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产草草浮力影院|亚洲无码在线入口|超碰免频在线播放|成人深夜视频在线|亚洲美国毛片观看|69无码精品视频|精品有码一区二区|69式人人超人人|国产人人人人人操|欧美久久天天综合

網站首頁 律師查詢 法規(guī)查詢    合肥律師招聘    關于我們  
合肥律師門戶網
刑事辯護 交通事故 離婚糾紛 債權債務 遺產繼承 勞動工傷 醫(yī)療事故 房產糾紛
知識產權 公司股權 經濟合同 建設工程 征地拆遷 行政訴訟 刑民交叉 法律顧問
 當前位置: 網站首頁 » 建設工程 » 合肥建筑工程律師案例 » 正文
(2020)川34民終462號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   日期:2021-04-11   閱讀:

審理法院:涼山彝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案號:(2020)川34民終462號

案件類型:民事

案由:建設工程合同糾紛

裁判日期:2020-06-01

審理經過

上訴人李翔宇、四川森茂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森茂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德昌縣鼎盛教育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德昌鼎盛公司)、熊壽榮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四川省德昌縣人民法院(2019)川3424民初130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因本案事實清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本院決定不開庭審理,經過閱卷、詢問當事人,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訴稱

李翔宇上訴請求:1.依法改判由德昌鼎盛公司、森茂公司支付李翔宇德昌縣攀西綿陽南山國際學校幼兒園涵管、擋土墻工程增加部分的勞務費(含民工工資)72016.00元;2.依法改判由德昌鼎盛公司、森茂公司退還李翔宇給付的工程履約保證金400000.00元;3.依法改判由德昌鼎盛公司、森茂公司給付拖欠的工程款(勞務費)及利息,利息以工程款2985834.88元和增加工程勞務費72016.00元共計3057850.88元為基數,從2014年9月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標準計算并支付;4.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由德昌鼎盛公司、森茂公司承擔。事實與理由:一、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未支持李翔宇要求給付增加的工程價款及民工工資72016.00元的訴訟請求。李翔宇在施工過程中,除完成了攀西南山學校幼兒園主體工程和門衛(wèi)室項目外,還增加施工了攀西南山學校幼兒園增加的涵管、擋土墻等項目,有熊壽榮的簽字和當庭承認增加工程的事實及具體施工班組結算、工程建成已存在的事實為證,能夠證實上訴人增加工程價款72016.00元。但一審判決否定熊壽榮簽字確認和當庭承認增加工程的事實。熊壽榮既是德昌公司的攀西綿陽南山國際學校(幼兒園)(下稱攀西南山學校)整個工程的技術負責人,又是施工單位森茂公司項目部的負責人,在整個攀西南山學校工程中,熊壽榮是現場負責人,涉及技術和增減工程均是由其簽字確認。一審僅憑向道平不認可,就不予采信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是不公允的。二、一審判決采信證據錯誤。李翔宇與德昌鼎盛公司、森茂公司簽訂合同后,按被上訴人德昌鼎盛公司法定代表人向道平的指定,通過中國工商銀行向德昌鼎盛公司指定的向軍在中國工商銀行開設的62×××16賬戶轉款400000.00元,有李翔宇銀行轉款憑據為證。向軍是德昌公司的管理人員,收取款項是其履行職務行為,應當認定李翔宇向德昌鼎盛公司人支付了工程履約保證金,李翔宇要求退還履約保證金有理有據。三、一審判決適用法律不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的規(guī)定,本案幼兒園工程從2014年6月動工修建,德昌鼎盛公司、森茂公司未按合同給付工程進度款,且該工程于2014年9月1日交付使用至今。李翔宇與德昌鼎盛公司、森茂公司在合同中的結算條款約定:“應支付的工程資金,未支付的資金甲方每月按2%支付利息,未付時間最長不超過六個月,超過六個月未付的資金每月按3%支付利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guī)定,即使合同無效,但結算條款依然有效。同時,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guī)定,一審判決按貸款基準利率計付利息是錯誤的,李翔宇要求的利息計算標準的上訴請求有理有據。綜上,請求二審法院支持李翔宇的全部上訴請求。

