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某盜竊一審刑事判決書
廣德市人民法院
(2024)皖1882刑初285號
2024年11月11日
案件概述
廣德市人民檢察院以廣檢刑訴〔2024〕26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盜竊罪,于202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qū)嵭歇毴螌徟?,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廣德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慧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何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廣德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24年5月30日13時許,被告人何某某來到安徽省廣德市××鎮(zhèn)××路××宿舍××房××,將被害人郭某放在床上的一臺黑色聯(lián)想Y7000P電腦和一部藍色小米10手機偷走,后以3500元錢的價格賣至浙江紹興一個二手手機店。經(jīng)鑒定,被盜財物價值人民幣7397元。何某某于2024年8月24日被抓獲歸案,其賠償被害人5005元。
為證明上述事實,公訴機關提供了戶籍信息、刑事判決書等書證,廣德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認筆錄,鑒定意見,視聽資料,證人沙某的證言,被害人郭某的陳述,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辯解等證據(jù)。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何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刑罰執(zhí)行完畢以后,在五年以內(nèi)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第一款,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其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可以從輕處罰;其賠償被害人部分損失,可酌情從輕處罰;其羈押期間表現(xiàn)好,可以酌情從輕處罰。綜上,建議判處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
被告人何某某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無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并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2024年8月24日,被告人何某某被抓獲歸案,2024年8月25日至8月27日被臨時羈押在溫州市看守所,于2024年8月27日被廣德市公安局宣布刑事拘留。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何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在五年內(nèi)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何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其賠償被害人部分損失、在羈押期間表現(xiàn)良好,均屬可酌情從輕處罰情節(jié)。綜上,公訴機關建議以盜竊罪判處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的量刑建議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何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從2024年8月24日至2025年5月23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繳納。)
二、責令被告人何某某退賠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已退賠500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宣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朱澤芳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書記員吳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