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宜春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號:(2019)贛09民初102號
案件類型:民事
案由:因申請訴前財產保全損害責任糾紛
裁判日期:2019-07-18
審理經過
上海松石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松石公司)因申請訴前財產保全損害責任糾紛一案,原告二十冶公司于2019年3月7日訴至本院。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龍琴擔任審判長,審判員郭琳、楊柳參加的合議庭進行審理,書記員張曉倩擔任記錄。本院于2019年6月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二十冶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郭剛及被告松石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馮大銀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
原告二十冶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松石公司賠償損失1438617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松石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松石公司在(2016)贛09民初101號一案中,于2015年9月29日申請貴院對二十冶公司采取保全措施,凍結二十冶公司銀行存款10382205元,直至2018年9月26日才解除上述保全措施。貴院于2019年2月15日民事判決書中確定二十冶公司支付松石公司工程款金額僅為633135.64元,及2014年1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
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以年利率5%估算,利息為158283.91元,以上金額合計為791419.55元。該金額與松石公司采取保全措施凍結二十冶公司的銀行存款金額存在巨大差額,高達9590785.45元,構成二十冶公司利息損失1438617元。按照
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以年利率5%計算,根據法律相關規(guī)定,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同時,二十冶公司與松石公司簽訂的工程施工合同價款僅為暫定金額,并非固定價款,明確系以雙方實際結算金額作為工程總價款支付依據,松石公司主觀上存在故意,松石公司對其實際完成的工程價款是明知的,案件經審計確定的未支付工程價款僅為633135.64元,對該審計金額松石公司在庭審中表示無異議,并變更了訴請金額,故松石公司以合同暫定金額,在明知與實際履行金額差額巨大的情況下,查封二十冶公司銀行賬戶差額高達9590785.45元,時間長達三年之久,明顯系惡意。松石公司申請財產保全錯誤與損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錯誤申請保全給而二十冶公司帶來了不可估量的損失,且由于錯誤申請保全致使二十冶公司在企業(yè)形象、品牌價值、商業(yè)信譽上等均遭受損失。
被告辯稱
被告松石公司答辯稱:二十冶公司的訴訟請求不能成立,請求法庭駁回松石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1、松石公司申請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系民事訴訟法賦予的訴訟權利,并經宜春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并執(zhí)行,財產保全措施的訴訟行為合法。2、松石公司申請采取保全措施,凍結二十冶公司銀行賬戶存款,系松石公司按照雙方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進度款支付提出的訴訟請求,宜春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作出判決,支持松石公司訴訟請求。3、宜春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后二十冶公司提出上訴,在
本院查明
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時,認為該工程已經竣工驗收,不存在進度款支付問題,應該為工程結算款,該案由
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發(fā)回重審,要求按雙方簽署的施工合同進行工程的竣工決算,該鑒定申請由二十冶公司提出,并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委托相應的造價咨詢公司進行造價審計,在鑒定結論未出具前,對于工程量計算及工程造價,雙方都無法確定,最終宜春市中級人民法院采信審計結論作出判決,與財產保全凍結金額有差異,但該結果并非松石公司過錯。4、在本案中,宜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二十冶公司支付松石公司工程款,雖金額與財產保全的金額存在差距,但該差距系雙方在此前未進行審計造成,在審計未有結果之前,按合同造價計算,二十冶公司應當支付松石公司的進度款金額確實在10000000元左右,該金額可以由宜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文書證實,對于財產保全金額差距,松石公司不存在主觀過錯,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判例,對于財產保全金額與判決金額不一致的,均未按申請人存在過錯處理。5、對于二十冶公司的損失請求及計算方式,松石公司提出的財產保全,凍結二十冶公司銀行賬戶的款項近10000000元,但該款項實際在二十冶公司的銀行賬戶中,且在凍結期間仍產生銀行存款活期利息,二十冶公司未提供充分的證據因該賬戶凍結導致其產生銀行貸款利息損失,故二十冶公司所稱利息損失,無其他相關證據證明。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即原告二十冶公司提交的證據一:原告的營業(yè)執(zhí)照、準予變更(備案)登記通知書各一份,擬證明原告主體適格。被告松石公司質證后認為對三性均無異議。上述證據來源、形式合法,與本案具有關聯性,且被告表示均無異議,故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對于有爭議的事實質證和認定情況如下:
一、原告二十冶公司提交證據二(2016)贛09民初101號民事判決書一份,擬證明已終審判決認定二十冶公司僅需支付松石公司633135.64元,并按
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該款自2014年1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與松石公司的訴請及申請查封的金額差別巨大,構成二十冶公司利息損失高達1438617元。松石公司質證后認為:對判決書的真實性合法性無異議,對證明目的有異議,利息損失與松石公司無關,松石公司是按照法律程序走的。綜合原告的舉證意見和被告的質證意見,本院認證如下:對該判決書的真實性予以確認,但不能由此認定松石公司申請財產保全的行為造成對原告高達1438617元的利息損失。