被上訴人辯稱

德昌鼎盛公司未作答辯。

森茂公司辯稱,一、李翔宇無證據證明其施工了攀西綿陽南山國際學校幼兒園涵管、擋土堵的增加工程,一審判決沒有支持該部分的勞務費正確。李翔宇主張有增加的工程(幼兒園涵管和擋土墻)的依據僅僅只是熊壽榮的簽字的結算單,無其他證據予以佐證。根據查明的事實反映,熊壽榮和李翔宇一樣都是實際施工人,二者存在利害關系,且在沒有德昌鼎盛公司授權的情況下,其無權代表德昌鼎盛公司對工程量進行結算,一審判決對該部分不予支持是正確的。二、按照李翔宇的主張其400000.00元的履約保證金是交給德昌鼎盛公司的話,那么就更能說明其與德昌鼎盛公司直接建立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系,本案所涉的全部費用不應由森茂公司來支付。根據《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第十四條關于“如何確定借用資質(掛靠)人主張欠付工程款的訴訟主體及責任承擔”的規(guī)定:“發(fā)包人知曉并認可實際施工人借用資質施工,能夠認定發(fā)包人實際與實際施工人建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系,實際施工人要求發(fā)包人直接承擔工程價款支付責任的,應予支持”。另外根據合同的相對性,李翔宇主張的所有費用也均應當由合同相對方德昌鼎盛公司來支付,與森茂公司無關,森茂公司既沒有施工案涉工程,更沒有獲得過任何工程款,不應當承擔付款責任。三、無論是否約定了利息,都不應當由森茂公司來支付。李翔宇已經在上訴狀中說得很清楚了,在幾方簽訂的合同中明確約定了:“應支付的工程資金,未支付的資金甲方每月按2%支付利息……”,合同中的甲方就是德昌鼎盛公司,可見就算要按照雙方合同的約定來支付利息也是應當由德昌鼎盛公司來支付,與森茂公司無關。綜上,森茂公司并不是與李翔宇建立合同關系的相對方,李翔宇作為實際施工人直接與業(yè)主德昌鼎盛公司建立了合同關系,且李翔宇本身也是該項目的合伙人,其勞務費等所有費用均應當由德昌鼎盛公司來支付,李翔宇要求森茂公司一起承擔付款責任的主張不能成立,請求二審法院查明事實,駁回李翔宇對森茂公司的上訴請求。

熊壽榮述稱,我是作為第三人參加的訴訟。李翔宇作為涼山州鼎盛教育投資有限公司的股東之一,其代理人的陳述不是客觀事實,不該森茂公司承擔責任應當向法官作明確解釋;決算到目前都沒有進行,李翔宇說沒有收到一分錢,但我方出具了李翔宇借款5000000.00元借條的原件,向道平說是用于支付李翔宇工程款的;我的工程款都是向道平支付的,森茂公司就是掛靠,一審判決森茂公司支付工程款不合法,該款應由德昌鼎盛公司支付。

