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昆明市官渡區(qū)人民法院
審判人員:劉云順
案號:(2017)云0111民初10605號
案件類型:民事 裁定
審判日期:2017-12-01
案由:特許經營合同糾紛
起訴人云南高快物流有限公司以元陽哈尼一家人貨運托運信息部、羅文祥為被告,向本院遞交起訴狀,請求法院判令:1、解除原告與第一被告之間簽訂的《物流加盟合同》及款項支付協(xié)議;2、第一被告支付原告欠付網點加盟費、系統(tǒng)使用費、業(yè)務費、代收費、墊付費共計人民幣490904元;3、第一被告支付原告違約金人民幣98180元;4、第一被告承擔本案律師費人民幣10000元;5、第二被告連帶承擔訴訟請求第二、第三、第四項之全部費用;6、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保全費等相關費用。
本院認為
經本院審查認為:起訴人提交的起訴狀和證據(jù)證實,合同中約定乙方所經營的加盟店使用甲方的企業(yè)商標及甲方企業(yè)品牌形象標識,雙方的糾紛屬于在履行特許經營合同過程中產生的糾紛。雖然雙方簽訂的《物流加盟合同》約定發(fā)生爭議向甲方即原告云南高快物流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協(xié)議管轄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guī)定。因特許經營合同糾紛屬于知識產權合同糾紛,不屬于基層人民法院管轄,該協(xié)議管轄違反了級別管轄的規(guī)定,系無效條款。因該案不屬于基層人民法院管轄,故我院無管轄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第三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九條之規(guī)定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裁判結果
對云南高快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訴,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其副本,上訴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人員
審判員 劉云順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一日
書記員 陳志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