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左云縣人民法院
案號:(2020)晉0226民初117號
案件類型:民事
案由: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裁判日期:2020-08-24
審理經過
原告皇甫某訴被告山西路橋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被告山西路橋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大呼高速公路路面施工總承包合同段項目三分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立案確定為買賣合同糾紛,因主要事實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現(xiàn)變更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皇甫某、被告山西路橋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某、山西路橋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大呼高速公路路面施工總承包合同段項目三分部負責人李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
皇甫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依法判決被告付材料及人員務工費43867元,以及利息19393元,合計63269元;2、判決被告以2020年6月1日開始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息支付直到付清逾期利息;3、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1年5月份,被告山西路橋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大呼高速公路路面施工總承包合同段項目三分部,將大呼高速路面三分部在左云連接線治超地泵工程包給原告,工程量清單為40887元。另外給路面上了2980元的沙礫,兩項共計43867元。工程結束至今未付款,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無果。另因山西路橋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大呼高速公路路面施工總承包合同段項目三分部系被告山西路橋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臨時下設施工項目部,故而被告連帶承擔支付原告所欠的工程款。
皇甫某同時提交的證據有:
1、張鵬飛出具的《大呼高速路面三分部(左云連接線)治超地泵工程量清單》,欲證明原告做大呼高速左云連接線人員務工費和材料費共計40887元。
2、《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通用完稅證》,欲證明沙礫款還欠2980元。
被告辯稱
山西路橋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辯稱,原告起訴的材料款和人員務工費在公司賬面上沒有。大呼高速左云連接線工程是公司三分部做的,張鵬飛是公司三分部路面隊長或是副經理,對張鵬飛出具的《大呼高速路面三分部(左云連接線)治超地泵工程量清單》代理人單獨認可不了,得拿回總公司上會才會清楚。沙礫款不清楚,應該和當時經辦人核對。
山西路橋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未提交證據。
山西路橋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大呼高速公路路面施工總承包合同段項目三分部同山西路橋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答辯意見一致。
經庭審質證,二被告對張鵬飛出具的《大呼高速路面三分部(左云連接線)治超地泵工程量清單》有異議,認為該清單得拿在總公司上會才會清楚,現(xiàn)在公司賬面上沒有;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通用完稅證》有異議,認為需和當時經辦人核對。
本院查明
通過當事人的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被告山西路橋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大呼高速公路路面施工總承包合同段項目三分部是被告山西路橋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承建大呼高速公路工程的施工部門。大呼高速公路左云連接線工程是被告山西路橋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大呼高速公路路面施工總承包合同段項目三分部負責具體施工。該項目三分部將大呼高速公路左云連接線治超地泵工程承包給原告皇甫某施工,張鵬飛系項目三分部工作人員,負責該項工程。后給原告出具《大呼高速路面三分部(左云連接線)治超地泵工程量清單》,該工程價款共計40887元。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山西路橋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承建大呼高速公路左云連接線后,將部分工程分包給原告皇甫某,原告皇甫某做完工程后,二被告對該工程已交付發(fā)包方使用,現(xiàn)原告請求給付工程款應予支持。二被告接收工程后,未給予結算和記賬,現(xiàn)經過當時現(xiàn)場負責人核算,工程量價款共計40887元,二被告應按照核算價款予以給付。二被告辯稱該工程價款公司賬面上沒有,張鵬飛出具的清單需拿回公司上會才會清楚,因未予記賬和拿回公司上會系被告公司內部管理行為,故對其辯稱意見不予采納。原告請求沙礫款,因該沙礫款系雙方發(fā)生買賣合同產生,現(xiàn)原告起訴的主要事實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且二被告對沙礫款不予認可,原告可另行主張,故對原告皇甫某主張沙礫款不予支持。原告請求被告山西路橋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大呼高速公路路面施工總承包合同段項目三分部承擔連帶給付責任,因被告山西路橋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大呼高速公路路面施工總承包合同段項目三分部系被告山西路橋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承建項目管理部門,對外不能承擔民事責任,故對原告請求承擔連帶給付責任不予支持。原告請求給付利息,因雙方沒有約定利息損失,故對原告請求支付遲延付款利息的請求不予支持。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山西路橋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皇甫某工程款40887元。
二、駁回原告皇甫某的其它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91元,由被告山西路橋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負擔411元,原告皇甫某負擔28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山西省大同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人員
審判員鄭守軍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
書記員任俊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