森茂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由德昌鼎盛公司直接向李翔宇支付應付工程款及利息,駁回李翔宇對森茂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2.一、二審案件受理費全部由德昌鼎盛公司、森茂公司、熊壽榮承擔。上訴理由:一、一審判決對案涉工程款支付責任的承擔問題認定不清。首先,一審沒有查明德昌鼎盛公司、李翔宇及熊壽榮三被上訴人之間的關系,導致對事實認定不清,判決結果錯誤。德昌鼎盛公司是自然人向道平、陳建文、田紅梅共同出資組建的有限責任公司,于2013年9月13日在德昌縣食品藥品和工商質量監(jiān)管局登記并取得營業(yè)執(zhí)照;2013年10月29日,為了投資建設攀西綿陽南山國際學校,李翔宇與向道平、陳建文、劉小華簽訂了《合伙協(xié)議》,約定:由幾方共同投資德昌鼎盛公司,并全資控股攀西綿陽南山國際學校,合伙人股份向道平占53%,陳建文占27%,劉小華占10%,李翔宇占10%;各合伙人按其股份修建攀西綿陽南山國際學校房屋,修建的費用作為合伙經營費用,由合伙人自行負責,以工程竣工決算的工程款作為合伙人的投資額;另外還約定了盈利分配、投資款到賬具體時間和金額計算方式等內容。由此可見,李翔宇并不只是單純的實際施工人,其參與攀西綿陽南山國際學校工程施工的行為是一個出資行為,其與德昌鼎盛公司的法人向道平和股東陳建文根本就是合伙關系。其次,也正是因為早在案涉工程發(fā)包以前,李翔宇與德昌鼎盛公司一個作為案涉工程的投資人,一個作為該工程的發(fā)包人,雙方已經存在利害關系。李翔宇于2014年5月8日,通過合法的程序承包了攀西南山國際學校的建設工程,德昌鼎盛公司明知李翔宇和熊壽榮不具備建設工程施工資質,卻又必須要其參與施工,于是找到森茂公司,讓森茂公司向李翔宇和熊壽榮出借資質進行施工,并將承包的全部工程(總面積79000平方米)包給李翔宇、熊壽榮二人,所以2014年5月15日,森茂公司才在德昌鼎盛公司的要求下與德昌鼎盛公司、李翔宇、熊壽榮補簽了名為《建設工程勞務分包、施工技術、備案資料承包合同書》的三方協(xié)議,該協(xié)議的實質就是發(fā)包方德昌鼎盛公司將森茂公司承包的工程直接交給李翔宇和熊壽榮施工,也只有這樣才能對該協(xié)議中上訴人只承擔監(jiān)管責任,德昌鼎盛公司承擔所有付款及其他責任的約定,以及為什么至今沒有支付一分錢工程款給森茂公司等情況作出合理解釋。并且2014年4月22日德昌縣建設局頒發(fā)的《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德建施編號:513424201404030101)中登記的項目負責人名字為德昌鼎盛公司的法人向道平,可見,該工程實質就是業(yè)主自己發(fā)包自己施工的違法行為。但一審判決卻認定是森茂公司主動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程分包給李翔宇和熊壽榮,并取得了發(fā)包方德昌鼎盛公司的同意后簽訂的三方合同,該認定顯然與事實不符,且直接導致了錯誤認定森茂公司是造成協(xié)議無效的過錯方。二、一審判決對應當支付的工程款數額沒有查清。2016年11月10日,德昌鼎盛公司法定代表人向道平因為不能支付案涉工程的建設資金,將其持有的南山學校股份中19.23%(按已建設工程投入資金額作價為54568600.00元)轉讓給李翔宇,其中9.23%的股份作價26191800.00元是屬于建設攀西綿陽南山學校未付工程款的,還轉讓了5%作價14188400.00元給熊壽榮,該款項也是屬于建設攀西綿陽南山學校未付工程款的(四川金達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清產核資專項審計報告》中查明)。也就是說,李翔宇、熊壽榮修建攀西綿陽南山學校后,已經通過股權作價轉讓的方式獲得了工程款,涉及本案的該部分工程款是否已經包含在其中,由于幾方并沒有對工程總造價進行結算,是否還該付工程款,該付多少工程款,是不能僅憑李翔宇提交的一個測算報告和合同單價就能夠確定的,但德昌鼎盛公司公司、森茂公司、熊壽榮在一審中刻意隱瞞相關情況,森茂公司也并不清楚這些情況,導致一審判決對該事實尚未查明。二、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正因為一審對事實認定不清,才錯誤的認為本案是森茂公司違法分包導致分包協(xié)議無效,森茂公司對此應當承擔責任。因此適用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實際施工人以發(fā)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第三人。發(fā)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由于沒有結算,欠付工程款無法確定,所以最后認定德昌鼎盛公司作為發(fā)包人應當在森茂公司應付工程款的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錯誤的把森茂公司認定為責任主體。