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書
申請再審人(原審被告)朱先鋒 電話:13705694626
被申請人(原審原告)朱家x
被申請人(原審原告)朱雅x
法定代理人朱家x,男,漢族,1973年5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肥西縣紫蓬鎮(zhèn),系原告父親。
被申請人(原審原告)李x
法定代理人朱家x,男,漢族,1973年5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肥西縣紫蓬鎮(zhèn)新莊村梨園村民組,系原告父親。
被申請人(原審原告)凌x
被申請人(原審被告)合肥市明水裝卸勞動服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西縣店埠鎮(zhèn)龍泉西路前沿居民組,組織機構代碼證69282271-7。
法定代表人:熊明山,總經理。
被申請人(原審被告)安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區(qū)長江西路200號安徽置地投資廣場26樓,組織機構代碼78306825-4。
負責人:鮑旭東,總經理。
因申請再審人朱xx與被申請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2012)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1046號民事判決書,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申請再審。
再審請求:
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對本案進行再審,并裁定中止對(2012)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1046號民事判決書的執(zhí)行。
2、依法撤銷安徽省合肥市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2012)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1046號民事判決書第二項,依法改判被告殷勇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朱家x、朱雅x、李x、凌x323017.8元,朱xx對此不承擔連帶責任。
事實和理由:
一、原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應當再審。
(一)原審法院判決交通事故次要責任方承擔連帶責任是適用法律錯誤。
交通事故民事賠償一般是按照交通事故認定書責任劃分確定民事賠償比例,事故次要責任方只需要承擔30%左右民事賠償部分即可。
1、 2010年《侵權責任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 所謂“分別實施”,顯然就是各行為人在實施侵權行為前,沒有意思聯(lián)絡。根據這一規(guī)定,無意思聯(lián)絡數人侵權在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情況下,行為人各自承擔責任相應比例的責任。該條規(guī)定解決的是不滿足“每個人的侵權行為都足以造成全部損害”條件、不按共同侵權處理的侵害結果混同行為的責任承擔問題。對該情形立法首先考慮責任自負原則,在能夠確定各自責任大小的情況下,各擔其責,在不能明確各自責任大小的情況下,要求各行為人平均承擔責任,即有利于保護受害人,又兼顧了公平的理念。此情況下的侵權結果混同行為并非共同侵權行為。
2、2011年《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3、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多輛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損害,當事人請求多個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區(qū)分不同情況,依照侵權責任法第十條、第十一條或者第十二條的規(guī)定,確定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或者按份責任”。
因此,根據上述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交通事故民事賠償一般是按照交通事故認定書責任劃分確定民事賠償比例。
本案中,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申請人朱先鋒承擔交通事故的次要責任,應當適用《侵權責任法》第十二條、《道路交通安全法》等規(guī)定,申請人朱先鋒承擔不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綜上,2009年《侵權責任法》以及新修訂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均明確規(guī)定按照交通事故責任大小承擔比例責任,而沒有明確規(guī)定承擔連帶責任,原審法院判決次要責任人朱先鋒對主要責任人的賠償責任承擔連帶責任,是適用法院錯誤。
(二)原審法院判決申請人連帶賠償101萬元,但沒有判決申請人商業(yè)險不計免賠50萬全賠也是適用法律錯誤。
申請人車輛投保商業(yè)險不計免賠50萬,原審法院只判決保險公司在商業(yè)險范圍內承擔255786.4元明顯不合理。申請人連帶賠償101萬元,已經超保,保險公司就應該全額賠償,剩余商業(yè)險244213.6元沒有承擔,明顯不合理。
二、原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
朱xx駕駛的皖A59501號車輛在允許掉頭的指示牌引導下掉頭,沒有違反交通規(guī)則,與殷勇駕駛的正三輪摩托車沒有發(fā)生碰撞,因此朱xx在本次事故中是沒有責任的。
安徽全誠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意見書(皖全誠司法鑒定中心車檢【2012】車檢字第1202號)檢驗意見:無號牌赤兔馬牌正三輪摩托車與皖A59501號車,未見有相互對應的碰撞痕跡。
朱xx在事故認定書下來后立即申請復核,由于對方起訴,交警支隊停止復核,告知事故責任可以由法院重新認定。一審判決書下來后,主審法官告知朱xx:“你有保險公司承擔了你的次要賠償,不會執(zhí)行你的財產”。至此沒有委托律師的朱xx以為事情就這樣結束了,所有與本案有關的交警和法官都向朱xx傳遞這樣一個信息:“讓你承擔次要責任是因為你有保險,死者家屬可以通過保險獲得部分賠償,緩解社會矛盾”。
三、合肥地區(qū)相同重大交通事故主次責任,同是合肥法院判決,結果截然相反。
(2015)包民一初字第00352號判決的案例【見證據三】,與我們的案件是相同的,重大交通事故主次責任劃分,次要責任方曾現傳承擔的30%民事賠償部分由保險公司承擔,沒有判決曾xx連帶承擔主要責任方民事賠償部分。
這就說明本案判決書與(2015)包民一初字第00352號判決書,肯定有一個是錯誤的,必須有一個需要再審,需要撥亂反正,以正視聽,彰顯法律公平公正。
綜上所述,原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確有錯誤,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再審。
原審法院的錯誤判決導致朱xx名下三套住房已經全部被查封,其中一套留給朱xx父母居住的房產近日被法院強制拍賣,導致朱xx父母與法院執(zhí)行庭發(fā)生激烈沖突,朱xx父母喝農藥自殺(未遂),原審錯誤判決嚴重侵犯了朱xx及家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 朱先鋒 電話:13705694626
日期:2015.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