)生故障,而發(fā)包方無法自行排除時,在接到發(fā)包方通知后,承包方應立即派人前往發(fā)包方工地處理;在該期限內工程無重大質量缺陷或者承包方已經完好地履行了各項保修義務的,質量保修金在保修期滿后由發(fā)包方無息退還給承包方;合同價款與支付:本合同價款采用固定單價合同方式確定;風險范圍以外合同價款調整方法為經發(fā)包人工程師有效簽證確認的工程量變更:合同中已有適用于變量工程的價格,按合同已有的價格變更合同價款;合同中只有類似變更工程的價格,可以參照類似價格變更合同價款;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于變更工程的價格,由承包人提出適當?shù)淖兏鼉r格,經發(fā)包人工程師確認后執(zhí)行;工程款支付方式為雙方約定的工程款支付的方式和時間:貨到現(xiàn)場后付至合同價款總額的70%,系統(tǒng)安裝調試結束驗收合格后付到合同價款總額的95%,留5%保修金在系統(tǒng)驗收后6個月內結清;承包人采購的材料、設備必須滿足業(yè)主要求,保證質量并符合國家相關標準,承包方必須保證所提供的系統(tǒng)設備是全新的、未使用過的;發(fā)包人收到《竣工工程擬驗收報告》后的十天內,應組織有關單位并通知承包人在施工地點進行竣工驗收。若發(fā)包人在前述期限內沒有組織驗收的,承包人有義務再次書面通知、確定一個合理日期進行驗收,發(fā)包人如仍沒有組織驗收的,視為《竣工工程擬驗收報告》已經被認可??⒐を炇諔罁?jù)下列條件:(1)批準的設計文件,施工圖紙及說明書;(2)雙方簽訂的施工合同及設備清單、型號、產地、功能技術參數(shù);(3)設計變更通知書;(4)設備技術說明書;(5)施工驗收規(guī)范及質量驗收標準。承包人組織設計、施工等單位按照竣工驗收程序,對工程進行核查后,應做出驗收結論,并形成《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參與竣工驗收的各方負責人應在竣工驗收報告上簽字并蓋單位公章;工程結算:竣工驗收合格通過日后的三十天內,承包人應向發(fā)包人提交竣工結算報告以及完整有效的結算資料,發(fā)包人工程師在竣工結算資料回執(zhí)上簽字后方可視為發(fā)包人收到竣工結算資料。發(fā)包方應在收到承包方結算資料后即時審核完畢并將審核結果提交給承包方,承包方同意的,則發(fā)包方審定的價款為雙方結算總價款;如承包方對發(fā)包方審定價款有異議的,則雙方同意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審價機構進行審核,雙方同意審價機構審定的價款即為雙方的結算的總價款,如雙方對審價機構審定的價款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則按照本合同約定的爭議解決方式處理。弱電清單中管線部分的數(shù)量按實結算,其中人工、機械等費用按江西04安裝定額補差決算。主要管線材料辦理簽證單價。上述合同附《工程質量保修書》、《概算一覽表》、《子系統(tǒng)設備清單》各一份。合同簽訂后,銀江公司上海分公司進行施工并竣工,將弱電系統(tǒng)交付龍華公司使用。后龍華公司陸續(xù)向銀江公司、銀江公司上海分公司支付工程款5242000元。龍華公司在使用過程中,發(fā)現(xiàn)部分設備無法正常使用,多次函告銀江公司、銀江公司上海分公司進行維修,銀江公司、銀江公司上海分公司亦派遣工作人員進行維修,但未完全修復。2013年12月10日,經龍華公司申請,一審法院委托江西省科技咨詢服務中心作出(2013)贛科咨鑒字第1071號司法技術鑒定書,形成勘驗報告如下:1、“龍華酒店弱電工程”過程文檔及其不完備且不規(guī)范,所有施工圖及文檔無技術人員和負責人等相關人員簽名;2、“龍華酒店弱電工程”已實施的系統(tǒng)有12個:綜合布線系統(tǒng)、程控交換機系統(tǒng)、安全防范系統(tǒng)、消防廣播及背景音樂系統(tǒng)、有線電視系統(tǒng)、信息發(fā)布系統(tǒng)、多媒體會議系統(tǒng)、VOD點播系統(tǒng)、卡拉OK點歌及音視頻系統(tǒng)、無線對講系統(tǒng)、智能一卡通系統(tǒng)、機房和UPS電源及防雷接地系統(tǒng);3、“龍華酒店弱電工程”未實施的系統(tǒng)有2個:停車場管理系統(tǒng)、智能化系統(tǒng)集成系統(tǒng);4、“龍華酒店弱電工程”已實施但未全部完成的系統(tǒng)有6個:計算機網(wǎng)絡系統(tǒng)、樓宇自控系統(tǒng)、客房電子門鎖系統(tǒng)、智能照明控制系統(tǒng)、客房控制管理系統(tǒng)、酒店管理系統(tǒng)。并對照《江西仙女湖龍華國際酒店智能化弱電項目施工合同書》,得出鑒定結論:1、仙女湖龍華國際酒店弱電系統(tǒng)工程調換的設備清單;2、仙女湖龍華國際酒店弱電系統(tǒng)工程截留未安裝的設備清單;3、仙女湖龍華國際酒店弱電系統(tǒng)工程已安裝設備但不能使用的設備清單。