但從本案的事實來看,發(fā)包人德昌鼎盛公司是直接將森茂公司承包的工程拿出一部分分包給李翔宇和熊壽榮,并不是森茂公司將案涉工程分包出去的,德昌鼎盛公司的這個行為已經不僅僅是明知、放任實際施工人借用資質施工,而是故意追求實際施工人借用森茂公司資質施工的效果,其主觀上是惡意違法的,因此,應當適用《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第十四條關于“如何確定借用資質(掛靠)人主張欠付工程款的訴訟主體及責任承擔”的答復:“發(fā)包人知曉并認可實際施工人借用資質施工,能夠認定發(fā)包人實際與實際施工人建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系,實際施工人要求發(fā)包人直接承擔工程價款支付責任的,應予支持”,本案中,顯然李翔宇的訴訟請求就是要求判令德昌鼎盛公司直接給付所欠的工程款,且一審判決也認可了德昌鼎盛公司與李翔宇建立了直接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系,那么責任承擔主體就應當是德昌鼎盛公司。一審作出的判決結果卻與事實和法律不符。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導致判決結果錯誤,請求二審法院查明事實,依法改判由被上訴人德昌鼎盛公司承擔支付工程款的責任,駁回李翔宇對森茂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李翔宇辯稱:1.依法駁回森茂公司的上訴請求;2.本案一、二審訴訟費全部由德昌鼎盛公司、森茂公司承擔。事實與理由:一、一審判決由德昌鼎盛公司、森茂公司承擔工程款支付責任,認定事實清楚。1.一審查明德昌鼎公司是涉案工程的發(fā)包方,森茂公司是承包方,李翔宇是實際施工人,熊壽榮是上述兩公司的該工程現場技術負責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向道平、陳建文、田紅梅共同出資設立德昌鼎盛公司,修建攀西綿陽南山國際學校,后又與李翔宇、劉小華等人簽訂合伙協(xié)議,約定合伙人按股份修建學校,費用各自負責,工程款作為合伙人的投資股份。但李翔宇修建幼兒園的工程款(勞務費),向道平拖延一直不予結算,也不付款,更沒有折抵股份。森茂公司僅憑合伙協(xié)議和李翔宇參與了幼兒園的施工,就認為李翔宇和向道平是合伙關系,是出資行為,從而否定李翔宇是幼兒園工程的實際施工人的客觀事實,否定一審判決對查清事實的認定,顯然是錯誤的。2.一審認定森茂公司將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給李翔宇,并取得了發(fā)包方的同意,符合本案的客觀事實。《建筑工程勞務分包、施工技術、備案資料承包合同書》三方協(xié)議,證實了德昌鼎盛公司將該工程發(fā)包給了森茂公司,森茂公司提供資質,收取管理費,又將幼兒園工程勞務分包給了李翔宇的事實。在整個攀西綿陽南山國際學校修建中,德昌鼎盛公司是發(fā)包方,向道平是牽頭人,又是全部建材的采購人,李翔宇只是負責組織修建勞務,收取勞務費。工程完工后,德昌鼎盛公司不與李翔宇結算,不支付勞務費。只支付供貨商的材料款和森茂公司管理費100多萬元。如果三方沒有同意就不會簽訂合同,既然簽訂了合同,李翔宇已實際組織完成工程,且交付使用,理所當然應當獲得工程款。二、一審判決查清了涉案應當支付的工程款數額。森茂公司訴稱,李翔宇已通過股權作價轉讓方式獲得了修建幼兒園工程款,沒有事實依據。一是2016年11月10日,向道平轉讓給李翔宇的9.231%股份,不是建設幼兒園的未付工程款,而是向道平用在攀西綿陽南山國際學校的股份置換李翔宇遂寧南山國際學校的股份,有股權轉讓置換協(xié)議為證。二是向道平并未對李翔宇修建涉案工程勞務費進行結算。向道平在工程款未結算、數額無法確定的情況下,不可能就將該部分工程款就包含在股份中。三是如果德昌鼎盛公司支付了李翔宇涉案工程款,李翔宇不可能在近六年里三次起訴德昌鼎盛公司,要求其支付涉案工程款。四是森茂公司稱并不清楚這些情況(即工程款支付、股權轉讓置換),并且,也承認工程款沒有結算,金額不能確定,就認為一審判決對該事實尚未查明。五是四川金達會計師事務所所出具的《清產核資專項審計報告》,認定向道平轉讓給熊壽榮屬未付工程款具有法律效力。三、一審判決適用法律沒有錯誤。三方協(xié)議是德昌鼎盛公司、森茂公司、李翔宇、熊壽榮的真實意思表示,對三方均具有約束力。由于森茂公司承包工程后又進行分包,德昌鼎盛公司撥付工程款也沒有通過森茂公司。因此,森茂公司對向道平與李翔宇等投資人的股權轉讓、作價、置換、資金支付承認并不清楚這些情況。那么,森茂公司在不知道事情真相,沒有任何事實依據的情況下,就無權憑主觀臆斷否定一審對本案客觀事實的認定,而認為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否定一審判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的規(guī)定,李翔宇作為實際施工人以發(fā)包方德昌鼎盛公司公司、轉包方森茂公司為被告主張權利,即使沒有結算,要求其支付工程款,并無不當。綜上,一審判決認定森茂公司分包工程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森茂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懇請二審法院依法駁回。

