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一審判決書
池州市貴池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1702刑初285號
2024年09月18日
案件概述
池州市貴池區(qū)人民檢察院以貴檢刑訴〔2024〕25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2024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適用簡易程序,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池州市貴池區(qū)人民檢察院檢察員于國云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池州市貴池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23年2月,被告人王某1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wǎng)絡實施犯罪的情況下,在上線的指示下分別前往河北省石家莊市和河南省鄭州市,按照要求辦理當?shù)厥謾C卡、租賃公司場地,并將身份證照片發(fā)給對方,分別注冊“河北鯨狐商貿(mào)有限公司”及“河南曲亭供應鏈有限公司”,后辦理上述兩家公司的銀行對公某,王某1將對公某、手機卡、營業(yè)執(zhí)照提供給上線用于接收、轉移犯罪所得。
現(xiàn)已查實,王某1名下的“河南曲亭供應鏈有限公司”的中原銀行賬戶(尾號為4702)接收資金共計2580元;“河北鯨狐商貿(mào)有限公司”的上海浦東發(fā)展銀行賬戶(尾號為1428)接收資金單向流水共計457200元,其中關聯(lián)電信網(wǎng)絡詐騙三起,涉及到被害人李某等人被電信詐騙的資金共計190100元。
被告人王某1具有坦白情節(jié),已退賠被害人李某損失27000元。
公訴機關提交了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到案經(jīng)過、人口信息表、王某1名下銀行卡交易流水、支付寶交易明細、前科查詢記錄等書證,被害人李某、劉某、禹某的陳述,被告人王某1的供述和辯解等證據(jù)。
指控認為,被告人王某1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wǎng)絡實施犯罪,為其提供幫助,情節(jié)嚴重,應當以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其認罪認罰、具有坦白情節(jié)。公訴機關量刑建議為,對王某1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
被告人王某1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自愿認罪認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王某1系抓獲歸案,其非法獲利5780元;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王某1已退出非法獲利5780元。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1的行為已構成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1具有坦白情節(jié),予以從輕處罰;其已退出全部違法所得,且退賠部分被害人損失,酌情予以從輕處罰;其自愿認罪認罰,予以從寬處理。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王某1犯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6000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二、被告人王某1退繳的違法所得5780元,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胡智慧
人民陪審員楊艷
人民陪審員汪選德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八日
書記員汪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