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产草草浮力影院|亚洲无码在线入口|超碰免频在线播放|成人深夜视频在线|亚洲美国毛片观看|69无码精品视频|精品有码一区二区|69式人人超人人|国产人人人人人操|欧美久久天天综合

網(wǎng)站首頁 律師查詢 法規(guī)查詢    合肥律師招聘    關于我們  
合肥律師門戶網(wǎng)
刑事辯護 交通事故 離婚糾紛 債權債務 遺產(chǎn)繼承 勞動工傷 醫(yī)療事故 房產(chǎn)糾紛
知識產(chǎn)權 公司股權 經(jīng)濟合同 建設工程 征地拆遷 行政訴訟 刑民交叉 法律顧問
 當前位置: 網(wǎng)站首頁 » 建設工程 » 合肥建筑工程律師案例 » 正文
(2020)豫04民終698號二審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日期:2020-11-29   閱讀:

審理法院: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號:(2020)豫04民終698號

案件類型:民事

案由:合同糾紛

裁判日期:2020-04-30

審理經(jīng)過

上訴人河南辰方置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辰方公司)因與被上訴人胡斌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南省魯山縣人民法院(2019)豫0423民初463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上訴人辰方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肖洋,胡斌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雷國軍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訴稱

辰方公司上訴請求:請求二審法院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改判駁回胡斌的訴訟請求或將案件發(fā)回重審;本案一審、二審訴訟費由胡斌承擔。事實和理由:一審認定事實不清,程序違法,判決結果錯誤,依法應當予以糾正。一、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且嚴重錯誤。1.一審法院認定辰方公司與胡斌之間存在100萬元的借貸關系實屬認定事實錯誤。截止目前,胡斌未能提供有效證據(jù)證明其確實將100萬元支付給辰方公司或者辰方公司指定的代收人。其一、胡斌主張該100萬元(事實上按照合同約定為96萬元,下同)是支付給農(nóng)民工的工資,并以現(xiàn)金形式發(fā)放。但經(jīng)辰方公司多次要求,胡斌至今未能提供100萬元的取款憑證;其二,借款合同約定借款金額為96萬元,胡斌庭審中稱后來其又向辰方公司出借款項,但卻未曾對此舉證,一審法院認定100萬元借款,明顯錯誤;其三,胡斌與辰方公司簽訂的借款合同中未并約定借款利息,且胡斌的訴訟請求中并未就該100萬元主張利息,一審法院判決要求辰方公司承擔利息明顯超出訴訟請求,損害辰方公司利益。其四,胡斌一審時僅提供列明標的額為450萬元《還款計劃協(xié)議》,并未提供相應的銀行流水或者轉款憑證,一審法院卻依據(jù)《還款計劃協(xié)議》形成于《借款協(xié)議》之后,判定《還款計劃協(xié)議》與《借款協(xié)議》存在關聯(lián)關系,以此作為裁判依據(jù),判令辰方公司承擔相應的還款責任及借款利息,明顯屬于認定事實錯誤。2.一審對于胡斌從案外人中屹建工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屹公司)、劉克處受讓的501377元認定錯誤。一審法院并未對胡斌與中屹公司之間簽訂的債權轉讓協(xié)議的真實性進行核實,包括沒有核實中屹公司及劉克的真實身份、債權的真實性及產(chǎn)生的原因,債務是否已經(jīng)償還,而僅僅依據(jù)胡斌與中屹公司之間的《債權轉讓協(xié)議》就判令辰方公司承擔該501377元是錯誤的。事實上,辰方公司與中屹公司、劉克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已經(jīng)完結,辰方公司并不欠中屹公司、劉克任何債務。3.一審對于辰方公司向胡斌借款40萬元的認定是錯誤的。從一審胡斌向法庭提供的三份收據(jù)(出具時間為2019年5月5日5萬元、7日30萬元、10日5萬元)來看,經(jīng)與辰方公司處的存根聯(lián)相比照,辰方公司確實收到了胡斌交來的40萬元,但是從該收據(jù)的字面記錄來看,該40萬元是用來支付劉克的前期投資款,并非借款。二、一審法院對本案審理程序錯誤。1.本案胡斌一審立案時是按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立案,其起訴要求的訴訟請求也是按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訴請要求的,且在本案的庭前會議及第一次正式開庭中,辰方公司與胡斌都是按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進行的起訴與答辯。在一審庭前會議中,胡斌將其訴訟請求的金額由4058594.78元變更為4475807.2元,該變更行為經(jīng)法庭及辰方公司多次詢問確定,胡斌變更訴訟請求后并未補交訴訟費用。在本案的第二次庭審中,胡斌又將訴訟請求變更為3367531.8元,且亦未對變更后的訴訟請求補交訴訟費用。但一審依法對于胡斌擾亂庭審正常程序的做法不予當庭訓誡及處分,默許胡斌多次變更訴訟請求,明顯偏袒胡斌。2.在一審立案及庭審中,胡斌都是按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提出的訴訟請求和組織證據(jù)、提出庭審意見,辰方公司亦是按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來提出答辯意見及對證據(jù)進行質證。但是在第二次庭審開庭中,辰方公司發(fā)現(xiàn)本案胡斌的訴訟請求方向發(fā)生了變更,隨即向法庭提出,要求胡斌向法庭明確其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案由及是否變更其訴訟請求,辰方公司亦向法庭提出了該問題,一審法院拒絕就該問題進行回應,亦不向本案辰方公司與胡斌作出任何案由及訴訟請求變更釋明,不給辰方公司新的準備及答辯的期限,卻在判決中將本案案件由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變更為借款合同糾紛。辰方公司認為,一審法院的該做法是錯誤的,違反民事訴訟證據(jù)規(guī)則的相關規(guī)定,應當予以糾正。

