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某、孫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淮南市大通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0402刑初201號
2024年06月19日
指控事實
2022年8月至2024年3月期間,被告人孫輝先后至淮南市大通區(qū)、田家庵區(qū)盜竊電動車4輛,具體情況如下:
1、2022年8月22日上午11時許,被告人孫輝至大通區(qū)××小區(qū)××期××號樓××單元樓下,將被害人史某停放的一輛小鳥牌電動三輪車盜走并賣給流動收廢品人員。
2、2022年8月30日下午4時許,被告人孫輝至大通區(qū)順發(fā)澤潤園小區(qū)一期26號樓樓梯口,將被害人張某的一輛金彭牌電動三輪車盜走并賣給流動收廢品人員,后經淮南市價格認證中心認定被盜車輛價格為1400元。
3、2022年9月7日晚上19時許,被告人孫輝至大通區(qū)××小區(qū)××期××號樓樓下,將被害人陶某的一輛宗申牌電動三輪車盜走并賣給流動收廢品人員,后經淮南市價格認證中心認定被盜車輛價格為3483元。
4、2024年3月27日下午3時許,被告人孫輝至田家庵區(qū)××市場洗浴中心樓下,將被害人方某的一輛電動三輪車盜走并以300元的價格賣給流動收廢品人員。
指控罪名
盜竊罪
量刑建議
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
被告人
意見
被告人孫輝對公訴機關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判決
理由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孫輝犯盜竊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被告人孫輝具有累犯、盜竊前科、多次盜竊等情節(jié),可從重處罰;其具有坦白、羈押期間表現好、認罪認罰等情節(jié),可從輕處罰。對公訴機關針對上述情節(jié)提出的公訴意見予以采納。
法律
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
判決
結果
一、被告人孫輝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罰金限于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次日一次性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4月11日起至2024年12月10日止。)
二、責令被告人孫輝退賠被害人經濟損失(詳見附表)。
權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
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
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判員王浩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九日日
書記員王蘇雅ivcenter'>
公訴
機關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
基本
情況
被告人孫輝,男,1975年10月4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南市,初中文化,戶籍地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區(qū),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區(qū)。2020年9月11日因犯盜竊罪被淮南市田家庵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五千元;2021年6月18日因犯盜竊罪被淮南市田家庵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二千元;2022年1月10日因犯盜竊罪被淮南市田家庵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三千元,2022年7月21日刑滿釋放;2023年1月17日因犯盜竊罪被淮南市田家庵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五千元;2023年10月19日因犯盜竊罪被淮南市田家庵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三千元,2024年2月19日刑滿釋放。2024年4月11日因涉嫌犯盜竊罪被淮南市公安局大通分局刑事拘留,2024年5月13日經淮南市大通區(qū)人民檢察院批準,當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大通分局執(zhí)行逮捕?,F羈押于淮南市看守所。
公訴
機關
指控
情況
公訴
機關
指控
情況
起訴書文號
大檢刑訴〔2024〕156號
指控事實
2022年8月至2024年3月期間,被告人孫輝先后至淮南市大通區(qū)、田家庵區(qū)盜竊電動車4輛,具體情況如下:
1、2022年8月22日上午11時許,被告人孫輝至大通區(qū)××小區(qū)××期××號樓××單元樓下,將被害人史某停放的一輛小鳥牌電動三輪車盜走并賣給流動收廢品人員。
2、2022年8月30日下午4時許,被告人孫輝至大通區(qū)順發(fā)澤潤園小區(qū)一期26號樓樓梯口,將被害人張某的一輛金彭牌電動三輪車盜走并賣給流動收廢品人員,后經淮南市價格認證中心認定被盜車輛價格為1400元。
3、2022年9月7日晚上19時許,被告人孫輝至大通區(qū)××小區(qū)××期××號樓樓下,將被害人陶某的一輛宗申牌電動三輪車盜走并賣給流動收廢品人員,后經淮南市價格認證中心認定被盜車輛價格為3483元。
4、2024年3月27日下午3時許,被告人孫輝至田家庵區(qū)××市場洗浴中心樓下,將被害人方某的一輛電動三輪車盜走并以300元的價格賣給流動收廢品人員。
指控罪名
盜竊罪
量刑建議
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
被告人
意見
被告人孫輝對公訴機關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判決
理由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孫輝犯盜竊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被告人孫輝具有累犯、盜竊前科、多次盜竊等情節(jié),可從重處罰;其具有坦白、羈押期間表現好、認罪認罰等情節(jié),可從輕處罰。對公訴機關針對上述情節(jié)提出的公訴意見予以采納。
法律
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
判決
結果
一、被告人孫輝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罰金限于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次日一次性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4月11日起至2024年12月10日止。)
二、責令被告人孫輝退賠被害人經濟損失(詳見附表)。
權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
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
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判員王浩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九日日
書記員王蘇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