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产草草浮力影院|亚洲无码在线入口|超碰免频在线播放|成人深夜视频在线|亚洲美国毛片观看|69无码精品视频|精品有码一区二区|69式人人超人人|国产人人人人人操|欧美久久天天综合

網(wǎng)站首頁 律師查詢 法規(guī)查詢    合肥律師招聘    關于我們  
合肥律師門戶網(wǎng)
刑事辯護 交通事故 離婚糾紛 債權債務 遺產(chǎn)繼承 勞動工傷 醫(yī)療事故 房產(chǎn)糾紛
知識產(chǎn)權 公司股權 經(jīng)濟合同 建設工程 征地拆遷 行政訴訟 刑民交叉 法律顧問
 當前位置: 網(wǎng)站首頁 » 建設工程 » 合肥建筑工程律師案例 » 正文
(2013)浙杭民終字第1937號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日期:2020-11-05   閱讀:

審理法院: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號:(2013)浙杭民終字第1937號

案件類型:民事

案由: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裁判日期:2013-08-08

審理經(jīng)過

上訴人安徽百川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百川公司)因與被上訴人茹永華、浙江杭州灣建筑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杭州灣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杭州市江干區(qū)人民法院(2011)杭江民初字第138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3年6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查明

原審法院認定,2007年9月28日,發(fā)包人百川公司與承包人杭州灣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編號:AQ07015)一份,將位于黃山中路76號的黃山百川·財富廣場工程發(fā)包給杭州灣公司施工,約定:工程內(nèi)容為施工圖范圍內(nèi)的土建、水電安裝;開工日期為2007年11月8日(以實際開工報告為準),合同工期為總日歷天數(shù)480天;工程質(zhì)量標準為安徽省“黃山杯”工程,合同價款為3000萬元;承包人應在工程竣工時,提供兩套完整的竣工圖和竣工結算及其資料,并交檔案管理部門驗收合格,否則每延期一天,向發(fā)包人支付人民幣三千元違約金,由于甲方原因造成則例外;發(fā)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備案合格的結算資料后,三個月內(nèi)予以核實與確認工程價款,超期限視為認可,由于承包人原因,發(fā)包人不予認可;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fā)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提交黃山市仲裁委員會仲裁;未經(jīng)發(fā)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分包或轉包,承包人如有違反,發(fā)包人有權要求承包人退場,一切損失均由承包方承擔,并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對確需分包的特殊工程經(jīng)發(fā)包人同意后,分包單位對所分包的項目和承包人一樣負有同等責任。該《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第三部分專用條款第26條約定:主體結構三層完成后,支付完成工程款的70%,以后每月25日上報當月完成工程量,經(jīng)監(jiān)理、發(fā)包人審核后14日內(nèi)支付工程款70%,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付工程總價85%,一個月內(nèi)報送工程決算書,三個月內(nèi)審計完畢付總價95%,余款5%留作工程保修金,保修期滿后一年付清,保修期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該《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所附的《房屋建筑工程質(zhì)量保修書》約定:竣工驗收合格后滿一年退保修金3%,滿二年退1%,滿五年付清。

2007年10月31日,樓啟旦代理杭州灣公司(甲方)與茹永華(乙方)簽訂《建筑安裝工程內(nèi)部承包合同書》一份,約定:甲方將百川公司的安徽省黃山百川·財富廣場工程承包給乙方施工,工程造價暫定為六千萬元,包工包料,承包內(nèi)容為設計施工圖紙范圍內(nèi)的土建、安裝內(nèi)容;工期定為528天,必須在合同工期內(nèi)竣工及交付使用(以開工報告為準,竣工日為驗收通過并經(jīng)建設單位代表在驗收單上簽字日);工程付款方法暫根據(jù)甲方與建筑單位簽訂的2007015#補充合同的第十部分辦理;因本工程發(fā)生的稅由乙方按實承擔,甲方代收代繳,另由乙方按工程總造價的2%向甲方上交費用(該費用包括甲方為監(jiān)督、管理該工程的施工安全、質(zhì)量、進度、工程驗收及協(xié)調(diào)處理對外關系所發(fā)生的人員工資、差旅費、辦公費及其它必要的開支),該費用由甲方包干使用;未盡事項,黃山百川財富廣場工程正式合同條款有同等法律效力;安裝工程由甲方自行組織施工,工程管理、結算、保修及付款方法等條款參照總承包合同條款執(zhí)行,上繳乙方總包管理配合費13%(甲供設備材料除外),創(chuàng)出“黃山杯”獎勵甲方2%,食宿生活由乙方安排,辦公室、倉庫各一間由乙方提供。