被上訴人辯稱

胡斌辯稱,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適當,判決結果正確,辰方公司的上訴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jù),請求二審駁回辰方公司上訴,維持原判。一、一審判決認定的三筆款項正確。1.關于100萬元借款。2019年1月初,胡斌因索要鋼筋款結識辰方公司時任法定代表人沈某,當時辰方公司因無力支付工程款幾乎處于停工狀態(tài),沈某向胡斌提出借款支付拖欠的農(nóng)民工工資,經(jīng)與施工方充分協(xié)商,三方于2019年1月19日簽訂了《借款協(xié)議》,約定借款96萬元,并提供了抵押物,2019年1月20日,雙方又簽訂了《還款計劃協(xié)議書》,將借款金額改為450萬元,明確了借款期限和利息,并約定轉讓給胡斌9%的公司股權,以保證胡斌的借款不受損失。此后,胡斌于2019年1月30日分三筆轉賬給農(nóng)民工代表白曉偉50萬元,于1月31日轉賬給沈某20萬元,付給農(nóng)民工代表張輝3萬元,付給農(nóng)民工代表牛國廠4萬元,于2月2日轉賬給農(nóng)民工代表李輝20萬元,又給了沈某6萬元現(xiàn)金,共計支付借款103萬元,因起訴時沒有找到沈某寫的借條才起訴了100萬元。后因辰方公司不給胡斌辦理9%的公司股權變更登記手續(xù),胡斌停止繼續(xù)付款。上述事實,胡斌向法庭提交了《借款協(xié)議》、《還款計劃協(xié)議》、手機銀行轉賬憑證及法庭對沈某的詢問記錄可以相互印證,能夠充分證明。2.關于40萬元借款。辰方公司在上訴狀上已經(jīng)承認了“經(jīng)與上訴人(辰方公司)處的存根聯(lián)向比照,上訴人(辰方公司)的確收到了被上訴人(胡斌)交來的三筆款共計40萬元”。該40萬元的借款是雙方經(jīng)協(xié)商而約定的,是辰方公司急需用來償還原工程施工人劉克的部分工程款,辰方公司出具的收到條據(jù)中也注明了,至于2019年5月7日收據(jù)上顯示的“今收到胡斌工程投資款”字樣是單方記載行為,并以此狡辯該40萬元是投資款,不是借款。自2019年4月8日起胡斌就是該工程的投資人和實際施工人,投資款不需要辰方公司開票,也不需要交給辰方公司,只能證明辰方公司收到了該40萬元借款,當然應當償還。3.關于受讓的50多萬元債權。2018年中屹公司承建辰方公司的魯山縣金碧花園住宅小區(qū)6#、7#樓部分一次結構工程,至2018年底,雙方經(jīng)河南華明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進行結算,確認工程造價16972651.36元,辰方公司大部分沒有支付,期間胡斌給工程供應鋼筋,至年底中屹公司尚欠付胡斌鋼筋款501377元,因辰方公司無力支付中屹公司工程款,中屹公司將對辰方公司的部分債權501377元轉讓給了胡斌,中屹公司通過張貼通知、微信等形式通知了辰方公司,胡斌依法取得了代位追償權。胡斌向法庭提交了中屹公司與辰方公司之間的建筑工程結算書、債權轉讓協(xié)議、張貼通知照片、微信截屏、鋼材購銷合同等證據(jù)足以證明,但辰方公司卻未能提供其不欠中屹公司工程款的相關證據(jù),依法就應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二、一審程序不存在錯誤問題。關于本案案由的確定,一審判決并無不當,胡斌在起訴時是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為案由立案,訴訟請求中有拖欠的工程款、貨款、借款等幾項內容,因辰方公司對工程款部分以未結算為由不認可,胡斌對該工程款部分申請撤訴,一審對其余糾紛作出判決并確定為合同糾紛并無不當,況且合同糾紛案由就包含著上述其他兩種糾紛案件。

