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1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濉溪縣人民法院
(2024)皖0621刑初333號
2024年06月19日
指控事實
2023年5月7日15時許,被告人王某1飲酒后無證駕駛一輛報廢(皖FA××**號)輕型欄板貨車,行駛至濉溪縣××鎮(zhèn)××道××莊路段處時,與被害人史某駕駛的皖L9××**號白色現(xiàn)代轎車發(fā)生追尾碰撞。經認定,王某1負事故全部責任。經鑒定,王某1的全血液中乙醇含量為240毫克/100毫升。
指控
罪名
危險駕駛罪
量刑
建議
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被告人
意見
被告人王某1對起訴書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同意適用速裁程序審理,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裁判理由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某1犯危險駕駛罪的罪名成立。王某1具有坦白情節(jié),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從輕處罰;其無駕駛資格駕駛報廢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責任,酌情從重處罰。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
一審裁判結果
判決結果
被告人王某1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權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王朝陽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張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