合同簽訂后,茹永華組織進行了施工。2010年6月28日,百川·財富廣場工程經(jīng)竣工驗收合格。茹永華與杭州灣公司、百川公司因工程款產(chǎn)生糾紛,于2011年8月15日向原審院起訴,請求判令:1、百川公司立即支付茹永華工程款25470025元,賠付自2010年9月15日起至2011年7月30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損失125萬元,并繼續(xù)賠付至本案生效判決確定的還款之日止;2、杭州灣公司在已收到的工程款范圍內(nèi)向茹永華承擔付款責任。原審庭審中,茹永華將第一項訴訟請求變更為請求判令百川公司支付茹永華工程款12318064.87元,并支付自2010年9月18日起至本判決確定的還款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損失。

2011年9月16日,百川公司向黃山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裁決杭州灣公司返還超付的工程款5005530元。2012年12月20日,黃山仲裁委員會作出(2011)黃仲裁字第67號裁決書,載明:黃山市百川財富廣場涉案工程造價應確認為56255472.87元,百川公司已付工程款43937408元。依據(jù)《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涉案工程尚處保修期限內(nèi),百川公司扣留5%保修金即2812773.64元后仍應支付工程款9505291.23元。

原審庭審中,茹永華和杭州灣公司均認可杭州灣公司應向茹永華支付工程款(進度款)的時間適用百川公司和杭州灣公司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第三部分專用條款第26條的約定;安裝工程的工程款應先由杭州灣公司支付給茹永華,再由茹永華支付給安裝工程施工人。

