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審判人員:湯茂仁 何永宏劉莉
案號:(2019)蘇民轄終33號
案件類型:民事 裁定
審判日期2019-01-23
案由:合同、無因管理、不當?shù)美m紛
審理經過
上訴人沛縣通達加油站因與被上訴人中國石化銷售有限公司江蘇徐州石油分公司(以下簡稱中石化徐州分公司)特許經營合同糾紛管轄權異議一案,不服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蘇03民初783號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xiàn)已審查終結。
上訴人訴稱
沛縣通達加油站上訴稱:2017年7月,其與中石化徐州分公司簽訂《加油站合作經營合同》,該合同約定“若調解無效,雙方同意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訴訟解決”。沛縣通達加油站于2018年7月15日因加油站雙層罐改造,需要將加油站拆掉、管控機的網線拔掉,于7月19日改造完畢,但是中石化徐州分公司拒不給沛縣通達加油站供油,反而向沛縣法院起訴要求其繼續(xù)履行合同并賠償其違約金及經濟損失計60萬元,并與開庭當天提出撤訴,后向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再次提起訴訟。根據雙方所爭議的事實可以看出本案明顯屬于單純的聯(lián)營合同糾紛,并不涉及知識產權糾紛,應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且涉案合同約定應由甲方住所地即沛縣通達加油站住所地法院管轄。綜上,請求撤銷原審裁定,將本案移送至沛縣人民法院審理。
被上訴人辯稱
中石化徐州分公司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沛縣通達加油站提出的管轄權異議不能成立。
特許經營是指擁有注冊商標、企業(yè)標志、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的企業(yè),以合同形式將其擁有的經營資源許可其他經營者使用,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統(tǒng)一的經營模式下開展經營,并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用的經營活動。本案中,沛縣通達加油站與中石化徐州分公司簽訂《加油站合作經營合同》,該合同約定合作期間涉案加油站納入中石化統(tǒng)一經營管理,使用中石化品牌貫標及標識,安裝零管系統(tǒng)及加油卡系統(tǒng),油站安全、運營管理執(zhí)行中石化標準,符合特許經營的特征。中石化徐州分公司主張沛縣通達加油站存在嚴重違反《加油站合作經營合同》的行為,請求法院判令解除合同,沛縣通達加油站向其支付違約金并賠償經濟損失,故該糾紛涉及特許經營合同糾紛,屬于知識產權合同糾紛,一審法院作為徐州地區(qū)唯一具有知識產權審判管轄權的法院,對本案具有管轄權。
綜上,沛縣通達加油站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一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裁判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人員
審判長 湯茂仁
審判員 劉 莉
審判員 何永宏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 黃晶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