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聶朋雷:淺析價格認定結論的性質
來源: www.yestaryl.com   日期:2022-11-16   閱讀:

作者:聶朋雷律師

近日,筆者在查閱一起非法采礦案件中發(fā)現,價格認定中心出具的價格認定結論書破綻百出,促使筆者萌生撰文吐槽的念頭。無獨有偶,如“天價葡萄案”,當年,經北京市物價局價格認定機構認定,涉案的23.5公斤葡萄適用成本法認定直接經濟損失11220元,引發(fā)了社會輿論,后該機構對葡萄的價格適用市場法重新評估,得出葡萄價格為376元,據此對三名犯罪嫌疑人作不起訴決定。今年3月,安徽省某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的劉某芳等人涉嫌文物詐騙案中,某縣價格認證中心樂某、張某、潘某三人因出具未實物查驗而稱實物查驗,應做市場調查而未調查,出具遠遠背離事實的價格認定結論。涉及該案的杭州市價格鑒定專家委員會價格鑒定中心被杭州市價格協會撤銷。那么,基于刑事訴訟視角,價格認定結論歸于何類證據?是書證還是鑒定意見?筆者認為,價格認定結論從本質屬性看,應當認定為鑒定意見,實務中可能歸類為檢驗報告,參照鑒定意見審查及認定。筆者試論如下。

一、了解價格認定工作的發(fā)展歷史

價格認定源于“估價”,有過“價格鑒定、價格認證、價格鑒證”等多種名稱。筆者一直認為,在改革開放40多年后的今天,95%的商品都由市場定價,涉案財物的估價仍由行政事業(yè)單位認定,沒有去除計劃經濟時代的影子。筆者總結價格認定工作經歷了四個發(fā)展階段。

(一)創(chuàng)始成立階段(2000年以前)。1992年4月,經中編辦批準,國家物價局成立了華聯價格事務所。1993年,國家物價局并入國家計劃委員會,華聯事務所被列為國家計劃委員會直屬事業(yè)單位。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計劃委員會聯合印發(fā)《關于統(tǒng)一贓物估價工作的通知》(法發(fā)〔1994〕9號),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設立的價格事務所成為贓物估價的指定機構。1997年,國家計劃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制定《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管理辦法》(計辦〔1997〕808號)。這個文件成為以后很多年開展價格認定工作的主要依據。

(二)清理整頓階段(2000年)。由于當年價格認定單位屬于自收自支的事業(yè)單位,單位還面向社會市場提供鑒定服務。為此,國務院決定清理整頓。2000年10月,國務院清理整頓經濟鑒證類社會中介機構領導小組下達《關于規(guī)范價格鑒證機構管理意見》(國清〔2000〕3號)。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設立的價格鑒證機構仍作為事業(yè)單位保留,縣級以上每個行政區(qū)劃內只設一個價格鑒證機構。價格鑒證機構為國家司法機關指定的專司涉案物品價格鑒證的機構,不再具有社會中介服務職能。全國各級價格鑒證機構名稱統(tǒng)一規(guī)范為“價格認證中心”。至此,價格認定機構“退出中介、統(tǒng)一名稱”。

(三)司法鑒定清理階段(2005年)。這一年,是對司法鑒定行業(yè)一次大清理。2005年10月1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出臺,該決定明確四類司法鑒定由司法行政部門登記管理,四類外司法鑒定放入市場,自主管理。在該決定施行前夕,司法部與發(fā)改委聯合發(fā)文處理價格認定行業(yè)歸屬問題?!秶野l(fā)展和改革委員會、司法部關于涉案財物價格鑒定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價格認定部門參照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與司法部司法鑒定登記管理規(guī)定,規(guī)范價格認定人員及行業(yè)管理。

(四)建章立制階段(2010年)。在此期間,發(fā)改委價格認證中心關于印發(fā)《價格鑒定行為規(guī)范(2010年版)》的通知,該行為規(guī)范與司法部的《司法鑒定程序通則》類似。2008年,《安徽省涉案物品估價管理條例》經2008年8月22日安徽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修訂,修訂為《安徽省涉案財產價格鑒定條例》,該條例目前仍為生效法規(guī)。

