湯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和縣人民法院
(2024)皖0523刑初294號
2024年08月08日
案件概述
和縣人民檢察院以和檢刑訴〔2024〕24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湯某犯盜竊罪,于2024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和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高峰、檢察官助理王文蓮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湯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控辯方主張
和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23年2月份至7月份期間,被告人湯某多次來到和縣××鎮(zhèn)××新區(qū)××宿舍樓樓下,盜竊樓外晾衣架上晾曬的女性內(nèi)衣十余次,共計盜竊內(nèi)衣二十余件。
2023年7月6日,被告人湯某被HXGAJ抓獲歸案。案發(fā)后,被告人湯某親屬代為退賠四名被害人共計6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
公訴機關(guān)當庭宣讀和出示了受案登記表、諒解書、到案經(jīng)過、戶籍證明等書證;被害人王某等4人的陳述;被告人湯某的供述和辯解;勘驗筆錄、搜查筆錄、辨認筆錄等證據(jù),足以認定。
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湯某以非法占有的目的,多次盜竊他人財物,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湯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湯某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湯某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
被告人湯某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自愿認罪認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署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事實一致。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湯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秘密的方法,多次竊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gòu)成盜竊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湯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湯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對公訴機關(guān)提出的量刑建議,本院予以采納。為保護公私財產(chǎn)不受非法侵犯,懲治盜竊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被告人湯某犯盜竊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款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清。)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馬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李鈞
二〇二四年八月八日
法官助理陶雨
書記員劉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