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某某盜竊一審刑事判決書
桐城市人民法院
(2024)皖0881刑初252號
2024年11月26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檢察院以桐檢刑訴[2024]22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某某犯盜竊罪,于2024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桐城市人民檢察院指派副檢察長劉軍沖出庭支持公訴,陳某某及其辯護人光勇、李雨松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1.2024年5月26日凌晨1時30分許,被告人陳某某來到舒城縣杭埠鎮(zhèn)安徽悅道生態(tài)園林建設有限公司,在項目部辦公室內盜走華為牌筆記本電腦一臺(認定價格1850元)。
2.2024年7月4日,被告人陳某某來到桐城市××街道××社區(qū)××莊,翻墻進入被害人項某家中,翻找客廳、臥室等,未盜得財物。隨后來到附近被害人吳某1家,踹開大門進入室內盜竊,在二樓臥室床頭柜抽屜內盜得現(xiàn)金840元和玉白菜一個(無法認定價格)。
2024年7月8日,被告人陳某某被桐城市公安局抓獲到案。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陳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其中,陳某某在被害人項某家中未竊得財物,系意志以外原因未能得逞,屬未遂。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陳某某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沒有異議,并表示自愿認罪認罰。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實均無異議。被害人吳某1第一次陳述僅失竊500元現(xiàn)金,根據(jù)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則,希望予以考慮。另陳某某具有自愿認罪認罰、第二起犯罪事實屬未遂、未造成危害后果且犯罪情節(jié)較輕、金額較小的從輕量刑情節(jié),建議法庭對其從輕處罰。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2024年5月至7月期間,被告人陳某某在安徽省舒城縣、桐城市以秘密手段竊取他人財物共計2690元,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1.2024年5月26日凌晨1時30分許,被告人陳某某在位于舒城縣杭埠鎮(zhèn)的安徽悅道生態(tài)園林建設有限公司辦公室內,將被害人吳某2一臺華為牌筆記本電腦盜走(經鑒定價值為1850元)。
2.2024年7月4日,被告人陳某某來到桐城市××街道××社區(qū)××莊處,通過翻墻的方式進入被害人項某家中實施盜竊,未果后離開。隨后,通過踹門的方式進入附近被害人吳某1家中將現(xiàn)金840元及一個飾品玉白菜盜走(因該物滅失無法認定價格)。
2024年7月8日,桐城市公安局將被告人陳某某抓獲歸案。
上述事實,有現(xiàn)場勘查、辨認、提取等筆錄;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到案經過、戶籍信息表、違法犯罪記錄公安信息系統(tǒng)查詢證明、刑事判決書、釋放證明書、價格認定書等書證;被害人項某、吳某1、吳某2的陳述;安慶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檢驗報告、鑒定書、六安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檢驗報告;證人周某、謝某、李某的證言;被告人陳某某的供述及監(jiān)控視頻、視聽資料等證據(jù)予以證實并經當庭質證,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秘密手段竊取他人財物共計2690元(其中一起為入戶盜竊),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對其指控罪名成立。對辯護人提出應采納被害人吳某1第一次陳述失竊數(shù)額為500元現(xiàn)金的意見,經查,因吳某1在公安機關二次陳述的失竊金額不一致,而陳某某多次供述其僅盜竊840元,結合此次盜竊后陳某某的微信交易流水及證人證言,能證實其該次盜竊數(shù)額為840元,故對辯護人該節(jié)辯護意見不予采納。陳某某盜竊被害人項某家中時因項某屬老年人,可酌情從重處罰;第二起犯罪事實是入戶盜竊,亦可酌情從重處罰;其在被害人項某家中未竊得財物,系意志以外原因未能得逞,屬未遂,可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其當庭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理。綜合考慮本案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jié)及危害結果,結合陳某某羈押期間的表現(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陳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7月8日起至2025年1月7日止。罰金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2、繼續(xù)追繳被告人陳某某違法所得人民幣2690元發(fā)還至被害人吳某21850元、吳某184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安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黎俊秀
審判員鮑黎蕾
人民陪審員馮駿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鄧義亭
書記員朱文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