德昌鼎盛公司未作答辯。

熊壽榮述稱,與上述陳述一致。

李翔宇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請求依法確認李翔宇為德昌鼎盛公司承建德昌縣攀西綿陽南山國際學校幼兒園工程款(勞務費)3057850.88元;2.判令德昌鼎盛公司、森茂公司給付李翔宇的工程款(勞務費)3057850.88元及利息,利息以3057850.88元為基數,從2014年9月2日起按合同約定的標準計算至付清之日止;3.判令德昌鼎盛公司、森茂公司退還李翔宇工程履約保證金400000.00元;4.判令德昌鼎盛公司、森茂公司向李翔宇支付總承包費5%的違約金;5.本案訴訟費和其他費用由德昌鼎盛公司、森茂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4年5月8日,德昌鼎盛公司與森茂公司雙方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約定德昌鼎盛公司將自己開發(fā)的位于德昌縣鳳凰大道旁的攀西南山國際學校項目承包給森茂公司修建,德昌鼎盛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均在合同上蓋章簽名予以確認。合同簽訂后,德昌鼎盛公司與森茂公司將該合同副本送往德昌縣城鄉(xiāng)規(guī)劃建設和住房保障局備案。2014年5月15日,德昌鼎盛公司作為甲方,森茂公司作為乙方,李翔宇、第三人熊壽榮作為丙方簽訂了《建設工程勞務分包、施工技術、備案資料承包合同書》,合同中載明:“甲方:德昌縣鼎盛教育投資有限公司乙方:四川省大英縣森茂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丙方:李翔宇熊壽榮……甲、乙、丙三方就幼兒園、小學、行政樓、初中、藝術樓、實驗樓、宿舍樓一幢建筑面積約52000㎡(李翔宇承建幼兒園、小學、行政樓建筑面積約25000㎡;熊壽榮承建初中、藝術樓、實驗樓、宿舍樓一幢,建筑面積約27000㎡)工程建設勞務作業(yè)、施工技術、安全管理、文明施工、備案資料合作事項協(xié)商一致,簽訂本合同,甲、乙、丙三方共同遵照執(zhí)行。一、工程名稱:攀西綿陽南山國際學校二、工程地點:德昌縣三、丙方工程承包范圍施工圖紙范圍內的丙方所承包的工程項目所含的施工技術、備案資料、除未承包內容外的建筑和結構工程的勞務施工?!?、工程價格:小學、幼兒園、行政樓、初中、藝術樓、實驗樓:448元/㎡;宿舍樓一幢468元/㎡……八、工程承包方式:甲方負責商砼、鋼材、水泥、砂、石子、機制標磚、配磚及空心磚、水電材料、鋼絲網、砂漿王、止水絲桿、止水條、止水帶、機械連接螺栓及其他原材料的供應?!?、工程單價及結算方式:……進度款支付方式:以丙方進入施工現場并開始作業(yè)為準,甲方每個月按照分項工程依據以下支付方式給丙方勞務報酬……(3)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支付工程總款的4%;支付至工程總款的97%,其余3%作為質保金,質保金滿壹年后,若無質量問題或處理完質量問題,甲方一個月內與丙方辦理完畢質保金結算,并支付余下質保金(無利息)。上述保修期間返修費由丙方負責,如丙方未及時處理,甲方可直接從質保金中扣除處理相關問題支出的費用,丙方必須無條件認可?!?、丙方責任:1、丙方現場技術人員、施工員、安全員,以乙方管理人員身份參加現場例會或從事其他有關該工程的工作,保證隨時與甲方聯系,負責日常管理協(xié)調?!?、組織操作勞務人員,保證工程進度需要的人員配備,并組織進場后文明安全、質量學習?!?、制定現場管理制度,加強對班組及勞務人員的管理?!?0、按甲、乙雙方的工期計劃要求,認真編制施工作業(yè)計劃,每月應按時完成甲方下達的月工期計劃。……”甲方德昌鼎盛公司在該合同上蓋章,法定代表人向道平簽名予以確認,乙方森茂公司在合同上加蓋的是四川省大英縣森茂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德昌縣南山中學項目部章予以確認,丙方李翔宇、熊壽榮簽名予以確認。承包合同簽訂后,李翔宇及第三人熊壽榮組織施工班組對該工程進行了施工。工程施工過程中,三方并未按照三方簽訂的《建設工程勞務分包、施工技術、備案資料承包合同書》的約定進行施工。在實際施工過程中,李翔宇只是修建了其中約定由其修建的幼兒園。其余的小學、行政樓由第三人熊壽榮負責修建。為趕工期,第三人熊壽榮幫助完成了幼兒園工程的部分工作。2014年9月1日,攀西南山國際學校附屬幼兒園投入使用。2016年1月4日,德昌鼎盛公司與案外人成都西南冶金測量工程公司西昌分公司簽訂了《房屋測繪工程合同》。合同約定由成都西南冶金測量工程公司西昌分公司對由德昌鼎盛公司投資修建的位于德昌縣城區(qū)的德昌縣攀西南山國際學校校區(qū)房屋面積進行測量。經該公司測繪后確認,攀西綿陽南山國際幼兒園的主樓建筑面積為6633.87㎡,幼兒園值班室建筑面積為30.94㎡。此后,李翔宇多次向德昌鼎盛公司要求其給付勞務費用未果。李翔宇遂于2017年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在審理過程中李翔宇又撤回訴訟?,F李翔宇再次起訴至法院。審理中還查明,李翔宇及第三人熊壽榮均系自然人,不具備建設工程施工資質。二人系德昌縣攀西南山國際學校實際施工人。在施工過程中,李翔宇及第三人熊壽榮均是以森茂公司的名義進行施工。至今三方未對攀西南山國際學校附屬幼兒園的工程項目進行竣工驗收。德昌鼎盛公司與森茂公司也未進行工程結算。森茂公司在攀西南山國際學校工程項目中,一共收取了德昌鼎盛公司1,000,000元左右的管理費用。森茂公司在德昌縣承建德昌鼎盛公司開發(fā)的攀西南山國際學校項目期間,在簽訂合同時的名稱全稱為四川省大英縣森茂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此后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準予變更名稱為四川森茂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認為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1.李翔宇的訴請是否超出了訴訟時效的問題;2.三方簽訂的《建設工程勞務分包、施工技術、備案資料承包合同書》效力問題;3.應付李翔宇工程款總額問題,工程款支付責任承擔問題;4.欠付工程款資金占用利息及違約金問題;5.履約保證金的問題。一、關于李翔宇的訴請是否超出了訴訟時效的問題。在本案庭審中雖森茂公司主張李翔宇的訴請已經超出了訴訟時效,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二款關于最長訴訟時效的規(guī)定。本案中李翔宇的權利受保護的最長訴訟時效應為二十年。加之在本案審理中已經查明,在工程交付使用后,李翔宇多次向德昌鼎盛公司要求支付其勞務費用,且于2017年向一審法院提起過訴訟,此后又撤回起訴。德昌鼎盛公司對此事實并無異議。一審法院認為李翔宇主張的訴訟之情形并未超出上述法律之規(guī)定,故對森茂公司主張李翔宇的訴訟已超過訴訟時效之抗辯,一審法院不予采信。二、關于三方簽訂的《建設工程勞務分包、施工技術、備案資料承包合同書》效力問題。三方簽訂的合同雖有李翔宇、德昌鼎盛公司、森茂公司及第三人的簽字蓋章予以確認,但該合同約定發(fā)包方德昌鼎盛公司同意承包方森茂公司將其承包的攀西南山國際學校工程項目中的勞務作業(yè)分包給李翔宇及第三人熊壽榮,由發(fā)包方德昌鼎盛公司與實際施工人丙方直接建立合同關系。但本案中李翔宇及第三人熊壽榮均系自然人,不具備建設工程施工資質。在庭審中,雖然森茂公司主張李翔宇及第三人熊壽榮均是森茂公司職工,李翔宇及第三人熊壽榮與森茂公司系內部職工承包合同關系,但并未提交李翔宇及第三人與其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據予以證明,加之審理中亦無證據證明被告森茂公司對內部承包人丙方進行了資質管理。