一審法院認為

原審法院認為:案涉《建筑安裝工程內(nèi)部承包合同書》系樓啟旦代理杭州灣公司與茹永華簽訂的,因杭州灣公司對樓啟旦簽訂該份合同表示認可,故樓啟旦有權代理杭州灣公司簽訂該份合同。因茹永華并沒有相應的施工資質(zhì),其與杭州灣公司無論是掛靠施工,還是轉包、分包,上述合同均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的有關規(guī)定,屬合同無效,但因案涉工程已經(jīng)竣工驗收合格,茹永華有權請求杭州灣公司參照該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根據(jù)該份合同約定及雙方的陳述,杭州灣公司尚應支付茹永華工程款9505291.23×(1-2%)≈9315185.41元,質(zhì)量保修金2812773.64×(1-2%)≈2756518.17元。杭州灣公司的付款時間與案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一致,而該《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付工程總價85%,一個月報送工程決算書,三個月內(nèi)審計完畢付總價95%。其所附的《房屋建筑工程質(zhì)量保修書》約定:竣工驗收合格后滿一年退保修金3%,滿二年退1%,滿五年付清。據(jù)此,現(xiàn)杭州灣公司支付全部工程款和退還4%部分質(zhì)量保修金即2205214.54元(2756518.17×4/5)的期限均已屆滿,茹永華有權請求杭州灣公司支付。關于杭州灣公司應支付的利息,杭州灣公司應支付至總工程款95%的時間依約為一個月報送工程決算書,三個月內(nèi)審計完畢后付。杭州灣公司認可報送結算書的時間為2010年8月17日,且認可該部分工程款應于2010年11月17日支付,故該未付工程款應從該日起算利息。經(jīng)計算,未付工程款9315185.41元從2010年11月17日起至2013年3月14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為1392503.78元;3%部分質(zhì)量保修金即1653910.90元(2756518.17×3/5)依約應于2011年6月28日退還,該部分質(zhì)量保修金從2011年6月28日起至2013年3月14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為185049.66元;1%部分質(zhì)量保修金即551303.63元(2756518.17×1/5)應于2012年6月28日退還,該部分質(zhì)量保修金從2012年6月28日起至2013年3月14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為23932.55元。以上合計,未付工程款9315185.41元、質(zhì)量保修金2205214.54元從2010年11月17日起至2013年3月14日止應支付的延期利息共計1601485.99元。因此,至2013年3月14日,杭州灣公司應支付茹永華的工程款、質(zhì)量保修金及利息共計9315185.40+2205214.54+1601485.99=13121885.93元。訴訟中,茹永華僅請求杭州灣公司在收到工程款范圍內(nèi)向其承擔付款責任,系對自己權利的處分,因杭州灣公司尚未收到上述工程款、質(zhì)量保修金,故茹永華的上述訴訟請求,尚無事實依據(jù),該院不予支持。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發(fā)包人應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nèi)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根據(jù)仲裁的結果,發(fā)包人百川公司尚欠杭州灣公司的工程款為9505291.23元,質(zhì)量保修金為2812773.64元。根據(jù)雙方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及所附的《房屋建筑工程質(zhì)量保修書》約定,該工程款9505291.23元、4%部分的質(zhì)量保修金即2250218.91元(2812773.64×4/5),合計11755510.14元已屆支付期限。因杭州灣公司尚欠茹永華的款項超過該金額,故茹永華作為實際施工人請求百川公司在未付工程款共計11755510.14元(包括質(zhì)量保修金)范圍內(nèi)承擔付款責任,符合法律規(guī)定,該院予以支持。茹永華直接請求百川公司支付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缺乏法律依據(jù),該院不予支持。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第五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條、第十七條、第二十六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于2013年3月25日判決:一、百川公司支付茹永華工程款9505291.23元、質(zhì)量保修金2250218.91元,合計11755510.14元,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付清。如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二、駁回茹永華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07433元,財產(chǎn)保全申請費5000元,合計112433元,由茹永華負擔21683元,由百川公司負擔90750元(于判決生效后三日內(nèi)支付至該院)。

