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取證據申請書
申請人蘇義飛,安徽金亞太律師事務所律師。系涉嫌詐騙罪被告人X某某的一審辯護律師。
申請事項:調取X某某《歸案情況說明》
事實理由:2016年12月2日,合肥市瑤海區(qū)公安局以涉嫌詐騙罪對X某某立案,2017年9月16日被合肥市瑤海區(qū)人民檢察院移送起訴。
申請人已經向貴院依法遞交辯護人手續(xù),申請人查閱全部案卷材料發(fā)現瑤海公安局出具的《抓獲經過》說的過于簡單,沒有明確X某某實際歸案情況說明。X某某在2017.12.2供述中(證據卷一第91頁)明確記載:“2012.12.2日12點多,你們警察給我打電話,讓我配合調查工作,然后我就到你們刑警隊了”。
我們認為,X某某實際歸案情況說明材料雖與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沒有直接聯系,但其中往往隱含了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自首、立功等事實,查清這一過程不僅關系到法院正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也關系到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權益。申請人會見被告人期間X某某講:“他是在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后,主動來到公安機關。”這一情節(jié)即有可能構成被告人自首,也可以體現被告人主觀惡性較低,人身危險性較小。按照客觀全面收集證明被告人無罪、罪輕的證據原則理應由偵辦機關說明上述情況并提供材料。
為了人民法院更好的查清案件事實、量刑情節(jié),為了確保刑事審判的公正、公平,懇請人民法院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向偵辦機關或檢察起訴部門調取相關證據。
此致
合肥市瑤海區(qū)人民法院
申請人: 蘇義飛
日期:2017.12.21
附:《2016.12.2X某某口供描述到案經過》(卷一第9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