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仙居縣檢察院辦理的一起危險駕駛認罪認罰案件,一審法院無故未采納該院提出的量刑建議,該院依法提出抗訴。9月16日,臺州市中級法院作出二審判決,采納檢察機關抗訴意見,撤銷原判,依法改判,采納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判處被告人蔡某拘役二個月零十五日,并處罰金6000元。據悉,該案是浙江省首例對認罪認罰案件法院未采納檢察機關量刑建議抗訴后予以改判的案件。
今年4月,蔡某酒后駕車與另外一輛車發(fā)生碰撞,造成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后經鑒定,蔡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294mg/100ml。經事故責任認定,蔡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蔡某到案后自愿認罪認罰,在值班律師在場見證下,蔡某同意該院提出的“拘役二個月零十五日,并處罰金6000元”的量刑建議,并在具結書上自愿簽字。
但提起公訴后,仙居縣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蔡某構成危險駕駛罪,沒有采納檢察機關量刑建議,判處其拘役三個月零十日,并處罰金8000元。
仙居縣檢察院認為,一審法院無故未采納量刑建議,違反了刑事訴訟法有關規(guī)定,適用法律錯誤,依法提出抗訴。臺州市檢察院審查認為抗訴理由成立并出庭支持抗訴。
臺州市中級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檢察機關對被告人蔡某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時,不存在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例外情形,且根據該案情節(jié)及認罪認罰情況,檢察機關量刑建議不屬于明顯不當,根據刑事訴訟法對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相關規(guī)定,法院在作出判決時應當采納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
據此,臺州市中級法院作出判決,認為原判決定罪正確,審判程序合法,惟在無法定情形以及量刑建議并無明顯不當的情況下,未采納檢察院的量刑建議,依法予以糾正,遂對該案進行改判。
(文字:范躍紅 徐靜 陳樂樂 編輯:吳鵬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