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泉州市洛江區(qū)人民法院
審判人員:顏智斌 林曉玲鄭家興
案號:(2018)閩0504民初2671號
案件類型:民事 裁定
審判日期:2019-02-18
案由:知識產權合同糾紛
審理經過
原告泉州市足遠體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足遠公司)與被告戴建家、王德紅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
原告訴稱
足遠公司訴稱,1.判令戴建家、王德紅立即支付足遠公司貨款165827元并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為基礎參照逾期罰息利率標準(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1.5倍)計付自2017年12月1日起至實際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損失(暫計至起訴之日為8004元);2.判令戴建家、王德紅承擔因本案訴訟所產生的一切費用(包括律師費5000元、財產保全申請費1414元及財產保全保費1500元),以上金額合計181745元;3.判令戴建家、王德紅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足遠公司與戴建家、王德紅夫妻素有業(yè)務往來,足遠公司向戴建家、王德紅出售運動休閑鞋產品。戴建家、王德紅為夫妻共同經營,在以往的對賬單上均有簽字確認。2017年12月11日,足遠公司與戴建家對賬確認截止2017年11月30日戴建家、王德紅尚欠足遠公司貨款228039元。后戴建家、王德紅向足遠公司發(fā)生退貨的貨款2212.00元,及支付貨款1萬元。2018年5月6日,足遠公司與戴建家再次對賬確認尚欠貨款為215827元??鄢WC金5萬元后,戴建家、王德紅尚欠足遠公司貨款165827元。經足遠公司多次催討,戴建家、王德紅均以各種理由推托,拒絕付款。另,欠條約定如因本欠條爭議或訴訟,所產生的一切費用均由戴建家、王德紅承擔。足遠公司故起訴。
被告辯稱
被告戴建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未對管轄權提出異議。
本院認為
本院經審查認為,足遠公司系
品牌童鞋的生產商,戴建家、王德紅系足遠公司的經銷商。2014年11月17日,足遠公司與王德紅簽訂《區(qū)域經銷商銷售合同書》,約定足遠公司授予王德紅在江蘇省蘇北等地區(qū)的獨家代理權,保證金為5萬元。2018年5月6日,戴建家在對賬結欠單欠款人處簽名,該對賬結欠單載明“本結欠單欠款人簽字處須由該區(qū)域經營主體或負責人簽字確認”。戴建家在對賬結欠單空白處書寫“其中伍萬元押金未扣,戴建家”。由此可以認定本案屬于特許經營合同法律關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guī)定》關于特許經營合同糾紛的規(guī)定,本案屬于知識產權合同糾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fā)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案件標準的通知》中關于“福建省泉州市基層人民法院只有晉江市人民法院有權審理其轄區(qū)內訴訟標的金額50萬元以下的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的規(guī)定,本院無權審理涉知識產權案件。雖然雙方在對賬結欠單上約定因結欠單產生爭議由洛江區(qū)人民法院管轄,但該約定違反了級別管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xié)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lián)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guī)定。”的規(guī)定,該管轄約定條款無效,本院對本案不具有管轄權。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審理民事基本管轄異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七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裁判結果
本案移送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處理。
本裁定一經作出即生效。
審判人員
審 判 長 顏智斌
審 判 員 林曉玲
人民陪審員 鄭家興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八日
書 記 員 蘇璐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