上訴人訴稱

宣判后,百川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稱:一、本案一審程序違法。1、程序是保證實體公正的前提。根據(jù)本案立案案由“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和最高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4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以施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的解釋,本案依法應移送黃山市有管轄權的法院審理。2、上訴人在一審時要求對《建設安裝工程內(nèi)部承包合同書》形成時間申請鑒定應當支持。被上訴人茹永華提供的《建設安裝工程內(nèi)部承包合同書》是提起訴訟的依據(jù)。但是從簽訂的時間以及其他證據(jù)佐證,被上訴人杭州灣公司所謂的內(nèi)設機構第十分公司在簽訂合同時根本就沒有成立,而且工商局無備案,那么樓啟旦不可能被任命為十分公司經(jīng)理;何況《建設安裝工程內(nèi)部承包合同書》并未蓋有公司的印鑒,同時被上訴人茹永華在簽訂承包合同時是以自然人的身份,住所地在農(nóng)村,而且又沒有證據(jù)證明其與杭州灣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并辦理勞動醫(yī)療保險等證據(jù),據(jù)此分析,該內(nèi)部承包合同明顯存在做假可能。上訴人要求對《建設安裝工程內(nèi)部承包合同書》進行形成時間的鑒定,目的是為了搞清該份證據(jù)的形成時間及真?zhèn)?,從而確定本案的管轄和走向。一審法院判決認為,該內(nèi)部承包合同相對方被上訴人杭州灣公司無異議,故對該內(nèi)部承包合同形成時間鑒定非審理本案之必要。該認定顯然是對兩被上訴人妨礙民事訴訟行為的縱容。3、上訴人一審時提出的反訴請求應當合并審理。根據(jù)《建筑法》第28條“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分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的規(guī)定和上訴人百川公司與被上訴人杭州灣公司簽訂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第38條第二款“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包給他人,也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轉包給他人”的約定,被上訴人茹永華與被上訴人杭州灣公司明知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約定,惡意串通,規(guī)避法律,損害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據(jù)此上訴人在一審時提出反訴,請求判決被上訴人茹永華與被上訴人杭州灣公司2007年10月31日簽訂的《建筑安裝工程內(nèi)部承包合同書》無效,并請求法院對被上訴人茹永華所得利潤部分和被上訴人杭州灣公司收取的利息及上交的管理費不予支持的同時,應根據(jù)最高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四條之規(guī)定,收繳被上訴人茹永華和被上訴人杭州灣公司已經(jīng)取得的非法所得。就本案而言,依據(jù)所謂的《建筑安裝工程內(nèi)部承包合同書》上交給被上訴人杭州灣公司的2%費用即108萬元和借款利息467083元的非法所得應依法追繳,同時,按照被上訴人茹永華的實際資質(zhì)應扣除總工程造價的5%的綜合費率,即269萬元及利息等。如果法庭僅僅對《建筑安裝工程內(nèi)部承包合同書》合法性進行審查,而不將上訴人的反訴與本訴合并審理,根本不能也無法達到上訴人實現(xiàn)反訴請求的目的,顯然違反了《民事訴訟法》第111條“人民法院對符合本法108條的起訴,必須受理,”和第52條2款“被告可以承認或者放棄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奔暗?26條“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起反訴,第三人提起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并審理”之規(guī)定。一審判決對上訴人提出的反訴置之不理,必然導致依法應追繳的被上訴人非法所得未被迫繳和依法應扣除的綜合費率未被扣除。4、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若干規(guī)定》第74條“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在起訴狀、答辯狀、陳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詞承認的對己方不利的事實和認可的證據(jù),人民法院應當予以確認”之規(guī)定,被上訴人茹永華在一審庭審過程中稱其始終是以被上訴人杭州灣公司的名義承包上訴人投資興建的黃山百川財富廣場項目,既然被上訴人茹永華是以被上訴人杭州灣公司名義承包該項目,那么,被上訴人茹永華就不具備本案訴訟主體資格,更不應該將被上訴人杭州灣公司作為本案的被告,即使如被上訴人茹永華所稱是掛靠被上訴人杭州灣公司,那么依據(jù)最高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的暫行意見》第4條“施工人掛靠其他建筑施工企業(yè),并以被掛靠建筑施工企業(yè)的名義簽訂建筑工程合同,而被掛靠建筑施工企業(yè)不愿起訴的,施工人可作為原告起訴,不必將被掛靠建筑施工企業(yè)列為共同被告”之規(guī)定,明確二點:一是施工人要求被掛靠施工企業(yè)起訴而被拒絕后,掛靠施工人才有權代位起訴發(fā)包人,也就是上訴人;二是不必將被掛靠的建筑施工企業(yè),也就是被上訴人杭州灣公司列為共同被告。同時,根據(jù)最高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4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以施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之規(guī)定,向有管轄權的黃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5、被上訴人茹永華在一審中對上訴人財產(chǎn)提出保全申請,一審法院在作出查封裁定后未依法將裁定送達上訴人,顯然違法。且上訴人超標的查封上訴人20000㎡店面房產(chǎn)及現(xiàn)金250多萬元,又未提供相應財產(chǎn)擔保,顯然違反《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上訴人保留要求二被上訴人賠償?shù)臋嗬?。二、一審判決上訴人支付質(zhì)量保修金2250218.91元屬認定事實錯誤。上訴人和被上訴人杭州灣公司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第三部分專用條款第26條約定,工程款5%留作工程保修金,保修期滿后一年付清,保修期按國家規(guī)定執(zhí)行。該《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所附的《房屋建筑工程質(zhì)量保修書》約定:竣工驗收合格后滿一年退保修金3%,滿兩年返1%,滿五年付清。從上述合同和保修書約定可以看出,上訴人留作工程款5%的保修金是在保修期滿后一年內(nèi)付清,現(xiàn)雖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滿二年,但約定退的是保修金的3%和1%,而不是工程款的3%和1%,故上訴人己屆支付期限的保修金應為留作工程保修金的4%為112510.95元。綜上理由,上訴人認為,本案一審程序違法且認定上訴人應支付的保修金數(shù)額錯誤,請求二審法院:1、依法應將本案移送黃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2、改判上訴人按被上訴人實際資質(zhì)等級減少支付工程款269萬元;3、撤銷一審判決書上訴人支付被上訴人質(zhì)量保修金2250218.91元的判決,改判上訴人應支付的質(zhì)量保修金為112510.95元;4、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被上訴人辯稱

