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淮北市烈山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0604刑初244號
2024年09月29日
案件概述
淮北市烈山區(qū)人民檢察院以烈檢刑訴(2024)22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蔡某犯盜竊罪,于2024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幢笔辛疑絽^(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周海濱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蔡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1.2024年4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蔡某騎著電動三輪車來到淮北市烈山區(qū)××鎮(zhèn)××村,用自制開鎖工具打開被害人朱某家門鎖,入室盜走口子窖20年1箱、貴州茅臺鎮(zhèn)酒2瓶、迎駕貢酒洞藏9年1箱、西鳳酒1箱、青花酒1箱、銀劍酒1箱、青酒1瓶、普洱茶磚1塊等物品。
2.2024年5月初的一天,被告人蔡某騎著電動三輪車來到淮北市烈山區(qū)××鎮(zhèn)××村,用自制開鎖工具打開呂某家門鎖,入室盜走OPP0手機2部、牛骨頭8斤、電磁爐1臺、電飯煲1臺、夏涼被1床、毛毯1條。
2024年7月3日,經(jīng)淮北市價格認證中心認定:被盜貴州茅臺鎮(zhèn)白酒和迎駕貢酒洞藏九年白酒價值共計952元,被盜OPPOReno6Pro手機、OPPOReno5Pro手機、蘇泊爾電飯煲、九陽電磁爐、牛骨頭價值共計1278元。
公訴機關提交了書證、被害人陳述、鑒定意見、現(xiàn)場勘驗筆錄、提取筆錄、辨認筆錄、被告人供述等證據(jù)證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蔡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秘密方法入戶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蔡某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刑罰執(zhí)行完畢以后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蔡某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
被告人蔡某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1.2024年4月中上旬的一天,被告人蔡某騎著電動三輪車來到淮北市烈山區(qū)××鎮(zhèn)××村,打開被害人朱某家門鎖,入室盜走口子窖20年1箱、貴州茅臺鎮(zhèn)白酒2瓶、迎駕貢酒洞藏9年1箱、西鳳酒1箱、青花酒1箱、銀劍酒1箱、青酒1瓶、普洱茶磚1塊等物品。
2.2024年5月初的一天,被告人蔡某騎著電動三輪車來到淮北市烈山區(qū)××鎮(zhèn)××村,打開呂某家門鎖,入室盜走OPPOReno6Pro手機一部、OPPOReno5Pro手機一部、牛骨頭8斤、電磁爐1臺、電飯煲1臺、夏涼被1床、毛毯1條。
2024年7月3日,經(jīng)淮北市價格認證中心認定:被盜貴州茅臺鎮(zhèn)白酒價值84元、迎駕貢酒洞藏9年白酒價值868元,共計952元;被盜OPPOReno6Pro手機價值620元、OPPOReno5Pro手機價值520元、蘇泊爾電飯煲價值40元、九陽電磁爐價值30元、牛骨頭價值68元,共計1278元。
另查明,2024年6月14日,被告人蔡某被公安機關抓獲,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同日,公安機關從蔡某處扣押上述被盜的蘇泊爾電飯煲、九陽電磁爐、夏涼被、毛毯,后發(fā)還被害人呂某。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質證、確認的接處警情況登記表、戶籍信息、前科情況核查表、刑事判決書、刑滿釋放人員通知書、抓獲經(jīng)過、扣押清單、發(fā)還清單、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書證;被害人朱某、呂某陳述;淮北市價格認證中心價格認定結論書、淮北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鑒定書;現(xiàn)場勘驗筆錄、搜查筆錄、辨認筆錄、提取筆錄;被告人蔡某供述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蔡某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蔡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zhí)行完畢以后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蔡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一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蔡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6月14日起至2025年1月13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二、被告人蔡某退賠被害人朱某、呂某被盜財物損失。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孫倩倩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孫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