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危險駕駛罪一審判決書
淮北市相山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0603刑初405號
2024年07月04日
指控事實
2023年12月15日19時11分許,被告人李某1飲酒后駕駛魯H6××**號小型轎車沿淮北市相山區(qū)鳳凰山路行至鳳凰城小區(qū)門口右轉(zhuǎn)彎時,碰撞被害人任某停放于此的皖FK××**號小型轎車,造成兩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經(jīng)道路交通事故處理部門認定,李某1負事故全部責任。經(jīng)安徽至正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被告人李某1血液中乙醇含量為213毫克/100毫升,已達醉酒駕駛標準。案發(fā)后,李某1賠償了被害人任某的損失,任某對李某1的行為表示諒解。案發(fā)后,李某1在現(xiàn)場等待,后于2023年12月18日主動到案,并如實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實。
另,被告人李某1持B2駕駛證?;幢笔蠿XX局交通警察支隊于2024年1月3日對李某1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nèi)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
指控罪名
危險駕駛罪
量刑建議
拘役二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控辯方主張
被告人意見
被告人李某1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同意適用認罪認罰程序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認為
判決理由
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李某1危險駕駛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被告人李某1醉酒后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責任,予以從重處罰;案發(fā)后,李某1能主動到案,并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庭審中自愿認罪認罰,系自首,且其賠償了被害人的損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依法可予以從輕處罰。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一款。
一審裁判結(jié)果
判決結(jié)果
被告人李某1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之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已繳納。)
權(quán)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王**
二〇二四年七月四日
書記員陳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