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危險駕駛一審刑事判決書
池州市貴池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1702刑初365號
2024年11月08日
案件概述
池州市貴池區(qū)人民檢察院以貴檢刑訴〔2024〕33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24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池州市貴池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于國云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guān)指控,2024年8月1日中午,被告人張某某在家中飲酒,后在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的情況下,張某某駕駛皖RZ××**號正三輪載貨摩托車沿齊山大道由北向南行駛,當日17時49分許,張某某行駛至本市貴池區(qū)××道××往北約50米處,與前方同向被害人王某1駕駛的皖RC56**號電動自行車發(fā)生刮碰,造成王某1受傷、車輛受損的一起道路交通事故。經(jīng)安徽宜凱司法鑒定所鑒定,張某某血樣中乙醇含量為197.82mg/100mL。經(jīng)池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一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人張某某負全部責任,王某1無責任。
被告人張某某已達醉酒駕駛機動車標準;明知他人報警仍在現(xiàn)場等待,到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公訴機關(guān)提交了受案登記表、歸案經(jīng)過、戶籍信息、血樣提取筆錄、行政強制措施憑證、駕駛?cè)思皺C動車信息查詢結(jié)果單、前科查詢記錄、呼氣式酒精檢測單、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電子保險單、門診病歷、諒解書等書證,證人王某2的證言,被害人王某1的陳述,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和辯解,安徽宜凱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驗筆錄、現(xiàn)場圖,視聽資料等證據(jù)。
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張某某醉酒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應(yīng)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其具有自首情節(jié)。
被告人張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在開庭審理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guān)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在案件審查起訴階段,被告人張某某已賠償被害人王某1的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諒解。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的行為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張某某具有自首情節(jié),予以從輕處罰;其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予以從重處罰;其已賠償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諒解,予以從寬處理。被告人張某某血液酒精含量超過180mg/100mL,不宜適用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被告人張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零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15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胡智慧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八日
書記員汪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