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安化縣人民法院
案號:(2019)湘0923民初996號
案件類型:民事
案由: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裁判日期:2019-06-27
審理經(jīng)過
原告安化縣純信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純信公司)訴被告謝志平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純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夏建軍、委托訴訟代理人蔣燁麗、被告謝志平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梁友芬、陳石平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
純信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被告謝志平承擔純信豪苑住宅小區(qū)1棟、2棟樓板整改處理費用5000000元;承擔其他主體結構質量問題的修復費用和損失480000元(具體以鑒定意見為準);2.請求判令被告謝志平承擔因其防水工程質量不合格及未履行保修義務導致的防水修復費用1205000萬元;3.請求判令被告謝志平賠償因未按時交房致業(yè)主拒交物業(yè)管理費損失381996元;以上合計7066996元;4.本案訴訟費、保全費、鑒定費等由被告謝志平負擔。事實和理由:2011年7月14日,原、被告雙方簽訂《純信豪苑1、2#號樓工程施工合同》,由被告承建涉案工程。但被告沒有嚴格按照圖紙進行施工,也沒有遵循國家標準和相關規(guī)范要求。2018年,涉案工程經(jīng)廣東保順檢測鑒定有限公司檢測,鑒定意見為:純信豪苑1棟、2棟房屋所抽檢樓板工程質量存在不符合設計圖紙要求的部分。純信豪苑1棟、2棟房屋混凝土屋面板、混凝土樓面板、地下室混凝土剪力墻及地下室底板屬于主體結構部分,其開裂伴隨的滲水屬于房屋主體結構質量問題;外墻防水引起的滲水屬于建筑裝飾裝修質量問題,不屬于主體結構質量問題。另根據(jù)湖南大學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修復方案及費用的鑒定意見,僅樓板的鋼筋問題整改處理費用就需5000000元。結合國家法律規(guī)定,承包人對于房屋主體結構質量需要承擔民事責任,即被告需承擔主體結構質量問題的整改費用。同時,根據(jù)《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條規(guī)定,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guī)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wèi)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5年。故因被告未履行防水工程的保修義務,導致產(chǎn)生的防水修復費用1205000元應依法由被告承擔。另,因被告延期交房且質量不符合要求導致業(yè)主拒絕收房并索賠損失,原告因此承擔物業(yè)管理費用381996元。綜上所述,原告訴至本院,請求判如所請。
被告辯稱
謝志平辯稱:1.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益法民一初字第23號民事判決和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7)湘民終410號民事判決確認,涉案工程樓板修復費用在純信公司實際修復后另行主張權利,但純信公司并未實際修復涉案工程,且純信豪苑的部分商品房已發(fā)生物權變動,現(xiàn)純信公司提起本案訴訟,主體不適格;2.前述兩份生效判決就主體結構修復費用和防水修復費用等已進行處理,現(xiàn)純信公司提起本案訴訟,屬于重復訴訟;3.物業(yè)費損失應由物業(yè)公司主張權利,純信公司在本案中主張物業(yè)費損失,主體不適格。綜上,請求人民法院駁回原告純信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原、被告就其訴辯主張已向本院提交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證。對雙方無異議的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雙方有異議的證據(jù),認定如下:
本院認為
1.謝志平對純信公司提交的第一組證據(jù)純信豪苑1、2#號樓工程施工合同的真實性無異議,但對該證據(jù)的合法性、關聯(lián)性有異議,認為該合同無效,且純信公司在擅自使用后對工程質量提出異議,謝志平對工程質量不合格部分無保修義務。本院認為,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無效,純信公司擅自使用案涉工程,并不能當然免除謝志平的約定或法定的保修義務,謝志平仍應在工程合理使用壽命內(nèi)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承擔民事責任,謝志平所提異議不能成立,本院對該證據(jù)予以采信。
