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濉溪縣人民法院
(2024)皖0621刑初479號
2024年08月29日
指控事實
2023年12月11日13時02分許,被告人許某某酒后無駕駛資格駕駛無號牌小型轎車沿濉溪縣百善鎮(zhèn)S238由北向南行駛,當(dāng)行駛至S238與紅旗路交叉口處被執(zhí)勤民警現(xiàn)場查獲,經(jīng)對其呼氣式酒精檢測,檢測結(jié)果為106毫克/100毫升。后經(jīng)抽血由安徽公信司法鑒定所鑒定,許某某的全血液中檢出乙醇含量為107毫克/100毫升,屬于醉酒駕駛。另查明,許某某于2023年12月11日被濉溪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現(xiàn)場查獲,到案后如實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實。
指控罪名
危險駕駛罪
量刑建議
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被告人
意見
被告人許某某對起訴書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jié),同意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恚陂_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裁判理由
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許某某犯危險駕駛罪罪名成立。許某某酒后無駕駛機動車資格駕駛無號牌機動車,從重處罰;其認(rèn)罪認(rèn)罰,具有坦白情節(jié),依法從輕處罰。公訴機關(guān)的量刑建議適當(dāng),應(yīng)予采納。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
一審裁判結(jié)果
判決結(jié)果
被告人許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權(quán)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dāng)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宋建國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張婷婷
書記員賈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