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太和縣人民法院
(2024)皖1222刑初606號
2024年08月29日
指控事實
2024年7月21日23時52分,張某某醉酒后駕駛皖K0××**號牌小型轎車行駛至太和縣××鎮(zhèn)××路路段時,被執(zhí)勤民警現(xiàn)場查獲,經(jīng)安徽龍鑫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其靜脈血液中乙醇濃度為166.2mg/100ml。
指控罪名
危險駕駛罪
量刑建議
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被告人
意見
被告人張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認為
判決理由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張某某犯危險駕駛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張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罪行,系坦白,可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并簽署具結(jié)書,可從寬處理。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
一審裁判結(jié)果
判決結(jié)果
被告人張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繳納。)
權(quán)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鞏羽辰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胡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