(五)去“鑒定化”階段(2016年)。在推動國務院出臺《價格鑒證條例》未果后,發(fā)改委印發(fā)《價格認定規(guī)定》、《價格認定行為規(guī)范》、《價格認定文書格式規(guī)范》。價格認定部門為了與“司法鑒定”分清界限,采取以下措施:一是不再要求價格認定人員簽字,改由價格認定機構對認定結論負責;二是刪除價格認定人員職業(yè)道德、責任規(guī)范;三是刪去“補充鑒定”、“重新鑒定”規(guī)定;四是改司法機關委托為“提出”;五是發(fā)改委價格認證中心工作人員發(fā)表文章稱價格認定屬于行政確認行為,價格認定結論是行政公文、書證,不是鑒定意見。[i]

(六)轉隸變革階段(2019年)。2019年4月,為深入研究新形勢下價格認定業(yè)務發(fā)展定位和發(fā)展思路,發(fā)改委價格認證中心安排了《價格認定業(yè)務發(fā)展定位和發(fā)展思路研究》課題研究,并制作了問卷,其中問卷問題就有“您認為價格認定機構與司法鑒定、公證機構之間是否存在競爭關系”等。同月,發(fā)改委價格認證中心印發(fā)《關于做好價格認定規(guī)范性文件梳理修訂有關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對包括《價格認定規(guī)定》在內的23個部委聯合印發(fā)的規(guī)范性文件、發(fā)改委出臺的規(guī)范性文件、發(fā)改委價格認證中心出臺的規(guī)范性文件集中修訂。重點是梳理修訂與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不相符,規(guī)范性文件條文之間相互矛盾,有關內容不適應價格認定實際工作需要,需要補充新的內容,需要修訂的其他問題。筆者認為這次修訂清理,又是對價格認定重新塑造歸類。[ii]

二、司法鑒定簡述

司法鑒定發(fā)展至今日,它的概念、種類、運用什么科學技術和專門知識業(yè)界已經達成共識。筆者認為,我國的司法鑒定制度與普通法系國家的專家證人制度類似,只是我國對專家證人的資格有硬性要求,刑事訴訟司法鑒定的啟動權在司法機關。

(一)司法鑒定概念。我國直至2005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才對其作出明確界定。司法鑒定是指在訴訟活動中,鑒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和判斷,并提供鑒定意見的活動。我國用于司法實踐的司法鑒定種類已達1000多種,目前只要求法醫(yī)類鑒定、物證類鑒定、聲像資料鑒定、環(huán)境損害類鑒定登記管理,其他類司法鑒定由市場自主管理。

(二)鑒定運用的不僅是自然科學的原理與技術方法,還應包括社會科學。在訴訟活動中,鑒定意見的提出是一種證據出示方法。鑒定的學科基礎通常被稱為法庭科學。廣義的法庭科學是指綜合運用物理學、化學、醫(yī)學、生物學等自然科學的原理和技術方法,研究證據采集、鑒定之一般規(guī)律的科學理論和技術方法體系。從更廣泛的意義上說,包括社會科學在內的任何科學技術被應用于解決訴訟中的事實認定問題,都可以被視為法庭科學。比如,司法會計鑒定,運用的就是人文社會科學。

(三)鑒定活動的主要特征。它具有三項特征:

1.科學性。鑒定人是指有專門知識的人,鑒定旨在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解決專門性問題。

2.間接性。鑒定是一種訴訟證明活動,所形成的鑒定意見具有間接證據的特點。鑒定人基于專業(yè)學習或特殊培訓而獲得的知識和經驗而提供證據,這些知識和經驗允許他們以某種方法對法官感到不明白的數據或專門性問題進行解釋。

3.生成性。鑒定意見作為科學證據,不同于物證、書證等展示性證據和證人證言,可以把信息直接傳達給法官,而是需要鑒定人或專家通過檢驗、鑒別和推論等“二次開發(fā)”活動,生成鑒定意見證據。它屬于意見證據。[iii]

三、價格認定結論理應屬于鑒定意見

(一)價格認定中心屬于價格鑒證機構。依前文所述,在2000年以前,涉案財物的價格鑒定較為混亂,名稱存在估價、價格鑒定、價格鑒證多種說法。為此,國務院清理整頓經濟鑒證類社會中介機構領導小組印發(fā)《關于規(guī)范價格鑒證機構管理意見》的通知,通知明確將全國各級價格鑒證機構名稱統(tǒng)一規(guī)范為價格認證中心,從事涉案物品價格鑒定工作。與此類似的還有會計師事務所,注冊會計師依據《中國注冊會計師鑒證業(yè)務基本準則》從事審計鑒證業(yè)務為司法機關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或審計專項報告。