2.謝志平對純信公司提交的第二組證據(jù)工程質量鑒定報告、湖南大學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的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在原雙方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一、二審判決中對該證據(jù)未予采信,未作為案件的處理依據(jù)。本院認為,該兩份證據(jù)與本案相關聯(lián),明確了謝志平負擔修復義務的范圍,是純信公司主張權利的重要依據(jù),本院對該兩份證據(jù)予以采信。
3.謝志平對純信公司提交的第三、四組證據(jù)的三性均有異議,其中,第三組證據(jù)為:純信豪苑1、2棟室內(nèi)防水施工合同書;承包人廖滿良身份證復印件;銀行付款流水憑證。第四組證據(jù)為:純信豪苑1、2棟高層外墻防水工程承攬施工合同;承包人陳弟朋身份證、結婚證復印件;商品房買賣合同復印件、收款收據(jù)復印件;工程款收據(jù)復印件;工程款銀行流水查詢單及交易查詢單復印件。本院認為,該兩組證據(jù)與本案相關聯(lián),純信公司在原雙方糾紛中已舉證,本院對該兩組證據(jù)證實的防水修復事實予以采信;但第四組證據(jù)所涉工程款項為外墻防水工程款,結合純信公司提交的第二組證據(jù),第四組證據(jù)所涉防水工程款不應由謝志平負擔,本院對該組證據(jù)所涉工程款金額不予采信;第三組證據(jù)所涉工程款包括主體結構滲水修復費用與非主體結構滲水修復費用,對該組證據(jù)所涉工程款金額部分予以采信。
4.謝志平對純信公司提交的第五組證據(jù)客戶意見受理單及物業(yè)管理費收據(jù)明細表的關聯(lián)性有異議。本院認為,該組證據(jù)的待證事實與本案缺乏關聯(lián)性,本院對該組證據(jù)不予采信。
5.純信公司對謝志平提交的證據(jù)1民事反訴狀、證據(jù)2(2017)湘民終410號民事判決書、證據(jù)3(2014)益法民一初字第23號民事判決書的真實性無異議,但對其關聯(lián)有異議,認為在原雙方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中,一、二審法院的判決保留了純信公司就修復費用另訴的權利,原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的一、二審判決對本案不具有即判力。本院認為,純信公司在雙方原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中以建設工程質量問題提出抗辯,要求減少工程價款,并作為其反訴理由主張賠償損失,一、二審法院對其抗辯在判決中作出回復,要求純信公司可就工程質量問題在實際修復后另行主張權利,該處理方式涉及本案的實體處理,本院對該三份證據(jù)予以采信。
6.純信公司對謝志平提交的證據(jù)4中南大學安全性鑒定報告的三性均有異議,本院認為,該證據(jù)的真實性應予確認,但該報告結論中所述已建部分符合結構安全性要求,與工程質量是否合格之間并不等同,與本案的實體處理無關,不能作為本案的處理依據(jù),本院對該證據(jù)不予采信。
7.純信公司對謝志平提交的證據(jù)5湖大司鑒中心[2015]建鑒字第129-1號司法鑒定意見書的關聯(lián)性有異議。本院認為,該司法鑒定意見書的委托鑒定事項為未施工完部分的工程造價(含已存在缺陷或不能正常完工增加的造價措施費用),該鑒定意見確認的未完成部分工程造價與純信公司主張修復費用之間相關聯(lián),該鑒定結論確認的未完成部分造價中包括存在缺陷或不能正常完工增加的造價措施費用,純信公司若主張該鑒定意見認定的未完成部分的修復費用,則純信公司應將相應部分已扣除的工程款支付給謝志平,故本院對該證據(jù)予以采信。
經(jīng)審理查明:
2011年7月14日,謝志平(乙方)以湖南益陽工程公司名義與純信公司(甲方)簽訂《純信豪苑1、2#號樓工程施工合同》,純信公司將純信豪苑1、2號樓工程發(fā)包給湖南益陽工程公司(指定項目負責人謝志平)。合同簽訂后,謝志平組織人員進場施工,于2012年7月25日完成1號樓封頂,于2012年7月28日完成2號樓封頂。2014年4月,純信公司按購房合同約定向購房業(yè)主交房。
