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銀川市興慶區(qū)人民法院
案號:(2018)寧0104民初7068號
案件類型:民事
案由: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
裁判日期:2018-07-10
審理經過
寧夏共享地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共享公司)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7日立案。
原告訴稱
京昌公司訴稱,2015年4月至2016年5月期間,京昌公司與中建一局分別簽訂了《郵悅小區(qū)住宅項目3、4、5號住宅樓和地下車庫工程斷橋鋁合金窗工程分包合同》、《郵悅小區(qū)住宅項目3、4、5號住宅樓和地下車庫工程3號樓鋁合金百葉工程專業(yè)分包合同》、《郵悅小區(qū)住宅項目3、4、5號住宅樓和地下車庫工程3號樓鋼制可視監(jiān)控門及鋼制防盜門安裝工程專業(yè)分包合同》、《郵悅小區(qū)住宅項目3、4、5號住宅樓和地下車庫工程門窗供貨及安裝專業(yè)分包工程補充協議》,合同約定由京昌公司對中建一局承包的郵悅小區(qū)住宅項目3、4、5號住宅樓的門窗和地下儲藏間門窗、室外百葉窗等工程進行制作安裝施工,合同對工程內容、價格、工期、付款方式等進行了明確的約定。合同簽訂后,京昌公司積極組織工人進行制作安裝施工,并保質保量完成了全部工程。經結算,對京昌公司完成的工程量中建一局應當付款38583345元,除去中建一局已付工程款及各項扣款外,中建一局尚欠工程款1565545元。經京昌公司多次催要,中建一局未予支付。共享公司作為涉案工程的發(fā)包方,依法應在未付工程款范圍內對京昌公司承擔連帶付款責任。
被告辯稱
中建一局在提交答辯狀期間,于2018年7月4日對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第一,中建一局與京昌公司簽訂的分包合同中明確約定發(fā)生爭議時可向北京市豐臺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該約定合法有效,現京昌公司向銀川市興慶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違反了合同約定。第二,本案屬于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不屬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不適用專屬管轄的規(guī)定?!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guī)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民事案件案由規(guī)定》三級案由“建設工程合同糾紛”項下包含有九個四級案由,分別是:建設工程勘察合同糾紛、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建設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糾紛、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建設工程監(jiān)理合同糾紛、裝飾裝修合同糾紛、鐵路修建合同糾紛、農村建房施工合同糾紛,根據司法解釋,只有四級案由中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適用專屬管轄的規(guī)定,其余糾紛均不屬于專屬管轄的范圍,故本案涉及的專業(yè)分包合同不適用專屬管轄的規(guī)定,應當依據當事人有關協議管轄的約定將本案移送至北京市豐臺區(qū)人民法院處理。
本院查明
本院經審查認為,本案系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應按照專屬管轄原則確定管轄,因為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在本質上屬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的一種類型,人民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仍然存在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必要。例如:如果分包人不具有相應的施工資質,法院仍然需要援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規(guī)定認定分包合同無效。
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guī)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對于該條中規(guī)定的專屬管轄范圍,司法實踐中存在兩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該條中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特指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guī)定》三級案由“建設工程合同糾紛”項下的九個四級案由中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第二種觀點認為,該條中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還應當包含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guī)定》三級案由“建設工程合同糾紛”項下的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外的建設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糾紛、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建設工程監(jiān)理合同糾紛、裝飾裝修合同糾紛、鐵路修建合同糾紛、農村建房施工合同糾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頒布后,《人民法院報》刊登的《關于民訴法解釋中有關管轄若干問題的理解與適用》一文中,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傾向性觀點認為,應當按照不動產糾紛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專屬管轄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規(guī)定》的建設工程合同糾紛項下的第三個第四級案由“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應當包括該項下的建設工程施工相關的案件:“(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4)建設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糾紛,(5)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6)建設工程監(jiān)理合同糾紛,(7)裝飾裝修合同糾紛,(8)鐵路修建合同糾紛,(9)農村建房施工合同糾紛。對此,最高人民法院擬通過正在修改的《民事案件案由規(guī)定》予以進一步明確”。最高人民法院在此后的裁判中也堅持了上述意見。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最高法民轄30號原告
深圳市美達芙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告
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案指定管轄裁定中指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guī)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對該項涉及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的理解,應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規(guī)定》的建設工程合同項下的第三級、第四級案由“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還包括該項下的建設工程施工相關案件: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建設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糾紛、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建設工程監(jiān)理合同糾紛、裝飾裝修合同糾紛、鐵路修建合同糾紛、農村建房施工合同糾紛。
另外,京昌公司在向本院提起訴訟前曾到北京市豐臺區(qū)人民法院立案。2017年6月5日,北京市豐臺區(qū)人民法院給京昌公司出具《導訴告知書》,告知其向不動產所在地法院起訴。本院對北京市豐臺區(qū)人民法院的意見予以尊重。
綜上,本案糾紛屬于專屬管轄范圍?!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guī)定。中建一局與京昌公司雖然在分包合同中約定由北京市豐臺區(qū)人民法院管轄,但該約定違反了專屬管轄原則,應認定為無效。涉案工程位于寧夏回族自治區(qū)銀川市興慶區(qū),《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故本案應由本院專屬管轄,被告中建一局提出的管轄權異議不能成立。
本院認為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裁判結果
駁回被告
中國建筑一局(集團)有限公司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的異議。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寧夏回族自治區(qū)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人員
審判長馬云
人民陪審員張彥坤
人民陪審員宋文寬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日
書記員
書記員陸鈺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