被上訴人茹永華答辯稱:一、關于一審程序是否違法的問題。管轄問題在一審中已經(jīng)得到解決,一審法院有管轄權。本案的管轄應為合同履行地和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不是唯一的管轄依據(jù),被上訴人作為實際施工人,有權選擇訴訟管轄法院提起訴訟。二、關于內(nèi)部合同真假的問題,如果上訴人不清楚茹永華是實際施工人,那么茹永華與杭州灣公司是內(nèi)部轉包關系,如果上訴人清楚茹永華是實際施工人,那么茹永華于杭州灣公司是掛靠關系。本案中上訴人一直清楚茹永華是實際施工人,上訴人開始付款的時候就是按照茹永華的指示開始付款的,當時既沒有杭州灣公司的公章,也沒有授權,說明上訴人是清楚茹永華是實際施工人。杭州灣公司第十分公司成立是內(nèi)部分公司問題,可以經(jīng)過工商登記,也可以不登記。當時與茹永華簽訂合同的時候可能沒有登記,而是在簽訂合同之后采取登記。三、關于上訴人所稱一審法院對其反訴受理的問題,被上訴人認為一審法院當庭向上訴人做出了說明,上訴人也明確表示不再提起反訴,實際上上訴人提出的也不叫反訴,而是舉報法院應當追繳杭州灣公司、茹永華的非法所得,但這些問題都與上訴人無關。茹永華沒有資質(zhì)要扣除的費用也不應當由上訴人扣除。四、關于茹永華主體資格的問題,茹永華作為實際施工人,可以向發(fā)包人、承包人、轉包人提起訴訟。五、關于保全沒有提供擔保的問題。茹永華在一審中已經(jīng)提供了由浙江寶廈建設有限公司提供的足額擔保。六、關于保修金的問題,上訴人是在玩文字游戲,合同條款明確約定,是返還工程造價的3%,而非保修金的3%。綜上,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訴屬濫用訴權的行為,目的為拖延支付工程款,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被上訴人杭州灣公司的答辯意見與茹永華的答辯意見相同。

二審中,上訴人百川公司與被上訴人茹永華、杭州灣公司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證據(jù)材料。

