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危險駕駛一審刑事判決書
六安市裕安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1503刑初539號
2024年10月12日
案件概述
六安市裕安區(qū)人民檢察院以裕檢刑訴〔2024〕46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危險駕駛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六安市裕安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徐慶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六安市裕安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24年5月21日晚8時許,被告人王某酒后駕駛皖NP××**號二輪摩托車,從六安市齊云路行駛至六安市第二人民醫(yī)院附近時,被警察查獲。經鑒定,王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93mg/100ml,屬醉酒駕駛機動車。
針對上述指控的事實,公訴機關提交了戶籍信息、查獲經過等書證,被告人王某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勘驗筆錄,視聽資料等證據(jù)證實。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王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輛,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被查獲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構成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其拘役一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提請依法判處。
被告人王某對指控的事實、罪名沒有異議,自愿認罪認罰。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王某被查獲后如實供述自己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王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十五天,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罰金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
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六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程平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丁明桂
書記員何亞松
裁判附件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jié)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yè)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
或者嚴重超過規(guī)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guī)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
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
任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
定罪處罰。
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guī)定的自首情節(jié),但是如實供述
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
嚴重后果發(fā)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五十二條判處罰金,應當根據(jù)犯罪情節(jié)決定罰金數(shù)額。
第五十三條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
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對于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
在任何時候發(fā)現(xiàn)被執(zhí)行人有可以執(zhí)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等原因繳納確實有困難的,經人民
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繳納、酌情減少或者免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第二百零一條對于認罪認罰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
時,一般應當采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但有下列
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
的;
(二)被告人違背意愿認罪認罰的;
(三)被告人否認指控的犯罪事實的;
(四)起訴指控的罪名與審理認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量刑建議明顯不當,或者被告人、辯護
人對量刑建議提出異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調整量刑建議。人民檢察院不調整量刑建議或者調整量刑建議后仍然明顯不當?shù)模嗣穹ㄔ簯斠婪ㄗ鞒雠袥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