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護詞
(關于林xx涉嫌盜竊罪一審辯護意見)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安徽金亞太律師事務所依法接受被告人林xx家屬的委托,并征得林xx本人的同意,指派本人擔任其辯護人。通過查閱卷宗、會見被告人、依法調查了解以及已經進行的法庭調查,辯護人對公訴人指控被告人林xx涉嫌盜竊罪名不持有異議,但公訴機關認定的被告人林xx參與盜竊的數(shù)額有異議,現(xiàn)根據(jù)法律與事實針對被告人量刑、處罰提出如下辯護意見:
一、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林xx盜竊罪沒有異議,自愿認罪,但對被指控的盜竊數(shù)額有異議,起訴書指控的盜竊數(shù)額有57434元不屬實
世紀陽光花園4棟1單元15x0室盜竊不屬實部分有:
1、老鳳祥黃金項鏈1條(重90克),25920元;
2、飛天茅臺酒14瓶以及五糧液酒4瓶(實際只盜竊4瓶茅臺酒),14096元;
同小區(qū)15x2室內盜竊不屬實部分有:
3、老鳳祥牌黃金項鏈1條,3168元;
4、金伯利牌鉑金項鏈1條(重6克),1950元;
望江北苑23棟1單元5x室盜竊不屬實部分有:
5、黃金項鏈1條(重15克),3690元;
6、黃金手鐲1對(重20克),4920元;
7、黃金掛件(重15克),3690元。
辯護人認為以上部分指控明顯證據(jù)不足。首先、本案中認定所盜竊的物品及物品重量主要是依據(jù)失主的報案材料,除了利害關系失主陳述外,失主并未提供其他有效憑證對被盜物品的真實性予以佐證,不能排除部分物品在被告人盜竊之前已經不存在。其次、失主報案材料與被告人供述明顯有不符之處,證據(jù)之間不能相互印證。本案起訴書指控的盜竊數(shù)額僅憑利害關系人失主的一面之詞,孤證不能定案,達不到證據(jù)確實、充分標準,不能排除合理懷疑。
二、被告人林xx實施盜竊是因生活所迫
被告人林xx除了要贍養(yǎng)一母親之外、還需承擔其三個年幼子女的撫養(yǎng)費、生活費、教育費等各種家庭經濟開支。被告人林xx一家的生活經濟壓力大,其在生活窘迫的情況下,才釀出此案犯罪動機并造成違法犯罪的后果?!叮?014年)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第5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寬處罰:(1)因生活所迫、學習、治病急需而盜竊的,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綜上所述,辯護人認為,被告人林xx無論從犯罪動機,還是歸案后的認罪態(tài)度上,都可以看出其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不大。另外被告人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是因為迫于生活上的壓力,在這個前提下,懇請合議庭對被告人林xx以教育為主,懲罰為輔,提高被告人的法律意識,對被告人林xx寬大處理,促使被告人林xx迷途知返。
辯護人:蘇義飛律師
日期:2016.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