故一審法院認為森茂公司與李翔宇及第三人熊壽榮系內部承包合同關系主張不成立,三方簽訂合同系違法分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三款“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和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的規(guī)定,故三方簽訂的《建設工程勞務分包、施工技術、備案資料承包合同書》系無效合同。本案中,雖李翔宇修建的幼兒園未經竣工驗收確認合格,但該房屋于2014年9月1日投入使用至今已有五年。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之規(guī)定,李翔宇依據簽訂的《建設工程勞務分包、施工技術、備案資料承包合同書》進行施工,其施工的工程現已經投入使用達五年,因此李翔宇對其施工的工程量主張工程價款,一審法院予以支持。三、關于應付李翔宇工程款總額問題,工程款支付責任承擔問題。根據本案審理查明的事實,本案中李翔宇所承建的德昌縣攀西南山國際學校(幼兒園)經成都西南冶金測量工程公司西昌分公司測量后確認,主樓建筑面積為6633.87㎡,幼兒園值班室建筑面積為30.94㎡。根據三方簽訂的《建設工程勞務分包、施工技術、備案資料承包合同書》合同中約定的幼兒園勞務費用標準448元/㎡計算,李翔宇所建工程勞務費用的總額應為2985834.88元(6633.87㎡×448.00元/㎡+30.94㎡×448.00元/㎡)。至于李翔宇所主張增加工程量的勞務費用問題,因李翔宇并未提交有效證據予以證明,加之三方簽訂的合同中對增加工程量單價也無明確約定。故一審法院對李翔宇所主張增加工程量部分的費用不予支持。森茂公司先與德昌鼎盛公司簽訂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此后又有三方簽訂的《建設工程勞務分包、施工技術、備案資料承包合同書》,雖然在三方簽訂的合同上,作為乙方的森茂公司加蓋的是四川省大英縣森茂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德昌縣南山中學項目部章,但在庭審中經一審法院詢問森茂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其明確表示當時森茂公司是知曉并同意此事的。因此森茂公司在本案中與李翔宇及第三人熊壽榮、德昌鼎盛公司簽訂無效合同及相應責任應由森茂公司承擔,對森茂公司主張自己不是本案的適格被告,也不負有給付工程價款的義務的辯稱意見,一審法院不予采信。故對李翔宇要求森茂公司對工程欠款承擔支付責任的訴訟請求,一審法院予以支持。經審理查明,德昌鼎盛公司系“德昌縣攀西南山國際學?!惫こ贪l(fā)包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實際施工人以發(fā)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第三人。發(fā)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之規(guī)定。德昌鼎盛公司應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承擔責任。雖然德昌鼎盛公司在庭審中辯稱,在工程施工過程中曾提前預支了勞務費用給李翔宇或其父親。但同時述稱該款是以借款方式交付。因德昌鼎盛公司在庭審中未出示有關證據證明其主張,加之審理中亦查明該款是以借款方式交付。故在本案中,一審法院對德昌鼎盛公司曾提前預支了勞務費的辯解不予采信,德昌鼎盛公司可在本案審結后就該借款問題另行提起訴訟。根據本案審理查明的情況,在本案中,德昌鼎盛公司首先與具有相應建設資質的森茂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用于行政機關備案。但在實際施工中采取自己組織建材,由不具有建設資質的丙方自然人以森茂公司名義進行施工,德昌鼎盛公司直接與實際施工人丙方結算的方式進行。至今德昌鼎盛公司與森茂公司也未進行工程結算。德昌鼎盛公司欠付工程價款數額無法確定。根據上述本案實際查明的情況,一審法院認為德昌鼎盛公司應在森茂公司應付李翔宇所建攀西南山國際學校幼兒園建設工程款(勞務費)范圍內承擔連帶給付責任。故對李翔宇要求德昌鼎盛公司對工程欠款承擔支付責任的訴訟請求,一審法院予以支持。四、關于欠付工程款資金占用利息及違約金問題。因本案中三方簽訂合同系無效合同,所以在合同中關于逾期付款利息及違約金約定應屬無效。故對本案中李翔宇提出按照月利息2%的標準計算逾期付款利息及合同總價款5%計算違約金的訴請,一審法院不予支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的“當事人對欠付工程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的規(guī)定,因本案中當事人約定屬無效約定,故一審法院認為此種情況應視為沒有約定。故本案中李翔宇所主張的工程款資金占用利息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息。至于欠付工程款利息的起算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的“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付。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下列時間視為應付款時間:(一)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的規(guī)定,根據本案審理查明的事實,本案中李翔宇所承建的德昌縣攀西南山國際學校(幼兒園)于2014年9月1日投入使用。根據上述法律規(guī)定利息計算應從2014年9月1日開始起算,但因本案中李翔宇主張從2014年9月2日開始計算應付工程價款的利息,李翔宇該行為系自己對民事權利一種處分且不違反法律的規(guī)定,一審法院予以確認。故本案中該工程款計付利息之日從2014年9月2日開始起算。五、關于履約保證金的問題。在本案審理過程中,李翔宇雖提供了兩份自己通過銀行向案外人向軍的轉款的影印件,因德昌鼎盛公司法定代表人不予認可,且李翔宇方并未提交證據證明雙方簽訂有有關履約保證金的協(xié)議或條款以及向軍是受德昌鼎盛公司的委托接受李翔宇交納的工程履約保證金事實。故對李翔宇提出要求德昌鼎盛公司、森茂公司退還工程履約保證金400000元的訴請,一審法院不予支持。綜上所述,李翔宇的部分訴請于法有據,一審法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第一百四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五十二條、第六十條、第二百七十二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九十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一、四川森茂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支付李翔宇工程款(勞務費)2985834.88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計算方式:以2985834.88元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自2014年9月2日起至付清為止);二、德昌縣鼎盛教育投資有限公司對上述款項給付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三、駁回李翔宇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7231.00元,由李翔宇負擔2129.00元,由四川森茂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負擔15102.00元。