因純信公司未按期支付工程款,謝志平向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純信公司支付工程款5919200元、退還工程保證金5000000元、支付利息及損失4808732元(利息及損失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暫計算至2014年9月11日,后期利息及損失計算至純信公司實際履行之日止),該案立案案號為(2014)益法民一初字第23號。純信公司在該案審理過程中提出反訴,要求謝志平退還多領取的工程款5753438.88元,純信公司在反訴狀中列明,未完成及返工的項目中不能按預算定額計算的部分造價為1628000元,其中第五項為“各業(yè)主住房住戶管道邊防水、窗戶飄窗防水、窗戶間隙填充、膠條脫落維修、地面找平、滲水至樓房維修等按每戶2000元計算,共224戶,造價448000元?!痹谠摪笇徖磉^程中,純信公司就其反訴請求申請鑒定,鑒定事項為:1.樓板實際使用鋼筋與設計圖的差異,若存在差異,如何修復及修復費用;2.未施工完部分的工程造價(含已存在缺陷或不能正常完工增加的造價措施費用)。湖南大學司法鑒定中心作出湖大司鑒中心[2015]建鑒字第129-1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關于安化縣純信豪苑1、2號樓工程施工合同造價的鑒定),認定屬于施工方應完成而未完成部分的造價為4105592.95元(含地下室防水造價為281981.83元);同時,該中心作出湖大司鑒中心[2015]建鑒字第129-2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關于湖南省益陽市安化縣純信豪苑住宅小區(qū)1#棟、2#棟樓板實際使用鋼筋與設計圖差異、修復方案及修復費用的鑒定),其鑒定意見為:1.所檢測的混凝土樓板中配置的鋼筋均存在間距偏小或偏大的現(xiàn)象,其中大部分測點為鋼筋間距偏大,不符合設計圖紙和施工質量驗收規(guī)范要求;2.所檢測的5組樓板鋼筋樣品中,有2組樣品的鋼筋重量偏差符合設計圖紙和施工質量驗收規(guī)范要求,其余3組樣品的鋼筋重量偏差不符合規(guī)范要求;3.對存在鋼筋間距偏大、重量偏差不合格現(xiàn)象的樓板,建議采用粘貼碳纖維等方法進行整改處理,或由原設計單位根據(jù)我中心的檢測結果對樓板進行結構驗算,再根據(jù)驗算結果來確定加固方案;4.根據(jù)檢測數(shù)據(jù)和樓板整改處理方案,純信豪苑住宅小區(qū)1#棟、2#棟樓板整改處理費用約為350萬元至500萬元。
另外,經(jīng)本院核實,純信公司在該案庭審中以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為由主張修復費用,且將其作為本訴的抗辯理由與反訴理由,但純信公司未變更反訴請求。
2017年5月1日,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4)益法民一初字第23號民事判決,判決純信公司支付謝志平工程款319881.22元、利息52684.44元(319881.22元×5.49%,暫計算至判決確定之日,后期利息按此計算方式據(jù)實結算),合計372565.66元;純信公司返還謝志平工程保證金5000000元,支付謝志平保證金利息損失981810.41元(暫計算判決確定之日),合計5981810.41元;以上二項合計6354376.07元,抵扣謝志平應負擔的稅金480869.54元,純信公司還應支付謝志平5873506.53元,限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支付完畢;駁回謝志平的其他訴訟請求;駁回純信公司的反訴請求。該判決認為:純信公司已全部接收工程并交付購房業(yè)主,除主體工程質量外,視為認可涉案工程的質量,故對涉案工程質量方面的內(nèi)容不予采信(該判決第10頁);純信公司在涉案工程未辦理竣工驗收的情況下,即強行占有涉案工程,并交付至購房業(yè)主使用,謝志平對純信公司就涉案工程主張的墻面不均勻、線管外露等非主體結構質量問題不承擔賠償責任(該判決第20頁)。涉案工程的修復與實際用料不符合設計雖存在因果關系,但修復費用與實際用料和設計用料之間的價差款并不能簡單等同,故對該鑒定意見中認定存在差異的事實予以采信,但對鑒定意見中認定的參考修復費用不予采信(該判決第13頁);純信公司已將涉案工程實際交付至購房業(yè)主,相關權利已發(fā)生轉移,如所購房屋(涉案工程)業(yè)主提供證據(jù)證明涉案工程主體結構存在質量問題,進而向純信公司主張整改修復權利,純信公司在承擔涉案工程的主體結構實際整改修復責任后,可根據(jù)實際修整費用向謝志平另行主張權利(該判決第21頁)。
謝志平與純信公司均不服該判決,向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純信公司在其上訴請求中要求謝志平返還純信公司工程款1033318元,謝志平賠償純信公司損失4985000元,駁回謝志平的其他訴訟請求。其中,純信公司上訴主張的損失中包括:室內(nèi)管道、陽臺、廚房、飄窗等防水工程損失440000元,墻滲水維修損失765000元,鋼筋差價及修復人工損失5000000元,不能按期交房需承擔業(yè)主違約金損失3780000元,應退還的履約保證金5000000元。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31日作出(2017)湘民終410號民事判決,認為純信公司一審反訴請求判決謝志平退還多領的工程款5753438.88元,二審中純信公司上訴變更請求為要求謝志平返還多領取的工程款1033318元,賠償損失4985000元,該上訴請求中關于損失賠償部分超出了其一審反訴請求的金額,超出部分不屬于本案二審審理范圍;純信公司在其反訴請求中并未明確提出損失賠償請求,只是在其理由部分提出,對于本案工程質量及相關損失賠償問題,一審認為純信公司可根據(jù)實際發(fā)生的修整費用向謝志平另行起訴主張權利并無不妥,但一審判決主文第四項表述不當,予以糾正。