胡斌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決辰方公司支付胡斌墊資款、貨款共計4475807.2元;2、判令辰方公司支付胡斌為主張權利合理支出15500元;3、訴訟費由辰方公司承擔。后胡斌請求變更訴訟請求為:1、判令辰方公司支付貨款501377元及其利息、借款1400000元及其利息;2、訴訟費由辰方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辰方公司系魯山縣金碧花園住宅小區(qū)開發(fā)商,其將該涉案工程發(fā)包給案外人中屹建工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屹公司)施工建設。中屹公司在施工中與胡斌簽訂《鋼材購銷合同》,該合同主要載明:“乙方(中屹公司)因工程建設的需要,向甲方(胡斌)購買鋼材,為明確各方的權利義務,經(jīng)各方平等友好協(xié)商,訂立以下條款:一、乙方金碧花園(魯山)工程建設所需的鋼材全部從甲方購買?!⒚颗浳锎髢r格參照我的鋼鐵網(wǎng)鄭州建材市場當天市場價格上浮2%計算,并以送貨單確定的單價和總金額為結算依據(jù)。……四、鋼材交貨地點為:魯山縣花園南路金碧花園工地。……”胡斌與中屹公司代表劉克在合同末尾簽章確認。2018年5月25日,胡斌向中屹公司供應價值212277.01元鋼材,中屹公司代表劉克向胡斌出具借條一份,載明:“今借到胡斌人民幣現(xiàn)金貳拾壹萬貳仟貳佰柒拾柒元整(¥212277.00元)。還款日期2018年7月26日,如借方違約應付從借款之日起每日千分之二的違約金。借款人:劉克(簽名)身份證號碼:(捺指印)2018.5.25號”。2018年6月12日,胡斌再次向中屹公司供應價值289100.25元鋼材,中屹公司代表劉克向胡斌出具借條一份,載明:“今借到胡斌人民幣現(xiàn)金貳拾捌萬玖仟壹佰元整(¥289100.00元)。還款日期2018年8月12日,如借方違約應付從借款之日起每日千分之二的違約金。借款人:劉克(簽名)身份證號碼:(捺指?。?018年6月11號”。上述款項到期后,中屹公司未予清償。2019年6月10日,中屹公司與胡斌達成債權轉讓協(xié)議,載明:“債權轉讓協(xié)議甲方:中屹建工集團有限公司乙方:胡斌甲方于2018年承建河南辰方置業(yè)有限公司在魯山縣××村金碧花園書香名邸工程中,因該公司至今沒有支付甲方工程款,導致拖欠乙方的材料(鋼筋)款無法清償,現(xiàn)經(jīng)雙方協(xié)商達成以下協(xié)議:甲方在河南辰方置業(yè)有限公司的501377元債權及產(chǎn)生的利息轉讓給乙方,甲方負責通知債務人河南辰方置業(yè)有限公司”。中屹公司與胡斌均在協(xié)議末尾簽章確認。2019年6月15日,中屹公司將該債權轉讓協(xié)議張貼于辰方公司營業(yè)場所并通過微信的形式將該債權轉讓協(xié)議告知辰方公司。