(詳見司法技術鑒定書)。依據(jù)雙方簽訂的弱電系統(tǒng)施工合同書,對照上述司法技術鑒定書,可計算得出:1、調換的設備價款為1441878元,其中1000元以上的設備價款為1041452元,1000元以下設備價款為400426元;2、截留未安裝的設備(已實施的系統(tǒng)中根據(jù)合同約定應安裝但未安裝的設備)價款為1116242.82元;3、已安裝但不能使用的設備價款為626411元;4、未實施的停車場管理系統(tǒng)、智能化系統(tǒng)集成系統(tǒng)設備價款為121375元。另查明,銀江公司上海分公司系銀江公司的分支機構。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屬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龍華公司與銀江公司上海分公司簽訂的《江西仙女湖龍華國際酒店智能化弱電項目施工合同書》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未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屬合法有效的合同,雙方應全面、正確履行。銀江公司上海分公司系銀江公司分支機構,不具備企業(yè)法人資格,對外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其民事責任依法應由銀江公司承擔。故,龍華公司對銀江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訴訟請求無法律依據(jù),一審法院不予支持。關于銀江公司是否存在違約,是否應退賠設備材料款2000000元給仙女湖龍華公司的問題。根據(jù)合同約定,合同價款為6600000元,其中設備部分含稅價為6150000元,并附21個子系統(tǒng)設備清單,注明設備名稱、型號規(guī)格、品牌、產地、數(shù)量、單價等,一審法院認為,銀江公司應嚴格按照合同約定進行施工,安裝約定的設備。而對照合同約定,從鑒定機構勘驗結果及鑒定結論來看,存在大量截留、調換設備的情況,其所提交的工程聯(lián)系單并不能證實上述截留、調換的設備系經仙女湖龍華公司同意。工程竣工后,設備不能正常使用,龍華公司多次函告銀江公司,要求維修,雖經銀江公司維修,但仍不能正常運行。根據(jù)合同約定,對項目整體竣工驗收通知的接收,對項目竣工結算報告的接收,均必須由發(fā)包人工程師簽字并加蓋發(fā)包人公章后方能生效,而銀江公司提交的“系統(tǒng)設備到貨清單匯總表”沒有龍華公司方的蓋章確認,無法證實工程已驗收合格。綜上,銀江公司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存在違約行為。根據(jù)審理查明的事實,銀江公司未實施的兩個系統(tǒng)(停車場管理系統(tǒng)、智能化集成系統(tǒng))設備價款為121375元、已實施的系統(tǒng)中根據(jù)合同約定應安裝但截留未安裝的設備價款為1116242.82元,合計1237617.82元;對于調換的設備,根據(jù)合同約定,設備價格在1000元以下的調整不再另行通知,在1000元以上的變更調整需聯(lián)系單征得龍華公司的同意,依照鑒定報告,經計算可知1000元以上的設備價款為1041452元;上述兩項相加,共計為2279069.82元。且銀江公司認為工程驗收合格,不同意修理、返工、改建弱電系統(tǒng)工程?;谝陨习讣聦?,一審法院認為,銀江公司未按約安裝設備,應賠償設備價款2279069.82元給龍華公司。故,對仙女湖龍華公司要求銀江公司退賠被調換設備材料及未安裝設備材料的差價款2000000元的訴訟請求,一審法院予以支持;對銀江公司答辯意見,一審法院不予采納。關于龍華公司主張賠償損失1581454元是否有事實依據(jù)的問題。龍華公司提交的損失情況的憑證均為龍華公司單方制作,無其他證據(jù)加以佐證,不足以證實因銀江公司違約導致經濟損失1581454元的事實。故,對龍華公司要求銀江公司賠償損失1581454元的訴訟請求,一審法院不予支持;對銀江公司答辯意見,一審法院予以采納。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四條第一款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銀江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龍華公司損失2000000元;二、駁回龍華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35452元,財產保全申請費5000元,合計40452元,由仙女湖龍華公司承擔17452元,被告銀江股份有限公司承擔23000元。

