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盜竊罪一審判決書
蒙城縣人民法院
(2024)皖1622刑初283號
2024年06月25日
案件概述
蒙城縣人民檢察院以蒙檢刑訴〔2024〕22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盜竊罪,于2024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蒙城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子俊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蒙城縣人民檢察院指控:1、2023年11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李某1到蒙城縣華僑城小區(qū)西門南側楊建業(yè)經營的“百匯蔬果超市”店內,盜竊現(xiàn)金680元左右及兩條金皖、一條普皖、一條硬盒中華、兩包荷花、兩包金皖、一包黑色利群香煙,被盜香煙價值1306元。
2、2024年1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李某1到蒙城縣華僑城小區(qū)西門南側楊建業(yè)經營的“百匯蔬果超市”店內,盜竊現(xiàn)金750元左右及兩條金皖、一條黑迎客松、一條軟盒中華香煙,被盜香煙價值1480元。
3、2024年2月9日凌晨,被告人李某1到蒙城縣華僑城小區(qū)西門南側楊建業(yè)經營的“百匯蔬果超市”店內,盜竊現(xiàn)金625元左右及一條金皖、一條普皖、一條黑徽商香煙,被盜香煙價值1420元。
4、2024年2月15日凌晨,被告人李某1到蒙城縣華僑城小區(qū)西門南側楊建業(yè)經營的“百匯蔬果超市”店內,盜竊現(xiàn)金900元左右及兩條金皖、一條黑徽商、一條和天下、兩包金皖、一包軟盒中華香煙,被盜香煙價值2686元。
公訴機關提交了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現(xiàn)場勘驗筆錄、現(xiàn)場圖、現(xiàn)場照片、提取痕跡物證登記表、監(jiān)控視頻、視聽資料復制件制作情況說明表、辨認筆錄、亳州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亳)公(法物)鑒字[2024]242號檢驗報告、蒙城縣煙草專賣局香煙價格查詢情況說明、到案經過、戶籍信息、違法犯罪經歷查詢情況說明、本院某第2號刑事判決書、被害人楊某陳述和被告人李某1供述等證據(jù)證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李某1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鑒于被告人李某1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并處罰金。
被告人李某1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2024年2月18日,被告人李某1被偵查人員抓獲。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1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李某1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以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依法應予從重處罰;其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處罰,對其可予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根據(jù)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情節(jié)、性質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李某1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2月19日起至2025年3月17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二、責令被告人李某1退賠違法所得人民幣九千八百四十七元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李寧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許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