2019年1月19日,辰方公司向胡斌借款,胡斌同意并與辰方公司簽訂《借款協(xié)議》,該協(xié)議主要載明:“借款協(xié)議甲方(出借人)胡斌(簽名捺印)乙方:河南辰方置業(yè)有限公司(借款方)姓名:沈某丙方:中屹建工集團有限公司(保證方)姓名:劉克乙方向甲方借款,丙方愿意為乙方借款向甲方提供連帶保證擔保,現(xiàn)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經(jīng)友好協(xié)商,達成如下一致意見,供三方共同遵循。第一條、自2019年1月20日至2019年2月2日,由甲方提供乙方借款人民幣玖拾陸萬元。第二條、甲方奔著誠心誠意援助乙方為年底解決農(nóng)民工工資的困難。乙方也應以誠信為本,自愿拿平頂山市魯山縣花園路南段書香名邸-金碧園的15套商品房作為抵押,以誠相待?!诹鶙l、本合同一式三份,三方各持一份。自三方簽字之日起生效”。胡斌、辰方公司代表人沈某、中屹公司代表人劉克均在協(xié)議末尾簽章確認。

2019年1月20日,胡斌與辰方公司簽訂《還款計劃協(xié)議》,該協(xié)議載明:“還款計劃協(xié)議甲方:胡斌乙方:河南辰方置業(yè)有限公司今河南辰方置業(yè)有限公司·沈某向胡斌借款人民幣肆佰伍拾萬元整,為保證到期準時還款,現(xiàn)達成如下條款:……7.乙方必須無條件按還款計劃協(xié)議執(zhí)行,從到款日起算為期四個月。如到期換不清所有借款,將從借款之日起開始計息,月息2%計息。甲方:胡斌(簽名)乙方:沈某(簽名)并加蓋河南辰方置業(yè)有限公司印章”。協(xié)議簽訂后,胡斌于2019年1月30日,2019年1月31日、2019年2月1日分六次將1000000元現(xiàn)金(其中2019年1月30日1筆共計500000元,2019年1月31日3筆共計200000元、2019年2月1日2筆共計300000元)支付給涉案工程農(nóng)民工,農(nóng)民工代表李輝、白曉偉、張輝、牛國廠向胡斌出具收到條。2019年5月5日、5月7日以及5月10日,辰方公司分三次又向胡斌借款400000元用以支付中屹公司工程款,胡斌同意,辰方公司向胡斌出具三張收據(jù)合計金額400000元。上述債務發(fā)生后,胡斌多次向辰方公司索要款項均未果,遂引發(fā)本案訴訟。

一審另查明,1.經(jīng)河南華明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鑒定,中屹公司已完成的魯山縣金碧花園住宅小區(qū)6#、7#樓部分一次結構工程工程造價為16972651.36元。2.2019年4月8日,辰方公司與胡斌簽訂《施工合同》,該合同主要載明:“魯山縣城南新區(qū)劉營城中村改造項目6#、7#樓施工因前施工方原因,已同意終止施工,由乙方(胡斌)繼續(xù)組織施工,為保證乙方權益,經(jīng)甲(辰方公司)乙雙方協(xié)商達成如下協(xié)議:一、繼續(xù)使用原施工單位中屹建工集團資質,甲方與中屹建工所產(chǎn)生的債務糾紛與乙方無關,乙方不承擔相關責任……”。辰方公司與胡斌均在合同末尾處簽章確認。

一審法院認為,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履行義務。本案中,辰方公司作為涉案工程發(fā)包方對承包方中屹公司負有債務,中屹公司通過債權轉讓的形式將該債權轉讓給胡斌,胡斌取得相應債權,同時辰方公司兩次向胡斌借款,辰方公司對胡斌亦負有債務,現(xiàn)胡斌要求辰方公司履行債務,清償款項的主張符合法律規(guī)定,予以支持。