(二)價格認定一直未并入司法鑒定的歷史原因。2000年,國務院清理整頓經濟鑒證類社會中介機構領導小組向時任國務院副總理李嵐清呈報《關于規(guī)范價格鑒證機構管理意見的報告》,報告提出:“對價格鑒證機構的權威性要求很高,目前一般的社會中介評估機構還難以取得司法機關和當事人的認同。另外,由于涉案物品價格鑒證業(yè)務帶有很強的分益性,一般的社會中介評估機構也難以承擔。鑒于上述情況,為確保司法和執(zhí)法工作的正常開展,我們的意見是:專司涉案物品價格鑒證工作的中介評估價格鑒證機構為政府部門的事業(yè)單位,不進入市場,不參加脫鉤改制?!?/p>

(三)發(fā)改委、司法部已經變相認可價格認定屬于司法鑒定?!秶野l(fā)展和改革委員會、司法部關于涉案財物價格鑒定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規(guī)定:“一、為推動統(tǒng)一司法鑒定管理體制改革的發(fā)展,規(guī)范司法鑒定活動,促進司法公正,保障訴訟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在相關規(guī)定尚未出臺前,涉案財物價格鑒定工作仍按國務院清理整頓經濟鑒證類社會中介機構領導小組《關于印發(fā)<關于規(guī)范價格鑒證機構管理意見>的通知》(國清[2000]3號)和原國家計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印發(fā)<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管理辦法>的通知》(計辦[1997]808號)以及國家發(fā)展改革委有關涉案財物價格鑒定的規(guī)定執(zhí)行。二、國家發(fā)展改革委將根據《決定》的有關規(guī)定,并參照司法部修訂后的《司法鑒定機構管理辦法》和《司法鑒定人管理辦法》等有關司法鑒定的管理規(guī)定,進一步規(guī)范涉案財物價格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員的管理。三、根據訴訟需要,司法部將就涉案財物價格鑒定納入司法鑒定登記管理事項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并以此為契機,推動司法鑒定領域對涉案財物價格鑒定實行行政管理和行業(yè)管理相結合制度的建立?!钡谌龡l意指準備將價格認定擇機列為登記管理的司法鑒定。

(四)價格認定是與司法鑒定程序類似的科學證明活動。依據《價格認定行為規(guī)范》、《安徽省涉案財產價格鑒定條例》,價格認定是指價格認定機構及人員接受監(jiān)察、司法、行政機關的委托(現稱“提出”),運用市場法、成本法、收益法、專家咨詢法對涉案財物(財物滅失,依據材料)調查、勘驗、測算、論證,出具價格鑒定結論的一種科學證明活動。只是現行的《價格認定行為規(guī)范》表述為,價格認定是指經有關國家機關提出,價格認定機構對紀檢監(jiān)察、司法、行政工作中所涉及的價格不明或者價格有爭議的,實行市場調節(jié)價的有形產品、無形資產和各類有償服務進行價格確認的行為。實際上,刑事訴訟中就是對涉案財物估算公允價值、數額,與資產評估沒有較大區(qū)別。價格認定部門一直強調價格認定結論是行政確認行為,那么,價格認定結論如確定為行政確認的公文,在刑事訴訟中對結論認定的結果即不允許質證審查,這顯然是不可能的。

(五)發(fā)改委印發(fā)的《價格認定規(guī)定》及配套文件不能與《刑事訴訟法》相抵觸。《價格認定規(guī)定》、《價格認定行為規(guī)范》、《價格認定文書格式規(guī)范》等屬于部門規(guī)范性文件。這些文件凡是與上位法相沖突的這處均應修訂。如前文所述,發(fā)改委正在發(fā)通知準備推動修訂工作。那么,《安徽省涉案財產價格鑒定條例》作為地方性法規(guī)與部門規(guī)范性文件《價格認定規(guī)定》沖突,應當如何適用?依據《立法法》規(guī)定,當然適用地方性法規(guī)。進而安徽省物價局、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檢察院、安徽省公安廳、安徽省司法廳、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安徽省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合肥海關《關于印發(fā)安徽省涉案財產價格認定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的通知》位階更低。如此,價格認定當然屬于司法鑒定,價格認定結論當然屬于鑒定意見,價格認定人員當然需要在結論書上簽字。

