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淮南市大通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0402刑初207號
2024年06月19日
指控事實
2024年3月29日20時48分左右,被告人陶某酒后無駕駛資格駕駛皖DW××**號白色“新大洲-本田”牌普通二輪摩托車,沿田壽路由東向西行駛至學院路與田壽路交叉口時,被執(zhí)勤民警當場查獲。經現(xiàn)場呼氣式酒精檢測儀檢測,陶某體內酒精含量為134mg/100ml,隨即民警將其帶至淮南東方醫(yī)院集團總院抽取了血樣。2024年4月3日,經安徽九晟司法鑒定所鑒定,陶某體內血液酒精含量為144.71mg/100ml,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
指控罪名
危險駕駛罪
量刑建議
拘役一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被告人
意見
被告人陶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判決
理由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陶某犯危險駕駛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被告人陶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罪行,愿意接受處罰,對其可以從輕從寬處罰。
法律
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
判決
結果
被告人陶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罰金已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權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
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李俠軍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九日
書記員王蘇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