關于501377元鋼材購銷款及其利息的問題,2019年6月10日,胡斌與中屹公司達成債權轉讓協(xié)議,胡斌同意中屹公司用其對辰方公司的501377元工程款債權抵銷中屹公司對胡斌501377元鋼材購銷款的債務,后中屹公司通過在辰方公司營業(yè)場所張貼債權轉讓協(xié)議以及微信通知的方式履行了債權轉讓的通知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十條的規(guī)定,辰方公司應當向胡斌支付其欠付中屹公司的501377元工程款及其利息。關于該款項利息的計算方式,因庭審中胡斌未提供證據(jù)證明辰方公司與中屹公司之間關于工程款利息的計算方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一審法院認定工程款逾期利息應以501377元為本金,以年利率6%為標準進行計算。關于該款項利息計算起止日期的問題。庭審中胡斌未提供證據(jù)證明辰方公司需向中屹公司支付工程款的確切時間,故其應當承擔不利后果。因胡斌與辰方公司于2019年4月8日簽訂的《施工合同》約定由胡斌代替中屹公司繼續(xù)進行涉案工程施工建設,表明中屹公司與辰方公司之間關于涉案工程的施工合同隨之解除,辰方公司理應向中屹公司支付工程款,且在辰方公司未提供證據(jù)證明其與中屹公司關于該部分工程款的支付方式達成新的約定的情況下,一審法院認定該款項利息應自2019年4月8日起開始計算。

關于胡斌要求辰方公司清償1000000元借款及其利息的問題。該借款有辰方公司與胡斌簽訂的《借款協(xié)議》以及涉案工程農(nóng)民工代表向胡斌出具的收據(jù)為證,胡斌要求辰方公司返還該借款的主張符合法律規(guī)定,予以支持。關于該借款利息計算方式的問題,一審法院認為涉案《還款計劃協(xié)議》形成于《借款協(xié)議》之后,二者僅相差一天,前后具有關聯(lián)性,且《借款協(xié)議》約定的款項支付期間為2019年1月20日至2019年2月2日,在此期間雙方形成《還款計劃協(xié)議》亦符合交易習慣。此后胡斌僅交付了1000000

元款項是其對雙方《借款協(xié)議》及《還款計劃協(xié)議》的實際履行,應當以該款項為準。依據(jù)《還款計劃協(xié)議》的約定,辰方公司應自款項實際交付后四個月內償還借款,但辰方公司未予償還,故胡斌請求自款項交付之日起按照月利率2%的標準計算利息的主張符合法律規(guī)定,予以支持。辰方公司辯解該筆借款為辰方公司與沈某共同借款,且胡斌起訴金額與借款協(xié)議約定金額不符,不應由辰方公司承擔清償責任,辰方公司該項辯解與查明事實不符,不予采信。辰方公司辯稱該《還款計劃協(xié)議》系偽造的問題,辰方公司未提供證據(jù)予以證明,應當承擔不利后果,故對其該項辯解亦不予采信。

關于辰方公司向胡斌借款400000元的問題。庭審中辰方公司對該款項予以認可,予以確認。因雙方未約定該筆款項利息的計算方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認定該筆借款的利息應以400000元為本金,以年利率6%為標準,自起訴之日即2019年9月16日起開始計算。