(六)高檢院專家組意見認為價格認定結論屬于“準鑒定意見”,適用檢驗報告予以審查。高檢院在檢答網回復西藏區(qū)院林芝市院米林縣院康曉龍問題“價格認定結論書是屬于鑒定意見還是書證?”時這樣回復:“第一,價格認定結論書在證據屬性上有別于鑒定意見。國家發(fā)改委中心于2016年印發(fā)了《價格認定行為規(guī)范》(下稱《規(guī)范》),其中刪除了價格認定人的責任規(guī)范和在價格認定書中簽名等規(guī)定。此后,實踐中,各地價格認定機構都以此為據,在出具的價格認定結論書中,均只有價格認定機構的該章,而沒有價格認定人的簽名。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47條、第192條第3款,鑒定意見應當由鑒定人簽名,鑒定人需對鑒定意見負責,并且需根據法庭決定出席法庭接受詢問。

第二,價格認定結論書不能認定為書證。書證是指在案件發(fā)生時以紙面材料形成的證明案件事實的客觀的證據。價格認定書雖然與案件事實存在關聯,如對盜竊物價值的認定,但并非案件發(fā)生時形成的,而是在案發(fā)后形成的對物品價值的認定參考。此外,書證是客觀存在的文字或者符號,而價格認定書則凝聚著價格認定人的主觀判斷,因此價格認定書不宜認定為書證。

第三,關于價格認定結論書的證據屬性存在爭議,高檢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在與發(fā)改委、最高法院相關部門工作溝通中,目前較為傾向的意見將其視為“準鑒定意見”。理由:具有更多鑒定意見的特點。根據發(fā)改委2016年《規(guī)定》第2條,價格認定是指是指經有關國家機關提出,價格認定機構對紀檢監(jiān)察、司法、行政工作中所涉及的,價格不明或者價格有爭議的,實行市場調節(jié)價的有形產品、無形資產和各類有償服務進行價格確認的行為。從自然屬性上看,價格認定結論書是價格認定人進行思維和認知活動后形成的主觀認識記錄。更類似于鑒定人經過主觀思維活動后出具的鑒定意見。

第四,關于價格認定書的審查。經與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工作層面溝通,我們認為,可以適用下列規(guī)定予以審查?!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87條第1款規(guī)定:‘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需要鑒定,但沒有法定司法鑒定機構,或者法律、司法解釋規(guī)定可以進行檢驗的,可以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檢驗,檢驗報告可以作為定罪量刑的參考?!?款規(guī)定:‘對檢驗報告的審查與認定,參照適用本節(jié)的有關規(guī)定。’第3款規(guī)定:‘經人民法院通知,檢驗人拒不出庭作證的,檢驗報告不得作為定罪量刑的參考。’”

筆者對高檢院就第一部分答復有不同意見。如前文所述,不能因為發(fā)改委出于某種原因刪除價格認定人員的責任規(guī)范和在價格認定書中簽名等規(guī)定,就據此認為價格認定結論有別于鑒定意見。審查一份證據是不是鑒定意見,關鍵看是不是基于案件事實材料,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解決專門性問題,而不能因為簽不簽字、蓋不蓋章、是不是公文,據此改變一份證據的性質。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價格認定結論應當作為鑒定意見在法庭庭審中予以審查、質證、認定。筆者撰寫此文意在闡述清楚價格認定與司法鑒定之間的關系,論證價格認定結論的性質,以微薄之力助推刑事訴訟制度改革向縱深發(fā)展。同時我們也要反思,科學證據的本質在于科學性,它是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和工程技術在訴訟證明活動中綜合應用的結果。但是,科學知識的運用依賴于專家,專家是人,因而具有多重屬性。專家一方面可以運用科學知識和經驗,對法官不明白的專門性問題進行合理的解釋,幫助法官查明真相;但另一方面,專家也可能誤用科學原理和技術方法進行推論,形成錯誤判斷,從而誤導法官??茖W是一把“雙刃劍”,法官對于科學、意見類證據應當保持應有的理性和審慎。

作者:聶朋雷,現就職于安徽金亞太律師事務所,合肥律師門戶網刑事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安徽亞太刑事司法研究所經濟犯罪研究員。原安徽省某地級市公安局經偵支隊法制科科長,國際刑警組織(INTERPOL)參訓學員,全省公安經偵執(zhí)法監(jiān)督專家,某市政法系統(tǒng)執(zhí)法監(jiān)督專家,某市公安局公職律師。參與偵辦多起重特大經濟犯罪專案。聯系電話:18226621338

[i] 張昌瑞 論刑事訴訟制度改革背景下價格認定的證據屬性(一)(二) 價格認定 2017年7月

[ii] 張明 價格認定工作的歷史沿革與未來發(fā)展(一)(二) 價格認定 2016年10月

[iii] 張保生 證據法學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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