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銅陵市銅官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0705刑初193號
2024年06月28日
案件概述
銅陵市銅官區(qū)人民檢察院以銅官檢刑訴〔2024〕17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某犯盜竊罪,于2024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銅陵市銅官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閔應峰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某及其辯護人朱正滿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銅陵市銅官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24年5月16日早上六時許,被告人劉某某至銅陵市銅官區(qū)天橋菜市場附近,盜走被害人周某上衣口袋內(nèi)的錢包,錢包內(nèi)有160元人民幣現(xiàn)金。
案發(fā)后,被告人劉某某自動投案。被盜160元現(xiàn)金已扣押并發(fā)還被害人周某。
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向法庭提交了相關證據(jù),據(jù)此認為被告人劉某某構成盜竊罪。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劉某某承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認罪認罰且簽字具結。其辯護人建議法庭采納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上述事實,被告人劉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并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戶籍信息等書證,被害人周某的陳述,被告人劉某某的供述與辯解,指認筆錄、視聽資料等證據(jù)證明,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扒竊他人人民幣160元,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案發(fā)后,被告人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劉某某認罪認罰,依法從寬處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劉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拘役四個月,宣告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一次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銅陵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王璨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徐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