關于辰方公司辯稱胡斌已經(jīng)收到房屋銷售款4369409元的問題,因該項辯解與本案不屬同一法律關系,不予審理。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的規(guī)定,判決:一、河南辰方置業(yè)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胡斌支付貨款501377元及其利息(利息以501377元為本金,以年利率6%為標準,自2019年4月8日起計算至一審法院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二、河南辰方置業(yè)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胡斌清償借款100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以月利率2%為標準計算,其中借款500000元的利息自2019年1月30日起計算,借款200000元的利息自2019年1月31日起計算,價款300000元的利息自2019年2月1日起計算,前述利息均計算至一審法院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三、河南辰方置業(yè)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胡斌清償借款40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以400000元為本金,以年利率6%為標準,自2019年9月16日起計算至一審法院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四、駁回原告胡斌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1913元,由河南辰方置業(yè)有限公司承擔。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依法提供了證據(jù),本院組織雙方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證。上訴人辰方公司提交的證據(jù)有:證據(jù)一,中屹公司與辰方公司就魯山縣金碧花園住宅小區(qū)6#、7#部分一次結構工程《建筑工程結算書》1份及收據(jù)11張、對賬單5張,擬證明:辰方公司不欠劉克和中屹公司工程款。證據(jù)二,落款時間分別為2019年5月5日、5月7日、5月10的收據(jù)3張,載明金額共計40萬元(一審時出具的是復印件,現(xiàn)在找到了原件),擬證明:該40萬元不是借款,是胡斌的投資款。證據(jù)三,商品房認購協(xié)議11張、收據(jù)4張11份,擬證明:胡斌說辰方公司在2019年6、7月份沒有對外銷售房屋的說法不屬實,辰方公司在2019年6、7月份還有房屋對外銷售。證據(jù)四,兩份微信聊天截圖的打印件,記載的聊天內容是2019年11月29日辰方公司趙軍與中屹公司劉克財務人員鐵九佳的聊天信息,擬證明:債權轉讓協(xié)議貼上去的時間是2019年11月29日,直到這個時候辰方公司才知道債權轉讓的事情。胡斌對于辰方公司提供證據(jù)的質證意見為:對于證據(jù)一,關于劉克欠款問題,對結算書無異議,胡斌一審是也提交了結算書的第一頁復印件,辰方公司也認可該計算造價數(shù)額;對11張劉克的收到條內容有異議,劉克截止一審訴訟時,仍稱辰方公司欠付其工程款,且該證據(jù)中2019年7月31日的收到條與之前的書寫筆跡不一樣,并非一人所寫,且大額付款沒有銀行轉賬憑證不能證明其真實性;2019年6月5日和3月27日的收到條均是復印件且沒有轉賬憑證,不能證明辰方公司實際支付了工程款。截止目前,辰方公司沒有提供其與中屹公司結算的憑證。對于證據(jù)二,三張收據(jù)系辰方公司開具,時間是2019年5月5日、5月7日、5月10日,此時胡斌已經(jīng)是涉案工程的投資人和實際施工人,合同約定胡斌投資全部工程,而不會付給辰方公司用于還賬,足以說明該40萬元是借款,不是投資款,是用于償還前期拖欠劉克的款項。對于證據(jù)三,對于認購協(xié)議與收據(jù)有異議,劉克與辰方公司的債務關系并沒有結清,至今辰方公司還拖欠胡斌工程款200多萬元,將另案處理。對于證據(jù)四,胡斌對該證據(jù)的真實性不發(fā)表意見,因為胡斌不知道是否真實,不能證明債權轉讓協(xié)議張貼的時間是2019年11月29日。胡斌提交的證據(jù)為:證據(jù)一,劉克的證人證言,擬證明:辰方公司沒有向劉克支付款項,中屹公司轉讓給胡斌的債權辰方公司也沒有支付,辰方公司還欠劉克工程款。證據(jù)二,電子回單及查詢匯款明細兩張,擬證明:胡斌將90萬元轉賬支付給沈某(20萬元)、白曉偉(50萬元)、李輝(20萬元),還有三筆共計13萬元現(xiàn)金支付給了張輝(3萬元)、沈某(6萬元)、牛國廠(4萬元),之所以起訴100萬元是因為當時沈某的6萬元其中3萬元沒有支付農(nóng)民工工資,胡斌將另案起訴。辰方公司對于胡斌提供證據(jù)的質證意見為:對于證據(jù)一,對證人證言有異議,證人應當出庭作證,否則不能作為定案的意見。對于證據(jù)二,證據(jù)二中兩張轉款憑證我們不予認可,該轉賬流水不是從胡斌賬戶轉出的,辰方公司不知轉賬雙方的身份及與本案的關系,胡斌也不能證明該轉賬憑證與本案的聯(lián)系。胡斌在一、二審庭審中一直述稱款項由胡斌直接轉給農(nóng)民工,但該證據(jù)顯示是案外人轉給另一案外人,與胡斌陳述相互矛盾。該銀行流水可以看出張新英與白曉偉之間經(jīng)濟往來頻繁,不能說明胡斌所指出的該三筆流水是涉案款項。雙方簽訂借款協(xié)議中約定金額是96萬元,胡斌提供的證據(jù)與之不相符,辰方公司認為該筆借款并未實際支付。2019年12月11日庭審中胡斌稱錢借出后三方當場支付給農(nóng)民工了,并申請證人沈某出庭證實借款由胡斌支付給農(nóng)民工,這與該銀行流水顯示不一致。

