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盜竊一審刑事判決書
滁州市南譙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1103刑初267號
2024年11月11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滁州市南譙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南檢刑訴〔2024〕22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胡某犯盜竊罪,于2024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24年10月24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安徽省滁州市南譙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婷婷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胡某及其辯護人潘婷婷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控辯方主張
安徽省滁州市南譙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
2023年4月至2024年4月,被告人胡某多次至滁州市南譙區(qū)××市星座,使用購買的塑料卡片開鎖,入戶盜竊他人黃金首飾、手表、手機、現(xiàn)金等共計160000余元。
公訴機關(guān)提供了相應(yīng)證據(jù),認為應(yīng)當以盜竊罪追究被告人胡某的刑事責任。提請本院判處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并處罰金。
被告人胡某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不持異議。其辯護人辯稱:被告人胡某具有坦白、認罪認罰、退贓的從輕處罰情節(jié),請求對被告人胡某從輕處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
2023年4月至2024年4月,被告人胡某以塑料卡片開鎖的方式多次在滁州市南譙區(qū)××市星座入戶竊取他人黃金首飾、手表、手機、現(xiàn)金等物品,價值共計160000余元。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1.2023年4月27日,被告人胡某至泰鑫城市星座1棟1719室竊取被害人黃某黃金項鏈三條、黃金吊墜兩個。經(jīng)依法認定,被盜黃金項鏈、黃金吊墜價值共計20940元。
2.2023年10月14日,被告人胡某至泰鑫城市星座1棟2004室竊取被害人曹某浪琴手表一塊、現(xiàn)金2500元。經(jīng)依法認定,被盜浪琴手表價值為2000元。
3.2023年10月26日,被告人胡某至泰鑫城市星座1棟605-1室竊取被害人孔某華為手表一個、彩金項鏈(含鉆石掛墜)一條。經(jīng)依法認定,被盜華為手表價值為780元,彩金項鏈(含鉆石掛墜)價值為3000元。
4.2023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胡某至泰鑫城市星座1棟2321室竊取被害人馬繼影鉆戒一枚、裸鉆一顆、鉆石吊墜一個、玉吊墜一塊、翡翠手串一條、面值50元紀念幣兩枚。經(jīng)依法認定,被盜鉆戒及鉆石吊墜價值共計1200元。
5.2023年11月30日,被告人胡某至泰鑫城市星座1棟2308室竊取被害人王某2黃金項鏈一條(含黃金吊墜)、150元人民幣。經(jīng)依法認定,被盜黃金項鏈(含黃金吊墜)價值為7453元。
6.2023年12月22日,被告人胡某至泰鑫城市星座1棟1520室竊取被害人杜某黃金項鏈一條(含鉆石)、黃金手鏈一條、金耳環(huán)一對、現(xiàn)金2000元。經(jīng)依法認定,被盜黃金項鏈、黃金手鏈、金耳環(huán)價值共計16181元。
7.2023年12月25日左右,被告人胡某至泰鑫城市星座1棟1520室竊取被害人杜某OPPOR15手機一部。經(jīng)依法認定,被盜手機價值為200元。
8.2023年12月31日,被告人胡某至泰鑫城市星座1棟1105室竊取被害人張某黃金鎖一個、彩金鉆戒一枚、鉑金項鏈(含鉆石吊墜)一條。經(jīng)依法認定,被盜黃金鎖價值1928元。
9.2024年1月6日,被告人胡某至泰鑫城市星座1棟2801室竊取被害人李某2黃金手鐲一個、三星折疊手機一部、華為平板電腦一臺。經(jīng)依法認定,被盜黃金手鐲價值為21272元,三星折疊手機價值為3360元,華為平板電腦價值為3120元。
10.2024年2月6日,被告人胡某至泰鑫城市星座1棟2505室竊取被害人李某1黃金項鏈兩條、彩金戒指兩枚、彩金鑲瑪瑙項鏈一條、黃金手鐲一個、黃金戒指一枚、面值1美元紙幣四張。經(jīng)依法認定,被盜黃金項鏈價值為9591元,黃金戒指價值為2554元,黃金手鐲價值為28123元,玫瑰金鑲瑪瑙項鏈價值為1300元。
11.2024年3月6日,被告人胡某至泰鑫城市星座1棟612室竊取被害人李某3黃金戒指三枚。經(jīng)依法認定,被盜三枚黃金戒指價值為3174元。
12.2024年3月8日,被告人胡某至泰鑫城市星座1棟612室竊取被害人李某3尼康單反相機一臺。經(jīng)依法認定,被盜尼康單反相機價值為1530元。
13.2024年3月18日,被告人胡某至泰鑫城市星座1棟2516室竊取被害人易某黃金掛墜一個、帶有黃金掛墜的手鏈兩條、彩金項鏈四條、彩金戒指一枚。經(jīng)依法認定,被盜黃金掛墜價值為9691元,黃金手鏈價值為4225元。
14.2024年3月25日,被告人胡某至泰鑫城市星座1棟2516室竊取被害人易某LV包一個、墨鏡一個、卡地亞手表一塊。經(jīng)依法認定,被盜LV包價值為600元,卡地亞手表價值為8500元。
15.2024年4月9日,被告人胡某至泰鑫城市星座1棟2305室竊取被害人王某1古尊牌手表一塊、黃金項鏈一條、銀手鐲一對、玉吊墜一個。經(jīng)依法認定,被盜古尊牌手表價值為900元,黃金項鏈價值為4731元。
另查明:公安機關(guān)從被告人胡某處扣押古尊牌手表一塊,已發(fā)還被害人王某1;從他人處扣押LV包一個、卡地亞手表一塊、彩金瑪瑙吊墜項鏈一條,已分別發(fā)還被害人易某、李某1。被告人胡某親屬代為退出違法所得2000元,已分別發(fā)還被害人易某、李某2、王某2、杜某、張某、李某3、孔某、曹某、黃某、李某1各20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胡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公安機關(guān)現(xiàn)場勘驗筆錄、檢查筆錄、提取筆錄、辨認筆錄、刑事攝影照片、扣押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發(fā)還清單、購買發(fā)票或憑證、價格認定結(jié)論書、退贓記錄、刑事判決書、釋放證明、被害人李某1、易某等人的陳述、證人高某、劉某等人的證言等證據(jù)證實,予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胡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入戶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gòu)成盜竊罪,依法應(yīng)予懲處。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胡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nèi)故意再犯應(yīng)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依法應(yīng)當從重處罰;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依法可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理;具有犯罪前科,可酌情從重處罰;退出部分違法所得,可酌情從輕處罰。公訴機關(guān)的量刑意見恰當,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一、被告人胡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并處罰金十二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4月9日起至2030年10月8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立即繳納。)
二、責令被告人胡某退賠被害人黃某20740元、曹某4300元、孔某3580元、馬繼影1200元、王某27403元、杜某18181元、張某1728元、李某227552元、李某140068元、李某34504元、易某13716元、王某14731元等損失。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孫梅梅
人民陪審員張兆柱
人民陪審員楊秀梅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劉瑞雪
書記員姚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