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界首市人民法院
(2024)皖1282刑初343號
2024年10月31日
案件概述
界首市人民檢察院以界檢刑訴〔2024〕29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2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界首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趙苗苗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guān)指控,2024年8月21日0時許,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駕駛皖K3××**小型轎車沿界首市天安路由南向北行駛至國禎小區(qū)門口時,與停在路邊的皖KK××**小型轎車發(fā)生事故,致兩車輛受損,王某某駕車向北逃逸,右轉(zhuǎn)至新陽路與人民路交叉口時因操作不當致車輛側(cè)翻,后被民警查獲。經(jīng)周口三川司法鑒定所鑒定,王某某血液酒精含量為264.7mg/100.0ml,已達醉酒標準。界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王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王某某賠償皖KK××**車輛所有人馬奎損失并取得諒解。
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某造成交通事故,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且發(fā)生事故后逃逸,對其從重處罰。被告人王某某系坦白,且自愿認罪認罰,可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某賠償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諒解,可對其酌情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六千元。公訴機關(guān)提交了受案登記表、到案經(jīng)過、戶籍證明、現(xiàn)場檢查筆錄、查獲經(jīng)過、到案經(jīng)過、呼氣式酒精檢測單、血液提取登記表、交通事故認定書、調(diào)解協(xié)議書、諒解書、駕駛?cè)思皺C動車信息查詢、司法鑒定意見書、前科查詢記錄,證人徐某的證言,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及視聽資料等證據(jù)證實。
被告人王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guān)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某因本次造成他人財產(chǎn)損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行為于2024年9月5日被界首市公安局罰款一千元,已繳納。被告人王某某于2024年10月31日預繳納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造成交通事故,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且發(fā)生事故后逃逸,對其從重處罰。被告人王某某系坦白,且自愿認罪認罰,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某賠償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諒解,對其酌情從輕處罰。公訴機關(guān)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王某某因本次造成他人財產(chǎn)損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行為繳納的罰款折抵罰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已預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羈押的7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黃園園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王明健
書記員許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