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太和縣人民法院
(2024)皖1222刑初750號
2024年10月31日
指控事實
2024年9月19日1時30分許,被告人徐某某酒后駕駛皖KS××**小型轎車行駛至太和縣××路××路交叉口時,被民警當場查獲。經(jīng)鑒定,其靜脈血液中乙醇成分濃度為190.9mg/100ml,系醉酒后駕駛機動車。
指控罪名
危險駕駛罪
量刑建議
判處拘役一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被告人
意見
被告人徐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審理查明事實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指控一致。
一審法院認為
判決理由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危險駕駛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罪行,系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并簽署具結書,可從寬處理。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
一審裁判結果
判決結果
被告人徐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已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
權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鞏羽辰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書記員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