本院查明

對當事人二審爭議的事實,本院認定如下:1.辰方公司提供的其與中屹公司的結算書及11份收據(jù),擬證明其已經(jīng)與中屹公司結清工程款,辰方公司稱該11份收據(jù)數(shù)額總計17216862元,工程款涉及款項巨大,但辰方公司均不能提供相關款項實際支付的銀行流水或轉款憑證,也不能提供其與中屹公司結算完畢、欠付中屹公司工程款數(shù)額少于501377元的有效證明;2.二審中,胡斌提供共計90萬元電子回單和查詢匯款明細,該電子回單和查詢匯款的交易時間與2019年1月19日辰方公司向胡斌出具的《借款協(xié)議》上約定款項出借時間相一致,亦與《借款協(xié)議》中約定解決農(nóng)民工工資困難的借款目的相對應,另有三筆共計13萬元胡斌稱系現(xiàn)金支付給了張輝(3萬元)、沈某(6萬元)、牛國廠(4萬元)。3.胡斌與張新英系夫妻關系。除此外,二審審理查明的其他事實與一審認定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本案當事人二審爭議的焦點問題主要體現(xiàn)在以下幾個方面:一、原審認定胡斌從中屹公司受讓債權501377元并判令辰方公司向胡斌支付501377元及利息是否有事實及法律依據(jù);二、胡斌與辰方公司之間是否存在100萬元的借貸關系,辰方公司應否向胡斌支付借款100萬元及相應利息;三、胡斌與辰方公司之間是否存在40萬元的借貸關系,辰方公司應否向胡斌支付借款40萬元及相應利息;四、原審程序是否合法。對此,本院結合一審、二審查明的事實及雙方的上訴、答辯意見,綜合分析評判如下:

一、關于原審認定胡斌從中屹公司受讓債權501377元并判令辰方公司向胡斌支付501377元及利息是否有事實及法律依據(jù)的問題。首先,辰方公司雖然二審中提供其與中屹公司的結算書及相應收據(jù),但對于如此大額的工程款支付,辰方公司均不能提供相關款項實際支付的銀行流水或轉款憑證,也不能提供其與中屹公司結算完畢、其欠付中屹公司工程款數(shù)額少于501377元的有效證明,不符合常理。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關于“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jù)或者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之規(guī)定,辰方公司上訴稱其不欠中屹公司工程款的依據(jù)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其次,胡斌向中屹公司供應鋼材,中屹公司向胡斌分兩筆出具借條共計金額501377.25元,該款項尚未支付。再次,胡斌與中屹公司于2019年6月10日達成債權轉讓協(xié)議,胡斌同意中屹公司用其對辰方公司的501377元工程款債權抵銷中屹公司對胡斌501377元鋼材購銷款的債務。最后,中屹公司通過在辰方公司營業(yè)場所張貼債權轉讓協(xié)議以及微信告知方式,向辰方公司告知債權轉讓情況,已經(jīng)履行了債權轉讓的通知義務。因此,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十條的規(guī)定,中屹公司通過債權轉讓的方式將其對辰方公司501377元債權轉讓給胡斌,胡斌已經(jīng)享有對于辰方公司501377元債權,一審判決辰方公司應當向胡斌支付該501377元及利息并無不當。辰方公司上訴稱不應向胡斌支付501377元債權轉讓款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二、關于胡斌與辰方公司之間是否存在100萬元的借貸關系,辰方公司應否向胡斌支付借款100萬元及相應利息的問題。本案中,由辰方公司與胡斌簽訂的《借款協(xié)議》、農(nóng)民工代表向胡斌出具的收據(jù)、胡斌二審提供的支付憑證及證人沈某的證言等來看,上述證據(jù)能夠相互印證,形成完整的證據(jù)鏈條,足以證明存在辰方公司向胡斌借款100萬元的事實。雖然涉案《借款協(xié)議》約定的借款金額為96萬元,但胡斌二審提供的90萬元支付憑證所顯示的時間與《借款協(xié)議》約定的時間相吻合,《借款協(xié)議》約定支付農(nóng)民工工資的條款也與民工代表向胡斌出具的總計為100萬元的收據(jù)相對應,胡斌自認其中沈某的3萬元沒有支付農(nóng)民工工資,應以胡斌實際出借的數(shù)額100萬元為借款發(fā)生的實際數(shù)額,可以認定胡斌與辰方公司之間100萬元借貸關成立系。但涉案《借款協(xié)議》中未約定利息,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關于“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以不超過年利率24%為限。未約定逾期利率或者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區(qū)分不同情況處理:(一)既未約定借期內的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之規(guī)定,對該100萬元借款的逾期利息按照年利率6%加以確定。又因涉案《借款協(xié)議》中未約定還款日期,應以胡斌起訴之日起計算逾期利息為宜。綜合以上所述,辰方公司上訴稱不應向胡斌支付100萬元借款及利息的上訴理由也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但原判關于利息計算標準及起算日期的處理失當,本院予以糾正。