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判決:維持湖南省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益法民一初字第23號民事判決第一、二項;撤銷湖南省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益法民一初字第23號民事判決第三項;變更湖南省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益法民一初字第23號民事判決第四項為駁回安化縣純信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要求謝志平退還多領取的工程款的反訴請求;謝志平在319881.22元范圍內(nèi)對純信豪苑1、2號樓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駁回謝志平的其他訴訟請求。
裁判結果
2017年11月28日,純信公司向本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謝志平賠償純信豪苑住宅小區(qū)1、2棟樓板整改費用500萬元,賠償1、2棟高層樓頂滲水、房屋屋內(nèi)漏水、外墻滲水等質量問題導致原告重新施工造成的損失120.5萬元,賠償?shù)叵率覞B水無法使用重新施工投入資金約48萬元,賠償因未按時交房導致業(yè)主拒交物業(yè)費損失381996元。在該案審理過程中,純信公司向本院提出鑒定申請,要求確認純信豪苑1、2棟樓板質量問題、樓頂滲水、房屋室內(nèi)漏水、外墻滲水、地下室地面墻體滲水是否屬于房屋主體結構質量問題及相應的修復費用。2018年12月6日,廣東保順檢測鑒定有限公司作出保順鑒字[2018]SW1528號工程質量鑒定報告,認定:1.純信豪苑1棟、2棟房屋所抽檢樓板工程質量存在不符合設計圖紙要求的部分;2.純信豪苑1棟、2棟房屋混凝土屋面板、混凝土樓面板、地下室混凝土剪力墻及地下室底板屬于主體結構部分,其開裂伴隨的滲水屬于房屋主體結構質量問題,外墻防水引起的滲水屬于建筑裝飾裝修質量問題,不屬于主體結構質量問題。2018年12月10日,純信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本院作出(2017)湘0923民初3111號民事裁定,準許純信公司撤訴。2019年4月17日,純信公司提起本案訴訟。
2019年4月29日,純信公司向本院提出鑒定申請,要求對純信豪苑1棟、2棟房屋混凝土屋頂、地下室剪力墻及地下室底板開裂伴隨的滲水、外墻滲水的修復方案、工程量及修復造價進行鑒定。
2019年5月30日,純信公司向本院申請財產(chǎn)保全,要求凍結謝志平在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賬戶62×××79內(nèi)存款7066996元,本院裁定準許保全,純信公司為此負擔保全申請費5000元。
另查明,2014年5月3日,純信公司與廖滿良簽訂《純信豪苑1、2棟室內(nèi)防水施工合同書》,由廖滿良承接純信豪苑1、2棟室內(nèi)防水工程,約定工程價款共計440000元(該工程價款已在純信公司反訴請求及上訴請求中主張)。純信公司于2014年5月4日至2014年10月31日期間,分十次共支付廖滿良防水工程款446700元。
2014年6月15日,純信公司與陳弟朋簽訂《純信豪苑1、2棟高層外墻防水工程承攬施工合同》,由陳弟朋承接純信豪苑1、2棟高層外墻防水工程,合同價款為765000元(該工程價款已在純信公司上訴請求中主張)。
本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guī)定,建設工程未經(jīng)竣工驗收,發(fā)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應當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內(nèi)對地基基礎工程的主體結構質量承擔民事責任?!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第二款規(guī)定,發(fā)包人返還工程質量保證金后,不影響承包人根據(jù)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guī)定履行工程保修義務。本案中,純信公司未經(jīng)竣工驗收擅自使用建設工程,但謝志平仍應當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內(nèi)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承擔民事責任。經(jīng)鑒定,純信豪苑1棟、2棟房屋混凝土屋面板、混凝土樓面板、地下室混凝土剪力墻及地下室底板屬于主體結構部分,其開裂伴隨的滲水屬于房屋主體結構質量問題,外墻防水引起的滲水屬于建筑裝飾裝修質量問題,不屬于主體結構質量問題。即,謝志平應當對上述鑒定結論中屬于主體結構質量問題的部分承擔民事責任。
