婁某1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濉溪縣人民法院
(2024)皖0621刑初332號
2024年06月19日
指控事實
2023年1月12日20時45分許,被告人婁某1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酒后駕駛皖FL××**號小型轎車,沿濉溪縣某鄉(xiāng)道由西向東行駛至與某縣道交叉路口時,被執(zhí)勤民警當場查獲,現(xiàn)場呼氣式酒精檢測值為90毫克/100毫升,血液中乙醇含量為89毫克/100毫升。2023年1月15日,婁某1被濉溪縣公安局決定取保候?qū)彙?023年12月29日12時37分,婁某1酒后駕駛皖FL××**號轎車翻進溝中,因婁某1意識不清無法配合民警進行呼氣式酒精檢測,民警將其帶至濉溪縣醫(yī)院提取靜脈血并送檢。經(jīng)檢測,婁某1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38毫克/100毫升。
指控
罪名
危險駕駛罪
量刑
建議
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被告人
意見
被告人婁某1起訴書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jié),同意適用速裁程序?qū)徖?,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裁判理由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婁某1犯危險駕駛罪的罪名成立。婁某1具有坦白情節(jié),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從輕處罰;其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酌情從重處罰。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
一審裁判結(jié)果
判決結(jié)果
被告人婁某1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罰金限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繳納。)
權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王朝陽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張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