本院查明

本院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法院認定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一、關于本案一審的審理程序問題。(一)關于管轄權,百川公司在原審中已經(jīng)提出管轄權異議,原審法院已經(jīng)做出駁回的裁定;百川公司不服上訴,本院已經(jīng)裁定駁回上訴。在該生效裁定未被依法撤銷之前,原審法院根據(jù)該生效裁定對本案繼續(xù)審理并作出實體判決,符合法律規(guī)定。百川公司就管轄權問題提出的上訴理由,并非本案二審審查范圍。(二)關于鑒定,百川公司原審中申請對茹永華提交的《建設安裝工程內(nèi)部承包合同書》進行鑒定,目的是為確定該證據(jù)形成時間是否作假,以確定本案的管轄。如前所述,原審法院的管轄權問題已經(jīng)由本院生效裁定予以確認,故百川公司的該上訴理由也非本案二審審查范圍。(三)關于反訴,原審中,百川公司所提反訴請求為:確認茹永華與杭州灣公司于2007年10月31日簽訂的“建筑安裝工程內(nèi)部承包合同書”無效。而該內(nèi)部承包合同是否有效,是本案中對茹永華訴訟請求進行審查的先決條件;且該內(nèi)部承包合同是否有效,對于百川公司而言,并不具有訴的利益。因此,原審法院以該合同的效力屬于本訴中人民法院需主動審查的內(nèi)容為由,對百川公司的反訴未予受理并無不當。百川公司就此提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四)關于訴訟主體資格問題,茹永華以其為案涉工程實際施工人的身份提起本案訴訟,要求承包人杭州灣公司付款,并要求發(fā)包人百川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nèi)承擔付款責任,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07年10月28日修正)第一百零八條的規(guī)定,是本案的適格原告。茹永華將其合同相對方杭州灣公司作為共同被告,并不違反上述法律規(guī)定。百川公司就茹永華、杭州灣公司的訴訟主體資格提出的上訴理由也不能成立。(五)關于財產(chǎn)保全,茹永華在向原審法院申請保全的同時已經(jīng)提供了擔保,原審法院所作裁定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07年10月28日第一次修正)的相關規(guī)定。至于百川公司上訴提出的超標的保全的問題,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nèi)舾蓡栴}的意見》第110條的規(guī)定,百川公司可以依法向作出財產(chǎn)保全裁定的原審法院申請復議;若百川公司認為茹永華申請有錯誤,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2年8月31日第二次修正)第一百零五條的規(guī)定另行主張賠償。故百川公司的該項上訴理由,也不屬于本案二審審查范圍。

二、關于本案實體問題。就原審法院認定的茹永華與杭州灣公司簽訂的《建筑安裝工程內(nèi)部承包合同書》的效力、杭州灣公司應付茹永華工程款和退還質(zhì)量保修金的本金及利息數(shù)額,各方當事人均無異議。二審爭議的是百川公司欠付杭州灣公司已到期的質(zhì)量保修金的數(shù)額問題。百川公司與杭州灣公司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專用條款部分第26條約定,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付工程總價80%,一個月內(nèi)報送工程決算書,三個月內(nèi)審計完畢付總價95%,余款5%留作工程保修金,保修期滿后一年付清,保修期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而作為該合同附件的《房屋建筑工程質(zhì)量保修書》約定,竣工驗收合格后滿一年退保修金3%,滿二年退1%,滿五年付清。上述約定中的3%、1%,到底是占工程款3%和1%部分的保修金,還是保修金總額的3%和1%,從字面來看,確實存在兩種理解。但是,結合百川公司、杭州灣公司分別系專門從事房地產(chǎn)開發(fā)和建筑施工的企業(yè)的事實,以及案涉房地產(chǎn)項目并非百川公司成立以后開發(fā)的第一個項目的事實,根據(jù)行業(yè)慣例和誠實信用原則,應當理解為是占工程款3%和1%部分的保修金。對百川公司關于竣工驗收合格后滿一年退還保修金總額的3%、滿兩年退還保修金總額的1%的上訴理由,本院不予采信。關于百川公司提出的因茹永華資質(zhì)等級原因應當減少支付工程款269萬元的上訴請求,并無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實體處理并無不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二審裁判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45422元,由上訴人安徽百川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人員

審判長余文玲

審判員張一文

審判員王宓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

書記員

書記員畢克來


 
 
 
免責聲明
相關閱讀
  合肥律師推薦  
張成龍律師
專長:建筑工程、行政訴訟
電話:13956970604
地址:合肥廬陽區(qū)東怡金融廣場B座37樓
  最新文章  
  人氣排名  
訴訟費用 | 誠聘英才 | 法律聲明 | 投訴建議 | 關于我們
地址:合肥廬陽區(qū)東怡金融廣場金亞太律所 電話:13956970604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備1200173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