二審中,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證據(jù)材料。

二審經審理查明:2010年12月25日,銀江公司向龍華公司提交《竣工驗收申請表》,龍華公司派駐該工程的工程師金根富簽署意見“工程初步驗收,因智能系統(tǒng)在初步運行階段,具體有(由)工程部確認后為準”。2010年12月28日,龍華公司經營的酒店開始營業(yè)并使用案涉弱電工程。2011年3月21日,銀江公司向龍華公司出具《關于龍華酒店關于驗收事宜聯(lián)系函》,就涉案工程再次申請驗收,龍華公司未組織驗收。2017年5月25日,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2017)贛民終188號民事判決,認定“自2011年3月21日銀江公司向龍華公司出具《關于龍華酒店關于驗收事宜聯(lián)系函》起,龍華公司組織驗收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及案涉工程竣工驗收的日期為2011年6月21日”,該民事判決已生效。二審查明的其他事實與一審一致。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本案屬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根據(jù)雙方當事人的訴辯意見,歸納本案的爭議焦點為:龍華公司主張銀江公司退賠被調換設備及未安裝設備的價差款200萬元的請求是否應予支持?關于銀江公司調換設備的問題?!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第十三條規(guī)定:“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fā)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持;……”。本案中,龍華公司經營的酒店于2010年12月28日開始營業(yè)并使用案涉弱電工程,之后,銀江公司于2011年3月21日申請對涉案工程組織驗收后,龍華公司一直未組織驗收。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已認定案涉工程竣工驗收的日期為2011年6月21日。因此,可以認定龍華公司在案涉弱電工程通過驗收之前,已于2010年12月28日擅自使用,其主張銀江公司調換設備(價款1041452元)質量不符合雙方簽訂的《江西仙女湖龍華國際酒店智能化弱電項目施工合同書》的約定,提出銀江公司退賠被調換設備價款的請求與《解釋》第十三條的規(guī)定相悖,本院不予支持。關于銀江公司未安裝設備的問題。未安裝的設備包含未按合同約定的品牌截留未安裝的設備(已實施的系統(tǒng)中根據(jù)合同約定應安裝但未安裝的設備)和未實施的停車場管理系統(tǒng)、智能化系統(tǒng)集成系統(tǒng)設備。本院認為,雖然龍華公司已因擅自使用依法對銀江公司不得主張弱電設備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權利,但銀江公司對合同約定且價格包干范圍內的設備仍負有按合同約定的保量完成的義務,而不僅是保質的義務,更何況龍華公司在使用過程中即多次提出返工維修要求,這種工程質量保修權是法律法規(guī)依法賦予建設方的正當權利,銀江公司的該義務不因龍華公司的擅自使用行為而免除。本案中,銀江公司未按合同約定的品牌截留未安裝的設備(已實施的系統(tǒng)中根據(jù)合同約定應安裝但未安裝的設備)和未實施的停車系統(tǒng)、智能化系統(tǒng)集成系統(tǒng)設備可認定為銀江公司未施工而無法完成保修義務,因此,銀江公司應對該部分設備的工程價款1237617.82元(1116242.82元+121375元)予以退賠。綜上所述,銀江公司的上訴請求部分成立。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二審裁判結果

一、撤銷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區(qū)人民法院(2012)渝民初字第01278號民事判決;

二、銀江股份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新余市仙女湖龍華置業(yè)有限公司工程價款1237617.82元;

三、駁回新余市仙女湖龍華置業(yè)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所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35452元,財產保全申請費500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22800元,共計63252,由上訴人銀江股份有限公司負擔38682元,由被上訴人新余市仙女湖龍華置業(yè)有限公司負擔24570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人員

審判員鄧堯昌

審判長艾力釗

審判員熊劍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

書記員

書記員袁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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