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蚌埠市蚌山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0303刑初457號
2024年11月27日
指控事實
2024年1月23日22時01分許,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駕駛皖CM××**普通二輪摩托車沿蚌埠市燕山路由西向東行駛至燕山路與陶山路路口西50米處時,被執(zhí)勤交警當場查獲。交警在查獲現(xiàn)場對其進行呼氣式酒精檢測,因李某某現(xiàn)場無法完成呼氣式酒精檢測,交警隨即將李某某帶至蚌埠海天中西醫(yī)結合醫(yī)院依法進行血樣提取。2024年1月24日,經安徽民正司法鑒定所鑒定,被告人李某某血樣乙醇含量為157mg/100ml。
指控罪名
危險駕駛罪
量刑建議
拘役二個月,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被告人(及辯護人)意見
被告人李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認為
判決理由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險駕駛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被告人李某某具有前科,酌情對其從重處罰。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對其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對其從寬處理。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
一審裁判結果
判決結果
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緩刑的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上繳國庫。)
權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張勇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王麗婷