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池州市貴池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1702刑初281號
2024年08月16日
案件概述
池州市貴池區(qū)人民檢察院以貴檢刑訴〔2024〕26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24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池州市貴池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劉緯綸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陳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2024年7月16日晚,被告人陳某飲酒后駕駛號牌為皖RA××**號的普通二輪摩托車沿池州市貴池區(qū)人民路由西向東行駛。19時40分許,行至池州市貴池區(qū)人民路586號門面房處時遇民警查處酒駕,在民警要求其停車檢查時,陳某通過棄車逃跑的方式逃避依法檢查,后其跑至附近小巷內被民警抓獲。經(jīng)安徽宜凱司法鑒定所鑒定,陳某血樣中乙醇含量為82.8mg/100mL。
陳某已達醉酒駕駛機動車標準;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
公訴機關提交了受案登記表、歸案經(jīng)過、戶籍信息、車輛信息查詢結果單、血樣提取筆錄、行政強制措施憑證、前科查詢記錄、呼氣式酒精檢測單等書證,證人汪某的證言,被告人陳某的供述和辯解,安徽宜凱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檢查筆錄及照片,視聽資料等證據(jù)。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陳某醉酒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其具有坦白情節(jié),自愿認罪認罰。公訴機關建議對被告人陳某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
被告人陳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在開庭審理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的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陳某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予以從重處罰;其具有坦白情節(jié),予以從輕處罰;其自愿認罪認罰,予以從寬處理。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陳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胡智慧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六日
書記員李國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