純信公司在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益法民一初字第23號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和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7)湘民終410號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中,以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為由主張減少工程款,一、二審法院考慮案涉工程的商品房物權變動等因素,要求純信公司在實際修復后另行主張權利。現(xiàn)純信公司未就其第一項訴請中樓板整改費用500萬元和其他主體結構質量問題修復費用48萬元所對應的主體結構質量問題進行實際修復,依前述生效判決所述,本院對其該項訴請不予支持。純信公司可對上述主體結構質量問題在實際修復后另行主張權利。純信公司在本案審理過程中所提鑒定申請,依前述理由,本院未予準許。
純信公司主張的防水修復費用已實際發(fā)生,但其與陳弟朋簽訂的《純信豪苑1、2棟高層外墻防水工程承攬施工合同》涉及的外墻防水工程,不屬于主體結構質量問題,該合同所涉及的防水工程款765000元,不應當由謝志平承擔。純信公司與廖滿良簽訂的《純信豪苑1、2棟室內(nèi)防水施工合同書》所涉防水工程,依純信公司在上訴請求所列,涉及室內(nèi)管道、陽臺、廚房、飄窗等防水工程,其中室內(nèi)管道、飄窗等部分的滲水不屬于主體結構質量問題,不應當由謝志平承擔責任;但涉及陽臺、廚房等防水工程,屬于樓面板滲水修復工程,謝志平應當對此承擔責任。本院要求雙方確認涉及陽臺、廚房等防水工程款金額,雙方未能達成一致,根據(jù)現(xiàn)有證據(jù)也無法準確區(qū)分陽臺、廚房等主體結構滲水修復費用與管道、飄窗等非主體結構滲水修復費用,鑒于該修復費用已實際發(fā)生,本院酌情認定陽臺、廚房等主體結構滲水修復費用為300000元。
純信公司在起訴狀中主張的“業(yè)主拒交物業(yè)管理費損失381996元”的權利主體應為物業(yè)公司,純信公司在代理意見中稱已替業(yè)主向物業(yè)公司繳納該費用,缺乏證據(jù)支持,本院對純信公司第三項訴請主張的物業(yè)管理費損失不予支持。
純信公司在本案中申請財產(chǎn)保全所支付的保全申請費5000元,依據(jù)本案支持的訴請金額和純信公司主張的訴請金額,由雙方按比例負擔,純信公司自行負擔保全申請費4788元,由謝志平負擔212元。因本案未對混凝土樓面板(陽臺、廚衛(wèi)樓面板除外)、混凝土屋面板、地下室剪力墻和地下室底板的滲水修復費用進行處理,且本院未準許純信公司就混凝土屋面板、地下室剪力墻、地下室底板的滲水修復方案和修復費用提出的鑒定申請,本院不便對純信公司現(xiàn)主張的鑒定費損失確定雙方的負擔比例,純信公司主張的鑒定費損失在其主張主體結構修復費用時一并處理更合適,本案對鑒定費用暫不作處理。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謝志平賠償原告安化縣純信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廚房、陽臺等防水修復費損失300000元;
二、被告謝志平賠償原告安化縣純信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保全費損失212元;
上述給付金額共計300212元,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付清;
三、駁回原告安化縣純信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義務人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上述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1270元,減半收取30635元,由原告安化縣純信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負擔29335元,由謝志平負擔13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判決生效后,義務人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權利人可在本判決指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內(nèi)向本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
審判人員
審判員黃皓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
書記員陳端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