二審裁判結果

二審審理中,上訴人李翔宇、森茂公司圍繞上訴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及質證。被上訴人德昌鼎盛公司、熊壽榮未提交證據。

上訴人李翔宇提交的證據如下:

第一組證據:電話錄音。用以證明向軍收到李翔宇繳納的400000.00元保證金,用于購買案涉工程的材料、支付材料款等。

第二組證據:證人證言。用以證明做了增加工程。

德昌鼎盛公司未到庭質證。

森茂公司質證意見:對證據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有異議,證人也未到庭作證。

熊壽榮質證意見:向軍系向道平的親兄弟,證明該項目德昌鼎盛公司是真正的老板,是支付案涉工程款的人;增加工程量確實有,但工程款無法核實。

本院對證據認證如下:森茂公司對第一組證據真實性有異議,本院無法確認該證據真實性,對該證據不予采信;第二組證據證人未到庭作證,森茂公司對該證據真實性有異議,本院對該證據不予采信。

森茂公司提交的證據如下:四川金達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清產核資專項審計報告》、《合伙協(xié)議》、德昌鼎盛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涼山州鼎盛教育投資有限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及章程。

用以證明李翔宇與德昌鼎盛公司股東向道平、陳建文系合伙關系,李翔宇以修建案涉工程作為實物投資入股,李翔宇與熊壽榮以受讓股份的方式獲得了工程款,德昌鼎盛公司系涼山州鼎盛教育投資有限公司的股東,故案涉工程款不應由森茂公司支付,應由德昌鼎盛公司自行支付。

李翔宇質證意見:對證據真實性無異議,但不能達到證明目的。

德昌鼎盛公未到庭質證。

熊壽榮質證意見:對證據真實性無異議,可以證明工程款應當由德昌鼎盛公司支付。

本院對證據認證如下:李翔宇、熊壽榮對證據真實性無異議,因德昌鼎盛公司未到庭質證,本院綜合其他證據及查明的事實認定是否對該證據予以采信。

李翔宇對一審判決查明的事實無異議,只對增加工程量有異議。森茂公司對一審判決查明的部分事實有異議,認為整個工程都由德昌鼎盛公司、李翔宇他們自己組織施工沒有查清李翔宇、熊壽榮與德昌鼎盛公司的關系及三方簽訂合同的原因;一審認定森茂公司收取管理費1000000.00元沒有依據。

二審審理查明,李翔宇于2017年10月11日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德昌鼎盛公司支付其修建德昌鼎盛公司承建德昌縣攀西綿陽南山國際學校幼兒園勞務費3038013.44元及增加涵管、擋土墻等勞務費72016.00及利息,后撤回起訴。2019年8月9日,李翔宇再次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德昌鼎盛公司支付勞務費3057850.00元及利息并退還履約保證金400000.00元,后撤回起訴。2019年9月27日提起本案訴訟。

二審另查明,森茂公司原名四川省大英縣森茂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8日變更名稱為四川森茂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二審審理中,李翔宇稱其訴訟請求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勞務費)及利息、違約金“被告”系德昌鼎盛公司、森茂公司,履約保證金應由德昌鼎盛公司退還。李翔宇、森茂公司、熊壽榮稱李翔宇、熊壽榮與森茂公司系掛靠關系,李翔宇、熊壽榮要修建案涉工程但沒有建筑施工資質,故找森茂公司參與,三方簽訂了《建設工程勞務分包、施工技術、備案資料承包合同書》。李翔宇稱案涉工程未結算,原因是向道平一直不結算。

本院認為,本案當事人爭議焦點如下:一、李翔宇請求德昌鼎盛公司、森茂公司支付其案涉工程價款及利息是否應予支持;二、李翔宇請求支付履約保證金400000.00是否應予支持。