三、關于胡斌與辰方公司之間是否存在40萬元的借貸關系,辰方公司應否向胡斌支付借款40萬元及相應利息的問題。經(jīng)查,落款日期分別為2019年5月5日、5月7日、5月10由辰方公司向胡斌出具的收據(jù)中,均注明為:“(用于支付劉克前期工程款)”或“(支付劉克前期工程款)”,其中2019年5月7日辰方工程向胡斌出具的收據(jù)中明確注明“今收到胡斌工程投資款”。胡斌主張該40萬元為借款與收據(jù)中注明的投資款相矛盾,且胡斌稱此時其已經(jīng)是涉案工程的投資人和實際施工人,辰方公司與胡斌就涉案工程投入與施工等并未進行實際結算,胡斌以借款為由主張該40萬元及利息,缺乏事實基礎。故辰方公司關于40萬元并非借款的上訴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信。但原判關于利息計算標準及起算日期的處理失當,本院予以糾正。

四、關于原審程序是否合法的問題。第一,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三十二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等相關法律規(guī)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辯論終結前,原告可以增加或變更訴訟請求。胡斌在一審庭前會議時增加訴訟請求,并于其后減少訴訟請求,是法律賦予其的訴訟權利,一審法院本著提高案件審理效率,減少當事人訴累的原則,以胡斌減少后所確定的最終訴訟請求計算訴訟費用,并無明顯不當。第二,民事案件案由的設立是為了方便當事人訴訟,胡斌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為由提起本案訴訟,因本案案情涉及借款合同、債權轉讓、工程施工等相關內容,均屬于合同糾紛范疇,為更完整涵蓋案件事實,一審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適用上位合同糾紛案件為案由審理本案,并未違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fā)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規(guī)定》的通知》【法(2011)42號】關于“5、當事人起訴的法律關系與實際訴爭的法律關系不一致的,人民法院結案時應當根據(jù)法庭查明的當事人之間存在的法律關系的性質,相應變更案件的案由”的規(guī)定精神。故辰方公司關于本案存在程序問題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綜上所述,河南辰方置業(yè)有限公司的上訴請求部分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二審裁判結果

一、撤銷河南省魯山縣人民法院(2019)豫0423民初4637號民事判決;

二、河南辰方置業(yè)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胡斌支付貨款501377元及利息(利息以501377元為本金,以年利率6%為標準,自2019年4月8日起計算至實際清償完畢之日止

);

三、河南辰方置業(yè)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胡斌清償借款100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以1000000元為本金,以年利率6%為標準,自2019年9月16日起訴之日起計算至實際清償完畢之日止);

四、駁回胡斌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21913元,河南辰方置業(yè)有限公司負擔17303元,胡斌負擔461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22720元,河南辰方置業(yè)有限公司負擔17940元,胡斌負擔4780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人員

審判長陳國鋒

審判員謝小麗

審判員彭莉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書記員

書記員尚亞曉


 
 
 
免責聲明
相關閱讀
  合肥律師推薦  
張成龍律師
專長:建筑工程、行政訴訟
電話:13956970604
地址:合肥廬陽區(qū)東怡金融廣場B座37樓
  最新文章  
  人氣排名  
訴訟費用 | 誠聘英才 | 法律聲明 | 投訴建議 | 關于我們
地址:合肥廬陽區(qū)東怡金融廣場金亞太律所 電話:13956970604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備1200173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