二、原告二十冶公司提交證據三:2015年7月27日到2018年5月10日二十冶公司分別向銀行共6筆借款合同。擬證明申請保全人因凍結被申請人的資金造成二十冶公司生產經營需要發(fā)生的更多的向商業(yè)銀行的借款,從而造成實際利息的損失。松石公司質證后認為:二十冶公司貸款與松石公司無關,據此計算出的損失也與松石公司無關。綜合原告的舉證意見和被告的質證意見,本院認證如下:對借款合同的真實性予以確認,但對原告主張的證明目的不予確認,不能由此認定被告存在造成了原告二十冶公司的利息損失的侵權行為。
三、被告松石公司提交證據一:松石公司與
上海十三冶建設有限公司(后更名為二十冶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一份,證明當時起訴的訴訟標的是按照合同約定進行起訴的。原告二十冶公司質證后認為:沒有意見,但合同約定的工程總價款僅為暫定總價為30000000元,并非固定價格,雙方實際結算金額作為工程總價款支付依據。綜合被告的舉證意見和原告的質證意見,本院認證如下:被告對該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沒有異議,本院對該合同的真實性予以確認,可以認定雙方簽訂的合同約定工程總價款暫定為30000000元。
四、被告松石公司提交證據二:(2015)宜中民四初字第34號民事判決書一份,證明松石公司申請財產保全,沒有多查封原告二十冶公司的賬。原告二十冶公司質證后認為:對判決書真實性無異議,被告松石公司在明知合同價款暫定為30000000元,且明確以雙方實際結算金額作為工程總價款支付依據的情況下,被告在無任何事實和法律依據的情況下提起訴訟并申請保全,明顯主觀上存在故意。綜合被的舉證意見和原告的質證意見,本院認證如下:上述證據來源、形式合法,對該判決書的真實性予以確認。
綜上認證,并結合原、被告當庭陳述,本院認定本案事實如下:
2015年8月31日,松石公司因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將
上海十三冶建設有限公司(即后更名的二十冶公司)及
中冶天工上海十三冶建設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以下簡稱江西分公司)訴至本院,要求:一、判令二十冶公司和江西分公司支付工程款7713738.61元;二、判令二十冶公司和江西分公司承擔違約金2668467元(自2012年7月23日至起訴之日,按人民銀行延期付款罰息規(guī)定,即同期貸款利率的150%計算);三、案件訴訟費由二十冶公司和江西分公司承擔。本院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2015)宜中民四初字第34號民事判決后,二十冶公司與江西分公司不服,向
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8日作出(2016)贛民終102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將本案發(fā)回本院重審。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后,于2019年1月31日開庭審理時,松石公司將訴訟請求變更為:一、判令二十冶公司和江西分公司向松石公司支付工程款633135.64元及該款按
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150%計算自2012年7月2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訴訟費、財產保全費、鑒定費由二十冶公司和江西分公司承擔。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判決:一、二十冶公司應于判決生效之日其5日內向松石公司支付工程款633135.64元,并按
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該款自2014年1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另查明,在松石公司與二十冶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的審理中,松石公司于2015年9月22日申請本院對二十冶公司、江西分公司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凍結了二十冶公司銀行存款10382205元,直至2018年9月26日保全措施解除?,F二十冶公司以法院判決的金額與松石公司申請財產保全凍結二十冶公司的銀行存款金額存在巨大差額高達9590785.45元、松石公司申請財產保全錯誤為由,提起訴訟要求松石公司賠償二十冶公司利息損失1438617元。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本案系因當事人認為申請財產保全錯誤造成其財產損失而引起的糾紛。訴訟財產保全是民事訴訟法賦予當事人的重要權利,侵權責任的認定,應當適用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規(guī)定。而申請保全有錯誤的,須以申請人主觀存在過錯為要件。綜合本案案情,二十冶公司沒有證據證明松石公司在申請財產保全存在過錯。1、在二十冶公司與松石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雖然經法院判決支持的金額與松石公司申請保全的金額存在差距,但松石公司是在訴爭標的范圍內對二十冶公司等的財產申請查封,系依法行使法律賦予的訴訟權利,并未惡意行使權利,且二十冶公司沒有證據證明松石公司存在主觀上的錯誤。2、松石公司申請訴訟保全的數額未超出其訴訟請求及相關費用的數額,且松石公司在變更訴訟請求前已解除了保全措施,二十冶公司沒有充分有效的證據證明松石公司主觀上存在通過申請訴訟保全損害二十冶公司權利的惡意。3、二十冶公司與松石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二十冶公司認為松石公司訴訟請求與訴訟結果存在差異,因此主觀上存在惡意。本院認為,法院的生效判決系由雙方當事人訴訟行為、對法律法規(guī)的認識理解及法院對事實、證據的認定和適用法律等諸多因素決定,并非申請人于起訴或申請財產保全時即可預見或作出判斷的。申請財產保全錯誤,不能以申請人的訴訟請求未得到法院支持或大部分未支持為前提,故松石公司因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起訴二十冶公司不屬于惡意訴訟。綜上,二十冶公司主張松石公司申請財產保全錯誤并賠償其損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二十冶公司的訴訟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零二條、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駁回原告
上海二十冶建設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7748元,由原告
上海二十冶建設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
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審判人員
審判長龍琴
審判員郭琳
審判員楊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書記員
書記員張曉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