一、關于李翔宇請求德昌鼎盛公司、森茂公司支付其案涉工程價款及利息是否應予支持的問題。1.關于合同效力問題。審理中查明,雖然2014年5月8日德昌鼎盛公司與森茂公司就案涉工程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但2014年5月15日德昌鼎盛公司作為甲方、森茂公司作為乙方、李翔宇和熊壽榮作為丙方簽訂《建設工程勞務分包、施工技術、備案資料承包合同書》,依據三方簽訂的合同“丙方承包范圍”、“進度款支付方式:甲方每個月按照各分項工程依據以下方式給丙方勞務報酬”等的約定,以及審理中李翔宇、森茂公司、熊壽榮關于“李翔宇、熊壽榮與森茂公司系掛靠關系,李翔宇、熊壽榮承建案涉工程,但因其無建筑資質,故找到森茂公司參與”的陳述,證明李翔宇系案涉工程的實際施工人,與森茂公司系掛靠關系,且經德昌鼎盛公司同意并由德昌鼎盛公司直接支付李翔宇工程款,故德昌鼎盛公司與森茂公司并未建立真實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系,雙方雖然簽訂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但簽訂合同的目的不是實際承建案涉工程,而是為了規(guī)避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讓不具備建筑施工資質的個人承建案涉工程,故與德昌鼎盛公司建立案涉工程合同關系的是李翔宇、熊壽榮。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三款“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焙偷谖迨l“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薄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項“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guī)定,認定無效:(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yè)名義的;”的規(guī)定,德昌鼎盛公司與森茂公司簽訂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德昌鼎盛公司、森茂公司、李翔宇、熊壽榮簽訂的《建設工程勞務分包、施工技術、備案資料承包合同書》均為無效合同。2.關于李翔宇請求支付工程款的問題。審理中,各方當事人對李翔宇承建的案涉工程的工程量及李翔宇依據《建設工程勞務分包、施工技術、備案資料承包合同書》的約定訴請的工程款2985834.88元無異議。雖然李翔宇修建的案涉幼兒園未經竣工驗收確認合格,但該房屋于2014年9月1日投入使用。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钡谑龡l“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fā)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持;”第十四條“當事人對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有爭議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fā)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三)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fā)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占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钡囊?guī)定,李翔宇請求依據合同對其施工的工程量主張工程價款2985834.88元,應予支持。至于審理中李翔宇提出的增項工程款72016.00元的問題,因該工程款系增項工程,未在《建設工程勞務分包、施工技術、備案資料承包合同書》施工范圍內,審理中德昌鼎盛公司對該增項工程款不予認可,李翔宇未提交證據證明該增項工程的計價標準,也未提交證據證明熊壽榮具有確認工程價款的職權,故李翔宇請求支付上述增項工程款,缺乏充分合法證據,本院不予支持。3.上述工程款價款應由誰承擔支付責任的問題。依據上述查明的事實,森茂公司與李翔宇系掛靠關系,但德昌鼎盛公司對此是明知并認可的,且在《建設工程勞務分包、施工技術、備案資料承包合同書》中明確約定由其直接支付李翔宇工程款,李翔宇在本次訴訟前的兩次訴訟中的訴訟請求也是要求德昌鼎盛公司承擔案涉工程款支付責任。故可以認定德昌鼎盛公司與李翔宇建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系。審理中,李翔宇訴稱未進行結算是因德昌鼎盛公司法定代表人向道平不結算。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第二款:“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钡囊?guī)定,因李翔宇與德昌鼎盛公司建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系,審理中,德昌鼎盛公司對由其支付李翔宇工程款并無異議,僅辯稱該款已通過李翔宇借款方式支付。故李翔宇請求德昌鼎盛公司支付其工程款,應予支持,其請求森茂公司支付工程款與上述查明的事實不符,一審判決由森茂公司支付工程款由德昌鼎盛公司承擔連帶支付責任不當,本院予以糾正。4.關于李翔宇請求支付工程款利息問題。因德昌鼎盛公司未支付李翔宇案涉工程工程款,故李翔宇上訴請求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钡囊?guī)定支付工程款2985834.88元的利息,應予支持。因中國人民銀行自2019年8月20日起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故本案利率標準應予調整,即本案利率標準在2019年8月20日前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確定,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確定。

二、關于李翔宇請求退還履約保證金400000.00元的問題。因審理中,德昌鼎盛公司不認可收到李翔宇履約保證金400000.00元,李翔宇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其將履約保證金交付給德昌鼎盛公司,故其請求德昌鼎盛公司退還履約保證金400000.00元,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結合二審中當事人提交的新證據,李翔宇的上訴請求部分成立,本院部分予以支持;森茂公司的上訴請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及判決結果部分錯誤,本院予以糾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二百七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項、第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四川省德昌縣人民法院(2019)川3424民初1304號民事判決;

二、德昌縣鼎盛教育投資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支付李翔宇工程款2985834.88元,并以2985834.88元為基數自2014年1月1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付利息;

三、駁回李翔宇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17231.00元,由李翔宇負擔2129.00元,由德昌縣鼎盛教育投資有限公司負擔15102.0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17231.00元,由李翔宇負擔2129.00元,由德昌縣鼎盛教育投資有限公司負擔15102.00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人員

審判長袁荃

審判員陳慧玲

審判員馬俊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書記員

書記員朱智鵬


 
 
 
免責聲明
相關閱讀
  合肥律師推薦  
張成龍律師
專長:建筑工程、行政訴訟
電話:13956970604
地址:合肥廬陽區(qū)東怡金融廣場B座37樓
  最新文章  
  人氣排名  
訴訟費用 | 誠聘英才 | 法律聲明 | 投訴建議 | 關于我們
地址:合肥廬陽區(qū)東怡金融廣場金亞太律所 電話:13956970604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備1200173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