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危險駕駛罪一審判決書
蕭縣人民法院
(2024)皖1322刑初447號
2024年09月14日
指控事實
2024年4月20日13時許,被告人劉某1酒后駕駛皖LM××**號小型普通客車行駛至蕭縣張莊寨鎮(zhèn)任莊村路段,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jīng)呼氣式酒精檢測其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72mg/100ml。后經(jīng)安徽公信司法鑒定所鑒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76mg/100ml,屬醉酒駕駛機動車。被告人劉某1到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指控罪名
危險駕駛罪
量刑建議
拘役二個月,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五百元。
被告人
意見
被告人劉某1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審理,認罪認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認為
判決理由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劉某1犯危險駕駛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劉某1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構成坦白,自愿認罪認罰,對其從輕處罰、從寬處理。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三款、第六十一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
一審裁判結果
判決結果
被告人劉某1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五百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預繳。)
權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吳孝麗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孟浩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